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
本文目录
-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归纳
- 行政诉讼法案例内容是什么
- 关于刑法或行政法或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急用,谢谢!
-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 行政法案例!!!急用,求大神帮忙!谢谢了
-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 2011年3月,夏某在门头沟区某村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通过了工
- 行政法案例精选(十)1
- 行政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现问: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 (1) 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 2) 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 人。 (3) 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 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 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考试大收集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 《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归纳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行政诉讼法案例内容是什么
可以参考以下 行政诉讼法 案例真题和答案: 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 拘留15天 ,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 精神病患者 , 无行为能力人 ),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问:(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回答 一、1.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他有权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决定 直接针对的虽然不是蔡某但是却涉及到蔡某的利益,因而他也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 3. 当事人死亡 的,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是其近亲属。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具体理由见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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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处罚。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的,可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 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某省文化厅位于该省政府所在地的A区,该省卫生厅位地该省政府所在地的B区,1993年文化厅和卫生厅就位于C区的一幢办公大楼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该省政府作出裁决,确认卫生厅拥有该大楼的使用权。文化厅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文化厅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谁是本案的被告? (2)该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3) 本案有哪些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参加诉讼?1.答:(1)该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单独提起。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才能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为提起行政复议。2.答:(1)文化厅应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省政府。 (2)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C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诉讼参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厅、被告省政府、第三人卫生厅。原告通过起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原告甲某自幼晕车,成年后有好转。2009年9月20日15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路的渔公渔婆饭店北辰店参加同学婚礼后,与同学乙某(男)一起打车回家,出租车为北京新月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是丙某(男)。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时,原告感觉不舒服,头有些晕。到路口等红灯时,丙某让原告下车,说不要吐在车上。原告下车,丙某将车右转弯停在路旁,原告感觉一下车就好了,即又上车,坐在后座的右侧,乙某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丙某态度很粗暴地要求原告下车另换车,说如果吐在车上就罚款200元。原告认为丙某态度差,拒载,原告就要打电话投诉。丙某下车绕到原告所坐的一侧,打开车门,将原告的手机抢走摔到地上,又将原告拉到车外,打原告的头面部,原告的眼镜被打坏掉地,原告被丙某打倒在地。原告见乙某下车,原告意识为在国家六十年大庆时违法会受到严肃处理,就向乙某喊:十一期间,别动手。乙某劝丙某并阻止丙某打原告,把原告扶起来。丙某打乙某的脸,将乙某的眼镜打掉。此时来了很多人围观,丙某又打了原告和乙某几下后住手。这时,有警车到来,警察将原告、乙某和丙某带到小关派出所处理,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1)行政诉讼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达隆公司是受处罚人,所以达隆公司是原告。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市工商局是被告。(2)就级别管辖来说,本案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范围,对于这种一般的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地域管辖来说,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综合起来就是,作出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B区工商局是最初造成损害的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本案中达隆公司是受害人,所以也是行政赔偿请求权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行政处罚经过市工商局的复议,但是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原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4)可以请求。(5)赔偿范围可包括停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所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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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道真不服被告民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赵道真不服被告民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赵道真,女,1964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邵明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敬安,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茗,该局干部。第三人冯学荣,女,1948年11月4日出生。原告赵道真不服被告民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冯学荣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道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忠、邢曙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敬安、陈茗,第三人冯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民权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民公(野)决字第03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09年5月6日傍晚6点多钟,野岗乡双庙村委小楼村村民赵道真与本村村民冯学荣因为矛盾发生纠纷,争执中赵道真将冯学荣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原告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传唤通知书;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行政处罚审批表;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以此证明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二组,1、对冯学荣的询问笔录; 2、对赵道真的询问笔录;3、对徐××的询问笔录;4、对冯××的询问笔录;5、对王××的询问笔录;6、对宋××的询问笔录;7、民权县人民医院对冯学荣诊断证明书;8、赵道真的户籍证明;9、冯学荣的户籍证明,以此证明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称,2009年5月6日傍晚,原告发现自家地里种的树被羊啃了,羊是冯学荣家的,原告就找到了冯学荣的丈夫,并表明不让其负责,冯学荣领着她孙女到现场一看,树折断后,就站在那诅咒、谩骂,并挥着木锨要打原告,被冯学荣的孙女拦下,然后冯学荣双手拉住原告的双手,双腿悬空夹住原告的双腿,由于原告双手往回一撤,此时已着地的冯学荣就倒在了地上。当时,由于原告惧怕冯学荣,又念其年龄大,根本没动手还击,原告的丈夫也被吓跑。事后乡派出所的人员找到原告,硬说原告打冯学荣了,并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威逼、恐吓的手段取得不真实的证人证言,对原告作出了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代理人对王××、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只有王××、徐××两人在场,原告没打第三人,反而证明第三人先动手打原告,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违法。被告辩称,原告殴打他人的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采取威逼、恐吓的手段取得不真实的证人证言,与真实情况不符。事实情况是被告完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不存在违法取证之情形,且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定程序进行。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第三人述称意见和被告答辩意见相同。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第一组第1、3、4、5、6、7号证据和第二组第2、3号证据无异议,对其它证据提出异议认为,第一组中的传唤证是在拘留所一块给原告送达的,在此之前被告一份材料也没有给原告送达,都是后补的;第二组证据中除证人徐××、王××的问话笔录外,其他的证人均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且属传来证据,可信程度低。在打架时只有徐××和王××在场,从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原告没有打第三人,先动手的是第三人。被告询问王××是在第三人家进行的,第二次又把王××带到派出所进行威胁,且系一人取证,取证程序违法,其所证内容不真实。被告认定事实时运用传来证据推翻了直接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和第三人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王××在原告代理人取证时受到干扰,证言不可信,根本不存在被告取证时威胁证人的情形。徐××去时双方已打了一阵子,且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不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的有效证据加以反驳,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提交的第二组第1、4、5、6、7、8、9号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相矛盾,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原则,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本案事实与被告在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执,原告将第三人致伤,上述事实有第三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诊断证明予以证实,且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民权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民公(野)决字第03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赵道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道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单良 审判员 苏虹 审判员 张涛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敬文***隐藏网址***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 2011年3月,夏某在门头沟区某村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通过了工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这种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目前,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上述案例中,街道办负有开具证明的法定义务,而不予开具,是不作为。因此,判决街道办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案例精选(十)1
案情] 1999的10月9日下午,某县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林某的领导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出租汽车擦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互相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某县制锁厂职工尤某和妹夫某市港务局职工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了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进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倒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23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林某对公安机关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不服,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公安局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万某和陈某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打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所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①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限制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②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司法行为。对此行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扣押货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2.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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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