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处罚员工合法吗)
本文目录
企业处罚员工合法吗
罚款是否合法,一看公司是否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二看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作出处罚是没有依据的,是违法的。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罚款权限。所谓的罚款其实是对工资的扣除,如果公司有明确制度规范,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公司对员工罚款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59号),虽然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对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虽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但用人单位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用人单位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日常考核及管理,具体方式包括细化工资标准、考勤措施、记过、警告,甚至在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员工罚款的法律后果:1、退还罚款。既然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如果进行了罚款,就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员工。2、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进行了罚款,而罚款通常是在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减的,如果罚款被认定成违法,那么会被认定为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几种形式: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员工可以进行罚款,最为常见的有迟到、早退、旷工“罚款”、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罚款”、违反培训服务期“罚款”、违反竞业限制“罚款”等。此外,在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在给予警告、记过、解除等处罚的同时给予罚款。那么,在涉及到钱的处罚上,在性质上是不是都是罚款呢?并不是。对于常见的“罚款”我们分析如下:1、迟到、早退、旷工因迟到、早退、旷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并完全是罚款。比如,某员工固定月工资5000元,规定旷工一天处罚500元,其中229元(5000÷21.75)对未提供劳动的扣款,271元是罚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迟到、早退、旷工的这部分时间是没有提供劳动,没有提供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劳动报酬,扣款并不是处罚,而是依据出勤时间进行工资的计算。但扣款超过未提供劳动时间应计工资的部分,应当定性为罚款。2、造成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这里并不是对劳动者的处罚,而是对损失的赔偿。再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都是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而非罚款。3、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上规定虽然也涉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但并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而是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厂职工奖惩办法
厂职工奖惩办法
厂职工奖惩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围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二章 职工奖励 三条 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四条 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厂部每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围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由厂长提名或单位申报,经厂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厂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公布。 五条 成果奖项: (一)管理成果奖:创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厂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线路安装、设备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某某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电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可参评厂部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荐到上级发表。 六条 其他奖项: (一)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的获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围生产经营有关的论文及宣传围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通讯报道、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七条 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得某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厂职工奖惩办法 (二)获得全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 (三)获得全厂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元; (四)获得书面嘉奖者,一次性奖励至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者,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五)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厂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章 职工处罚 八条 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惩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九条 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的; 、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不按规定请销假、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的;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违反供电业务规定,以权谋私,损害围利益的; 、违反围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围形象的;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损坏生产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十条 经济惩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 天,扣发本人日工资%; (二)违反劳动纪律、、、、款者,违反一次扣元。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班组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每次元;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不制止、不报告的,停发其一个月绩效工资;,
厂职工奖惩办法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款,按照《﹡﹡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款,损失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元以上的,超过元部分赔偿%(最高不超过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元。其中款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十一条 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十二条 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一内连续旷工天以内或累计旷工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款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天以内或累计旷工天以上天以内的;一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或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天以内或累计旷工天以上天以内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天以内或累计旷工天以上天以内的; (五)开除:一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工资期间按﹡﹡某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或一内累计旷工天以上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因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四条 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五条 一般干部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厂部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厂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厂工会意见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厂职工奖惩办法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厂人事部门征得厂工会同意后,经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厂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开除职工时厂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其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申辩。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个月时间; 、开除职工必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十六条 如发现单位包庇隐瞒职工错误或从轻处理,除责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将从严处理。 十七条 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天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内”、“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十九条 本办法由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
关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理
先写员工为何违反公司规定,再写公司多次强调违纪问题,该员工却依然违反,因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该员工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然后写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最后写上公司部门和处罚时间。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公司规定的安全奖每个月300,如果发生事故了扣员工500合法吗
合法。根据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消极旷工、无故闹事、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等行为,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目的)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第3条 (责任与权限) 3-1 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此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及人力资源部。第三章 运营程序第4条 (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 4-1 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4-2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3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4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4-5 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 等级 奖金额 一 等 1500元-3000元 二 等 800元-1500元 三 等 300元-800元 4-6 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也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 励 4-7 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4-8 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创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5条 (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6条 (处罚细则) 6-1 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 直接损失价值 处分种类 100元-500元 书面警告 500元-1000元 书面严重警告 1000元以上 解除劳动合同 6-2 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损失金额 处分种类 100元-1000元 书面警告 1000元-2000元 书面严重警告 2000元以上 解除劳动合同 6-3 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 6-4 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级以上人员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不按规定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者,罚款50元。 2)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罚款50元。 3)上班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影碟者,罚款50元。 4)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7条 (处分) 违纪人员由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门)向人事部申报书面材料提出意见,经人事部研究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8条 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装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依 据。
奖惩措施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给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给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用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用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文章:
教学案例的定义和特点?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改革应用案例教学的作用
2024年3月31日 21:20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青春致敬祖国主题团日活动总结)
2024年4月11日 01:20
党建先锋 落实三孩政策(国家如何推动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实)
2024年5月18日 22:40
职称外语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全国专业人员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细则介绍)
2024年4月29日 12:30
一夜五更是怎样计算的?对联:“一夜五更,半夜二更有半”后半句是什么
2024年3月21日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