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广告法规法律依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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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广告法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连云港 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关于“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发布)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一)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安装《药品广告申请系统》,并制作《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其中,广告内容页制作的字迹应清晰可辨,要求JPG格式,说明书WORD格式。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后保存→打印→提交(导出)。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二)申请人用A4纸制作和相应顺序提交以下3套资料: 1、省局留存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1)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2)《药品广告审查表》1份; (3)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 (4)广告主 承诺书 ; (5)生产企业法人授权 委托书 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8)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9)药品 商标注册 证书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0)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1)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12)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说明书复印件(或盖有 江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备案专用章); (13)药品小样包装盒(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4)药品包装内说明书(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5)广告作品中涉及药品总经销的企业需提供该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6)广告 公司 代理办理药品广告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广告中涉及产品特点的权威性证明材料,如教科书或权威性杂志(中文版)等; (18)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名称的需提供其批件复印件; (19)广告申请电子版文件:一个dda文件,一个jpg文件; (20)电视广告提供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1)广播广告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2)拟在江苏省发布广告的详细媒体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23)广告作品中出现电话号码的,需提供电话号码为本企业所有的证明)。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药品广告审查表》1份(不需提交附件材料); 3、企业留存《药品广告审查表》3份(不需提交附件材料)。 以上就是对“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的回答,连云港办理该事项要在《广告法》等 法律法规 范围内,经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020
法律分析:《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是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法规。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药品广告相关法律规定
药品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有相关的特殊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守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法律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处方药广告规定
法律分析: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2、处方药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3、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4、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5、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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