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会章程(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本文目录
- 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 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章程是什么
- 研究生会章程不能公开吗
- 学生会、研究生会有什么基本任务
- 研究生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长春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包括几条
-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 广东学生联合会的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已经发布,深空网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官网整理了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章程,各位同学们可以参考。一、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报考时必须已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5.参加单独考试报考要求和报考专业见我校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简章。6.报考工商管理125100(MBA)、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法律硕士(法学)035102的考生还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1)报考工商管理125100(MBA)、工程管理125601(MEM)的考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2)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符合: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3)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符合: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二、报名1.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选择北京理工大学考点(1107)的考生必须进行网上交费,其他考点按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政策执行。2.报考点选择。网上报名时须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关于报名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方考试院、招生单位、考点的具体要求选择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报考我校单独考试、强军计划和设计与艺术学院135108艺术设计硕士(专业学位)05方向实验艺术的考生必须选择北京理工大学考点(1107)。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3.报名时间:2022年10月5日-25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2022年9月24日-27日每天9:00-22:00。***隐藏网址***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5.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2)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3)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隐藏网址***(5)符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计划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将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符合相应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8)现役军人报考,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我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我校联系。(9)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只接受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报考。(10)强军计划考生报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领域为:085400、085500、085600、085700、085800、086000。(11)推荐免试生***隐藏网址***(12)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6.网上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三、考试1.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25日。2.初试地点:选择我校报考点的考生在我校参加考试;选择外埠报考点的考生在报考点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3.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我校自定,相关要求和安排在复试前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公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并对其实验技能进行考查。4.考生须在2023年3月初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查询复试的有关信息及安排。四、录取学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硕士研究生录取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由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五、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通知。六、学费及奖助学金按照教育部相关精神,所有学生均须缴纳学费,学费标准见附件。学校建立了完善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七、学制详见附件。八、其它1.我校的招生信息实行网上发布,请考生注意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信息发布。考生应当在考前10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考生的初试成绩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2.为保证录取通知书准确邮寄到考生,请报名时准确填写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拟录取考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在2023年5月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进行更新,具体更新时间见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如因考生地址或联系方式有误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3.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举办的研究生考前辅导班。4.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可登录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5.录取为全日制125100工商管理以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强军计划)的考生,我校不提供宿舍。九、说明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特此说明。
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章程是什么
遵循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全国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组成,分别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团职权。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体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全国学联主席团内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组成。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研究生会章程不能公开吗
有的能有的不能。
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本会在学校党委和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团委及研究生部分团委的指导下
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学生会、研究生会有什么基本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研究生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主要是完成以下内容
1、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3、表彰学年优秀研究生干部;
4、征求广大研究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二、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校研究生委员会和校研究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3、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4、有就校研代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一年召开一次。研究生大会指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有每个院校进行投票选举出代表到学校去参加大会。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审议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和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最后经过大会人员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的主席团成员。
三、研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注册的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四、研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研代表享有下列权利: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研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2、研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长春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包括几条
2条。根据长春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网中长春科技学院章程的公开信息显示,关于学生会的章程分别是第五章学生规定中的第52条和第53条,第52条中写明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年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第53条写明了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所以长春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包括2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缩写为CSMM。第二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是学术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研究机构、企业界等广大管理工作者,其中包括从事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咨询工作,以及行政领导工作和企业经营工作者们自愿组成的,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团,是以管理科学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与实践经验总结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群众组织,它是发展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团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官、产、学各界广大管理工作者,共同为建立中国管理科学体系,为提高中国管理水平做出贡献。第四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总部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第五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地址设在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中科院研究生院内邮政编码:100039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业务范围是在管理科学范畴内开展面向全国的以下各项业务活动:1.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进行行业与企业的实地考察研究,编写战略性、指导性调研报告或专著。组织出版学术书刊,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管理科学事业健康发展。2. 组织会员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重大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服务。3. 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和管理科学前沿新课题的专题培训。出版普及管理知识的书刊等各类读物,增强民众科学管理意识,提高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管理水平。4. 组织会员参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发展管理咨询工作,提供论证、评议、评审等项目的报告与相关服务工作。5. 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国际学术交流、研究合作活动,建立和发展与海外管理科学群众团体或管理工作者的往来与交流。6. 维护管理科学工作者的权益。7.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积极组织评选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专家、学者,关注中青年学者的成长,为中青年学者专家提供更多更好表现自己的机会和平台。8. 接受政府或机构等方面委托承担管理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9. 组织开展其它与管理科学有关的各项活动。第七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和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从事管理科学研究的工作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拥护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拥护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管理科学现代化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管理专家可以吸收为外籍会员。在读博士研究生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并由就读单位出具在读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最长为五年,五年后若无本人退会申请、自动退会或除名记录,则自动转为本会一般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 交入会申请书;2. 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3.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批准;4. 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会的活动;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动议;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由在管理或管理学方面有成就,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本会分会、地方研究会和有关管理的科研、教学和管理部门推荐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制订学会活动年度计划;3. 选举常务理事会;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进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活动;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10.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11.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5、6、7、8、9、10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管理科学领域有较大影响;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1. 理事长负责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必要时理事长工作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其他副理事长负责领导工作;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理事长负责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副理事长代理;4. 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后上报有关领导部门;5. 副秘书长和主要下属单位负责人聘任的最终审定。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 为正、副理事长的助手,主要职责是协助正、副理事长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计划与决议,并督导组织实施;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与正、副理事长议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人选;4. 与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司库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均由理事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下设工作机构和专业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各专业活动,其中包括学术交流与协作、管理咨询与服务、科学普及与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与年会、国际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与政策、金融管理与风险投资等。各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承担组织与协调各项业务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市场需求设立相关经济实体,从事某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该机构应按国家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法规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行事。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1. 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科协事业拨款;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6. 利息;7. 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行事,不得从事非管理科学领域的经济活动,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领导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领导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中国科协与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审批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科协指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筹)与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合并,共同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选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新的领导机构。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原领导,即新一届领导产生之前的研究会各项事宜由原领导负责,新一届领导只承担新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以后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任何补充修改,都须经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议定。
广东学生联合会的章程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是在中共广东省委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市、县学联的联合组织。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当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发展同各国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参加广东省青年联合会并为它的团体会员。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省各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会均可为本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有交纳会费的义务。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省委的领导和团省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省学联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任期内至少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选举省学联主席团;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十条 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代表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自己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 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主席团的职权:在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召集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省学联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驻会制度,每年由省学联主席团选派1-2人担任省学联执行主席驻会工作,省学联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受主席团的委托,处理省学联的日常事务;检查、监督省学联秘书处的工作。第十一条 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省学联日常事务;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第四章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市、县学生联合会第十二条 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及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广东省高等和中等学校就读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带领同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学习认知、文化艺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组织和带领同学参与社区援助等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服务社会的同时锻炼成长;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第十五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章程。第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并聘任秘书长协助,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区应建立学生联合会,各市、县学联是广东省学联在该地区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会组织。市、县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市、县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职权可参照省学联的相应规定。各市、县学联的组织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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