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6-22 03:00:18 :5

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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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及住所;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3、原始基金数额;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二)委托资产管理;(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侨务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第四条华侨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第五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华侨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华侨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第九条 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华侨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十二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华侨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第十五条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华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华侨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华侨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华侨基金会全程监督。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华侨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第二十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第二十三条华侨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六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公募。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002室。

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尽职尽责尽能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项认真思考,为自己的投票负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决策;

(二) 参与组织基金会各项活动;

(三) 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受理事长授权范围的财务支出;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关怀病人项目经费;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培训基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资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项目;

(四)关怀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五)开展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的合法投资;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121联合行动计划;

(二) 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历次捐助活动中捐助金额最多的单位或个人决定;

(二)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原基金会法人代表、善后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规定与安排。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通过,国土资源部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纪念我国现代地质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地质事业的奠基人李四光,继承和弘扬他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工作者献身地质事业,推动我国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百万庄大街26 号中国地质科学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一) 奖励在地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获奖人数最多不超过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超过 8 人、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超过 5 人、地质教师奖不超过 2 人) ;

( 二)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1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二) 在地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监督 “章程”和 “评奖条例”的执行情况;

( 二) 参与评奖活动,确定奖金额度;

( 三) 按照 “章程”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四) 积极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明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 /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10) 理事长及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 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广大地质工作者捐赠;

(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三) 投资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一) 评奖、颁奖活动及颁发奖金;

( 二) 办公用费和制作奖章、证书、出版书刊;

( 三)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李四光学术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募捐;

( 二) 购买国家批准上市的国库券、国债等证券;

( 三) 投资矿业产品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颁发的获奖者证书、奖章和奖金,均归获奖者个人所有,获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容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 其他预料不到的情况,而不能继续进行评奖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一) 捐赠给李四光纪念馆、李四光研究会,进行李四光地质科技爱国教育;

( 二) 其他地质科技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黎钦亮家族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黎钦亮家族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黎钦亮家族基金会旨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 力量促进家族的和谐发展。我们秉承家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团结友爱的传统精神,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为家族发展事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性质:本基金会是由黎氏钦亮庄家族成员组成的一个民间自发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谋利性的家族内部组织,本基金会为无偿服务组织,不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服务。 第四条 基金来源:黎氏钦亮庄家族基金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家族内能人志士的赞助。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背景:在黎仕杰先生等人的倡导下,家族内年轻一代发出倡议,鼓动族人团结起来,为家族的发展壮大献出 一份力量。2015 年岁末,正当族人在思考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为 家族事业作出贡献,基金会这个概念在一些青年人脑海中浮现出来。于是,家族中涌现出很多年轻人宣称愿意加入这样的一个组 织,短短几天内就有四十几人报名。在这样的背景下,黎钦亮家 族基金会应运而生! 第二章 基金会的服务范围第六条 基金会的职能服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 (二) 收缴会费以及接收赞助并予以记账保管,同时可以合理运作资金,适当做保本理财 (三) 对家族内考取高中以上重点院校的适龄成员进行表彰、奖励,读书有困难的基金会可以资助或组织社会捐助。 (四) 组织会员每逢过年慰问 70 岁以上老人并送上慰问金 (五) 及时组织会员慰问家族内老弱病残人士并送上慰问金,必要时可组织全体会员及社会人士进行捐助 (六) 关注家族内成员的生存状况,尽力帮助有困难的人士解决生存问题 (七) 在需要的时候,积极参与调解家族内成员之间的矛盾 (八) 积极参与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事务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图: 第八条 基金会下设全体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全体会员大会由全体 会员组成,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第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能: (一) 选举理事会成员; (二) 开展讨论家族内相关事务; (三) 将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提交至理事会进行表决; (四)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行为行使对相关责任人的罢免权。 (五) 在理事会解散时,行使章程赋予理事会的一切权力 第十条 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能是组织委员召开会议讨论家族成员提议的家族相关事务,并由理事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与会委员超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表决,全票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 理事会的解散;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取消不称职的委员资格 (四) 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包括但不限于荣誉会长、荣誉顾问; (五)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六) 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 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八) 决定由委员提议的财务、出纳及相关职位的任用;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委员的资格: (一) 热爱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三)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员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委员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 会长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 委员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 情况,并有权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四) 委员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 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 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 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 委员应当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 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 委员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为基金会及其各项 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 委员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全体成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 3 年,期满后重新推选,出现再次当选 的情况,成员可以选择连任或卸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职责: (一) 会长职责:总体负责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家族成员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领导召开基金会会议并协商有关 事项,领导召开家族聚餐及有关活动,了解和掌握基金会的有 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二) 副会长职责:负责收缴、查收、入帐每位家族成员缴纳的会费、 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项,负责好基金会财务 的每一笔开支结算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每次开支同时出示开支明细单。 (三) 秘书长职责:协助基金会起草议案,通知委员召开理事会会议, 做好会议记录,公告相关决议以及协助理事会处理相关事项。 第四章 基金会的入会条件及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群体范围:年满 18 岁,黎钦亮先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 族亲均可加入黎钦亮家族基金会并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标准:基金会会员的会费为每年 ¥200元,额外金额自愿赞助为原则,缴费期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参与讨论和制定基金会的相关制度,规划和活动安排; (三) 知晓基金会及成员的相关信息; (四) 审议基金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 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会或其他成员; (六) 对基金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表决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七) 基金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金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 每年如期缴纳相应会费; (三) 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利益不受损害; (四) 关心和积极参加基金会工作,协作基金会完成相关工作; (五) 承担和完成基金会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 (六) 结合自身优势为其他会员提供资讯等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七) 基金会和章程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基金会基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上缴的家族基金会费、及能人志士的赞助由理事会管 理,实行银行卡、密码分散管理的原则,具体由会长和副会长分 散保管,(其中银行卡由副会长保管,密码由另一副会长保管,会长与财务负责全程监督并建立帐本进行登记)。基金会理事会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通过修改章程调整会费的缴纳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开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经费临时使用情况由秘书长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就实际情况存入银行,该资金仅用作: (一)每一学年取得好成绩的小学生,于年度记(即二个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分达到95分以上,奖学金200元。 (二)初中升高中的学生(中考),分两个等级,中考成绩达到东中录取分数线以上,奖学金2000元。中考成绩达到高级中学录取分数线以上,奖学金1000元。                    (三)高中考大学的学生(高考),高考成绩达到中山大学(名校)录取分数线以上,奖学金5000元;,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奖学金3000元。            (四)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励2000元。 以上四项决议涉及的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年会当天下午,如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获奖者本人需前来领奖并发言分享学习经验,无特殊原因不来领奖视为放弃。 (五)按时举行基金会会员聚餐的费用支出; (六)春节慰问家族70岁及以上老人,慰问金200元。                    (七)家族成员因发生意外和疾病住院7天以上的给予慰问500元 (八)家族成员老寿帛金标准3000元加花圈。                                                                                                                                                                                                                                                                                                                                                            第二十六条 缴会费的日期定于每年聚餐前完成,如果逾期没有上缴会费、且经过理事会督促仍然没有上缴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出基金会处理,同时终止下一年度的享用权。其所缴纳的会费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困难的,基金会一律不给于帮助。 第七章 基金会活动内容安排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聚餐,具体时间定为每年农历大年初三。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支持家族中年轻一代的创业梦想,基金会在每年聚 餐时举行一次创业讨论大会,对相对成熟的创业方案给予相支持,支持包括赞助、投资、融资、借贷等。 第三十条 聚餐时汇报一年来基金会的工作及经费开支情况并商议解决当时需要考虑解决的事项及下年的开支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安排并进行聚餐的相关议定活动,主要是交流思想、加深感情、互帮互助、确立目标、共同提高。 第三十二条 要求所有基金会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聚餐,因出差、生病等原因必须向理事会委员或会长请假。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解散: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解散后,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会长代表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家族成员公告。 第三十五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剩余财产按平均分配法分配给予所有会员。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将每次聚餐的活动情况相关资料存档,建立相 应网络平台,发布照片、联系方式及有关通知。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要广泛宣传,加深家族团结凝聚力,开展各种联 谊活动,促进和睦共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2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理事会表决通过日起生效。 梅西镇车子排黎钦亮家族基金会 2018年2月18日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CCRP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和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外国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和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增进国内外文物界、博物馆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公众募捐和国家文物局的资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发展与一切热爱和关心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间的联系与合作;(二)资助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等公益活动;(三)资助文物保护项目和博物馆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如编撰出版学术专著,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四)资助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展览,学术讲座与研讨活动;(五)资助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六)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愿意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关注和积极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合章程,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 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二)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四)其他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公益性宣传;(二)资助文物保护课题研究及项目建设;(三)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孔子基金会。英文名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缩写名为CC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东外环路2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公募、管理、运作基金;(二)组织关于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三) 促进海内外的文化学术交流,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四)传播和弘扬孔子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五)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赠;(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资助活动;(八)围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教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九)完成国家部门和山东省委交办的及捐赠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中国孔子基金会章程;(二)热心儒家文化、对本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部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理事候选人;(五)受聘自愿,退聘自由。理事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宗旨;(二)出席本会理事大会;(三)执行本会决议;(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理顺工作关系,理事长可推荐由中共山东省委任命的基金会秘书长兼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本基金会特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学术研究出版与交流活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播 ;(三)举办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募捐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活动 ;(二)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设立教师奖,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 ;(二) 设立成才奖,对在校的优秀大学生奖励 ;(三) 建立一所学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家族基金会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会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会的章程。本基金会宗旨主要为加强家族向心力,加强家族联系交流,增强同zhi辈晚辈凝聚力,共建和谐、美好家族。筹措家族各成员零散资金,聚少成多,统一进行投资和风险管理,以期更高的资金投资回报率。有财富管理需求的可以联系优脉。优脉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总结出一套在中国支持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成功模式,并形成了高端圈层网络:优脉·家族办公室联盟。至今优脉服务超过50个家族办公室,提供投资建议和解决方案逾100亿元,优脉已成为中国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的行业领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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