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章程(如何申请开办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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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开办老年公寓
开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有室外活动场所; (四)有相应的资金(前期投入约1万元/床);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医生护士可通过与属地医院诊所签约实现)。 二、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状况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六)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1、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2、核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筹建,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 3、申办人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按事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老年公寓养员委员会制度
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单位名称: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网址:www.lylngy.com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一切。发展养老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从而使老人真正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辽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所在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华西路1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1)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托的服务场所。(2) 为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公寓诊所。(3) 为残疾老人提供康复的残疾人康复中心。(4)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日托服务。(5)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6)为方便老人购物设公寓超市。(7)为方便老人理发设公寓理发厅。(8)为方便老人洗浴设公寓浴池。(9)在公寓室内外设各种健身、康复设备。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每届二年,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10人,理事会由投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 业务活动计划;(2)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4) 内部机构的设置;(5)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 修改章程;(8)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1)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2) 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行使公寓最高权力,有一票否决权,投资人,法人)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理事会提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一)公寓设公寓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养员总数20%的养员代表组成,参与协助公寓日常工作管理,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维护养员合法权益。(二)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五个机构:1、伙食管理委员会;2、文体委员会;3、收费标准监督小组;(对捐赠的款物使用进行监督)。4、调解小组;5、互助小组;(三)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公寓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公寓员工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经理,员工提请理事会对其罢免或解聘。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网络化管理,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开放,养员家属可在任何地方了解自己亲属在公寓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和其它情况。公寓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也可在网上了解监督公寓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修改公寓章程,修订工作计划,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七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年5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老年公寓考取院长资格证的资料以及要求
老年公寓章程参考资料(1)、会员有权按入会先后顺序优先择定入住房间,选择朝向,选择楼层。(2)、会员有权使用固定单元建筑面积的室内生活起居场所,(配备空调或电风扇、电视机、家私和床上被褥、个人衣物自备)。(3)、根据福安康老年公寓专业营养师设计的适合老年人的配餐,入住会员可享用中西营养美食,每天除早、午、晚三餐主餐外,另有一次小食。对特殊病号会员可依据其特殊情况,在保证营养热量的原则下,可提供特别配餐,行动不方便的会员可提供送餐服务。(4)、根据入住会员身体条件变化,入住会员有权申请更高级别的护理服务,并按变更后的服务等级收费。(5)、入住会员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疾病者可享受元/月以内的常见病治理,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同时,危急病人由福安康老年公寓负责送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诊疗费自理)。注:短期入住者需按月交纳费用,凡申请人入住超过三个月者,应先交纳定金2万元,入住按福安康老年公寓制度守则办理,所享受的权益基本与会员相同。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区____老年公寓。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社会上老年人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____区民政局。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长春市____街____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开办资金:____万元。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业务主管机关批准注销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院长职责1、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与政策,负责全院的全面工作。2、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管理和本院的工作计划,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本院的工作。3、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4、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研究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5、检查、落实全院的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消防、计划生育工作。6、关心员工福利,了解掌握全院人员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不以权谋私、办事公道,执行制度纪律严明。办公室主任职责1、主持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院委会的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2、当好领导参谋,主持起草各类文件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汇总全院情况。3、负责全院的生产劳动和种、养殖业工作的安排和实施。4、负责把握对外新闻报道宣传工作,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搞好上传下达。5、负责全院党政办公室会议的记录、纪要;落实安排重大活动。6、负责管理水、电、暖和绿化工作。7、负责职工与院民的后勤生活。护理部长职责(查房、开晨会、院民帮教工作)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老人生活、护理及业务管理工作。2、负责发放,登记老年人的生活用品和请销假制度。3、熟悉护理部各项工作,能够按照院领导的要求,作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细致周到的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4、负责组织老人的各类学习和各种文体活动。5、按照岗位责任制,指挥、检查、督促各区卫生及护理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6、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自身素质,并负责组织护理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护理技术培训。7、自觉维护领导班子权威和团结,模范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会议及工作保密制度。8、对护理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表现、出勤率,工作成绩进行客观正确的考核评价,并负责起草护理部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文稿或对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办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机构的申报与审批过程: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开办私人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参考链接:网页链接
如果想开个老年公寓,需要什么证件去哪个部门办
去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需要证件如下:
1、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2、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3、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扩展资料: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民非老年公寓住所审批要求
民非老年公寓住所审批要求如下:1、有固定的效劳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平安和_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标准有与其效劳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3、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4、有与开展效劳相适应的管理和效劳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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