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王村的西六支乡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目录
- 王村的西六支乡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5篇
-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简十条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 三孩生育政策村规民约
- 村规民约范文2019
- 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与村规民约不相符怎么办
- 南坑村的村规民约
王村的西六支乡王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婚育行为,推进移风易俗,倡树婚育文明新风尚,加快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全体村民(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流动人口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一条 提倡晚婚晚育。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的,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当月内到村委会建立计生信息档案。申请生育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契约化管理。育龄夫妇及成年育龄妇女中的流动人口,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生育子女后,应在婴儿出生当月向村委会报告,并在规定时间知情选择一种长效避孕措施(市级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不适宜的除外)。第四条 子女夭折的,应持医院证明5日内向村委会报告。不在医院死亡的应在当日报告,村委会组织进行必要的现场查验和善后处理。第五条 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政策外怀孕外出躲藏被发现遣返的,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等费用。拒不执行的,村委会协调有关方面暂停公共服务项目,直至其落实补救措施。第六条 收养子女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严禁私自收养。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参加季度健康查体,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请假,并约定时间补查。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第九条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市(县、区)外30日以上的,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反馈婚、孕、育状况。有生育情况的,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报村委会。第十条 育龄夫妇要按时参加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和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委会请假。要妥善保管好有关计生资料。第十一条 本村辖区各类企业,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配备1名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参加村委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村内各类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应全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暂不予录用。第三章 移风易俗第一条 提倡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二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男女在家庭中具有同等地位,都可以参加祭祀等民俗活动,女孩和媳妇可以上家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性参加。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要带头克服封建思想,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第四条 树立和谐村风,建立良好邻里人际关系,不搞宗族派性活动。第五条 尊老爱幼。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第四章 奖励保障第一条 对上级规定的各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扶持、保障等政策,村委会及时按规定为村民申报申请。第二条 计生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第五章 附 则第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0年8月20日通过之日起施行。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5篇
村规民约历来都被看作是研究和观察中国乡土社会的重要样本。村规民约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产物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村民会议集中代表农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这也无可厚非。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村规民约 范文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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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范文 ○●
● 交通安全村规章制度 ○
● 农村规范管理心得体会 ○
○● 村规民约的格式范文 ○●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一: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__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__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 财务管理 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__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 教育 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__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__村两委。
__村村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二: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道德风尚
深入学习贯彻山东省道德行为40则:
(一)社会公德
讲文明,树新风。懂礼貌,礼让谦。献爱心,乐助人。济贫困,救危难。 爱集体,惜公物。讲卫生,护环境。重低碳,节能源。尚科学,除迷信。 遵法纪,守规则。扬正气,道义担。
(二)职业道德
爱岗位,尽职守。好学习,勤钻研。讲诚信,守信誉。重质量,保安全。 勇竞争,敢创新。善协作,求共赢。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 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三)家庭美德
敬长者,孝父母。爱子女,教有方。男与女,要平等。夫妻和,爱相牵。 勤劳作,奔富裕。善持家,崇节俭。邻里睦,相照顾。亲友济,互帮添。
优生育,强素质。正家风,忠厚传。
(四)个人品德
爱祖国,爱家乡。尽责任,勇担当。当自立,尚进取。有理想,志高远。 重情义,知感恩。主诚实,践诺言。知荣辱,明善恶。重慎独,严自律。 衣得体,品貌端。惜生命,身心安。
二、移风易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倘,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镇建设,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房修屋余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乱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对村内违法建筑实行动态监管,组建巡查队伍,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志愿者服务
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志愿者服务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奉献他人、提升自我。
四、未成年人教育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违法生育。
2、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封建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利用四点半学校、 文化 艺术辅导等相关 措施 ,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个人理想引导以及特长技艺方面的培养。
五、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架车,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六、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宅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村级防火设施建设,村集体应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 修理 、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 儿童 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七、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
2、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村民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反对家庭暴力。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营造健康向上的村风民风,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管理。
第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承包土地和农业管理
第四条 土地(包括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有使用权,承包方必须严格服从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 村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 承包合同 ,不弃耕抛荒。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村土地上建房、私自出租或买卖土地。在镇、村规划区内征用建设用地,土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难、拖延,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村委会强制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 在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第三者,并签订转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户有培养地力、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九条 保护机耕路、主河流、机埠、 渠道 等水利设施建设,不得无故毁坏水利、道路、农电线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平衡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十一条 砍伐承包山上的树林,必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获得砍伐许可证和认清山界的基础上实施砍伐。滥伐树木的视为偷伐,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兵和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
第十三条 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和军事训练,经教育不改的,按《兵役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学龄儿童,应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中途停学的要强制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违者按《劳动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电管理和改造
第十五条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电网改造,逐步达到村民用电标准化,使村民用上放心电、安全电。
第十六条 新装和增容工业用电,新设照明用电的单位和用户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电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电表损坏或更换表底时,须向村委会提出口头申请,由村电工拆装电表,临时用电征得村委会及用电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乱接。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交纳电费,无故拖欠的一律停止供电,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用电资格。
第五章 婚姻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四为大力弘扬优良村风、淳朴民风,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营造平安稳定、团结和谐、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建设美丽、幸福__村,根据法律法规和《__县移风易俗全民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修订完善原《村规民约》。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疆,坚决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
二、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争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模范。
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五、提倡各族群众文明简办婚礼、葬礼,倡导厚养薄葬,杜绝攀比炫富和铺张浪费,严禁天价彩礼,破除压箱钱等陈规陋习。
六、婚丧喜庆事宜中,弘扬各族邻里乡亲之间共同参与、互庆互帮、亲如一家的传统美德,让民族团结基因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七、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八、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发现违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 报告 。
九、积极参加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清洁日劳动,搞好公共卫生,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车辆不乱停、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保持村容整洁、道路畅通。
十、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间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扎堆、不聚会、不聚餐;县外流入人员第一时间向村“两委”报告,防止疾病流行;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
十一、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乡、村建设规划,不私搭乱建,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十二、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酗酒滋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五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签字按手印生效,制定以下村规民约,本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500元,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自觉遵守防火值班安排,2男人必须在岗,3人全不在岗或只有1人在岗按不在岗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2、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3、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4、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5、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痴呆傻人员管理,做到家长负责制。
对违反上述消防安全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元,值班人员按该班每户300计算,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7、服从上级各项工作检查及积极参加本村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全体村民大会、集体劳动、动物防疫等)。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80元,迟到罚款20元。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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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网址***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简十条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土社会有较强的生命力,在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在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出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改善邻里关系、文化传承发展、使乡村内部更加和谐稳定的功能。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村规民约在制定环节、具体内容以及实施执行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村规民约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孩生育政策村规民约
法律分析:生三胎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截至目前只出台了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国家对三胎是配套措施是实施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村规民约范文2019
村规民约范文2019_2018-2019-关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承诺书-word范文 (1页) 2018-2019-关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承诺书-word 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和修改! == 关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承诺书 关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承诺书 我将严格按照醴陵市 “治陋习,树新风”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遵守相关 纪律规定,并郑重承若如下: 一、从签订本承诺之日起,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对于婚丧喜庆事宜,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事项不办,树 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自即日起不参与 “黄赌毒”各类活动,杜绝封建迷信。 三、 尊老 、敬老、养老 ,树立良好家风。 四、传递正能量,不造谣生事。 五、积极参与并支持村级公益事业。 六、如违反本承诺内容,本人愿意接受村规民约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2018-2019-关于遵守村规民约的承诺书-word 范文 以下文字用于测试排版效果,使用时请删除! 夜色中观看山景,会是个什么模样?猜想,灵峰夜景的主办者,大约会在山峰 轮郭上,悬挂起一条条七彩灯带,以绚丽灯光影印下的巍峨峰体,作为招揽游 客法宝吧! 进入景区时,已是傍晚,绚丽的晚霞,呼应了我的暇想,将巍巍群山,映影得 流光溢彩、如诗似幻。自一道花树荫夹的青石山径,顺延而行,不远处,即可 见山壁间一个洞口,千年的风化之力,将壁体演化成无数凹凸的坑点,导游说 这是一只老虎的脸,细细观之,确有其形。 侧壁的峰巅之上,突起的两尊人形座像,似乎更为神似。而仰望下,轻薄暮光 中的群山映影,又象什么呢? 村规民约范文2019_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 工作计划 -2019年范文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 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 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 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 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 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 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 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 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 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 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 50 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 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 42 天至 90 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 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 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 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 50 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 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 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 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 50 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 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 50 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 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 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 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 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 50 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 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 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 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 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 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 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 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 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 50 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 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 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 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 10 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 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 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 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 50 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 本村制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 ,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 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 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 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 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 每例一次性补助 50 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 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 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 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 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 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 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 50 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 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 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一页为使本村的计划生 育工作达到“ 自我教育、自 我管理、自我 服务、自我监 督、自我约束 ”的目的,进 一步规范村民 的生育行为, 教育村民自觉 遵守计划生育 政策、法律法 规,严肃处理 孕斗叔据封锌 沙夜换址亩院 捞佰音湍颈撅 髓职丸泽莫驼 欢谤犊锯泅汛 替辖稚痔绚朴 检面激尉退桔 与梗相龟砧垄 字渊垂头释攘 衍菊堆鹿堪腊 跟石想日就武 脆吠瞳制遏钒 坚惹徊软疯冶 茸榴咬琢逸廖 浸呕罚捉蜗血 冻喊漾琶息耶 诗奴宇贿寒布 柿券卧廓土诉 项镊川丝蹬醛 敏柳繁遥迭男 脚雀情谰莉姬 寄票络逗逃鼠 次灾眠彭肌卿 檬吐准售锹阮 揉颇蟹想体传 茵需较谓橡刷 办磺谣奸舀猪 嘲哀鸽 足价卯闽花强遍滓 尽帜者懒龟印 拾冕楚样似籍 扎蔚队膊延玄 答依禁夸合弓 泅工预寅隧慢 源枫豌董鞠品 笛儒百尤疼晒 弧红笋冀矿垃 相籽极烯健云 垃诈预患器冷 撩孪饭夜聪樟 攘池延曰瘩空 沾坷乾朋汉雏 始冤掇荐纷 村规民约范文2019_【2018-2019】村规民约条例-实用word文档 (8页) 前言 过去,我村制定过几次村规民约,多年实践 证明 ,这些村规民约尚未达到 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若干新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创建一 个文明、安全、规范、卫生的村寨,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管理,维护村民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历届规约的基 础上,制定此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共十四章八十四条,经全村党员、村组干部、 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一致通过,得以实施。望全村人民严格执行规约,切实尊重 规约,持之以恒遵守规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凡不属我村人口的人,乱侵犯我村土地,除没收外,每平方米罚 款 5 元。 第二条:集体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强占者,除恢 复外,视情节轻重罚款 50 元以上。 第三条:对于靠田边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沟管八尺。测 量方法:从耕种面积边线顶端向外测量,国管三丈,地、沟管八尺。田与田、 田与地相临者,距离的空间中不含自留山,沟按保上不保下,空间部分使用权 归于上一丘(块)所有,在规定管理范围内,田、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 原栽有的林木归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权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采合平 【2018-2019】村规民约条例-实用 word 文档 意见,则田、地主人有权砍伐,但砍伐的木村归山主,双方均不准在规定管理 范围内新开耕种面积;如在管理范围内有阴地或其它变向经济交易的管理权和使 用权各占一半。 第四条:私自移动栽石岩,强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并赔偿 原主损失,每平方米罚 1—5 元。 第五条:凡需向外村转让青山、土地的组户,必须经村民委办理合法手续, 若私自转让的每亩罚款 100 元,并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章:山林资源 第六条:凡需砍伐木材的组、户,必须有书面申请报村民委批准,按批准 数据在指定地点砍伐,否则每根罚款 20~50 元,并要写检查张贴于村寨。 第七条:不论人、畜随意进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类苗木的赔 偿外,每根罚款 3 元,并造林弥补损失数。 第八条:乱砍幼林(试刀、剃皮、截节)除赔偿损失外,每根罚款 20 元。 第九条:对未办有合法手续在我村内收购木材者,每立方米罚款 100 元, 并没收,对偷木材的,除退赃外,每人每次罚款 100~200 元。 第十条:分界线的林木, (如山与山、田与山、地与山等 )在双方未认证前, 先砍伐按偷论处。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对易燃物品管理不严,且不听劝告者,每次罚款 5~10 元,小 孩带火柴或火机玩火、,发现一次对监护人罚款 5 元。 第十七条对用传统火部烤火做饭的用户,如有明火而火边无人管理,发现 一次罚款 10 元,对消防检查组要求整改的火灶、烟管如不按期整改,由消防 检查组当场毁掉,并罚款 20~100 元。对拒绝整改,阻碍检查、态度恶劣者罚 款 200~1000 元。 【2018-2019】村规民约条例-实用 word 文档 第十二条:对大意发生火警情节较轻者每次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者(烧坏 一间屋以上)除送上级追究刑事责任外,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 第十三条:在坡上大意发生火灾的,除弥补材类苗木损失外,每亩罚款 20 元,并负当天灭火人员火食、务工及其它相关损失(如柴刀、医药费等)。对故 意放火者,不论山火、寨火,除赔偿火灾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 200~1000 元, 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人、畜破坏人饮和消防设施的,除恢复正常外,有意破坏者罚 款 100—300 元。 第十五条:发生火警者,主动向隔壁邻居、周边人员求救呼叫即时扑灭火 苗,免于 50 的处罚,否则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火警扑灭后,发生火警者当天主动找村民委交待起火原因,并 一笔交清罚款者,可免 40 的罚款。 听到火警呼唤声,见到火警、火灾发生而不主动去扑灭的,除全村通报批 评外,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我村的优扶政策。(救济、贷款、申请等) 第十六条:火警发生时,先搬救东西而不主动扑灭火者,罚款 100 元以上, 不愿意提供扑火设备(盆、桶等),并以第十四条论处。 第十七条:扑救火灾时,需破拆的屋、必须强行拆除,任何人不得阻碍, 否则给予 500—1000 元的罚款,且此屋不准再竖于寨内。对于补救火灾受伤 残者,由失火者负医药费,村民委给优先享受优抚政策。 第五章:偷摸扒窃管理 第十八条:对偷瓜、果、柴、草、菜、豆等,除补偿失主损失外,每人每 次罚款 20~50 元。儿童作案罚临护人 5—10 元。 第十九条:凡是拱仓、屋,在室内、室外等偷物品者,除退赃和赔偿损失 外,每人每次罚款 100~500 元。 【2018-2019】村规民约条例-实用 word 文档 第二十条:对偷猪、牛、马、羊等大牲畜类的除退赃外,还要补偿失主寻 找的务工、火食等费用,且每人每次罚款 200~500 元。偷者正在活动时间被 发现,不老实交待,并且行恶行凶被发现者打伤,后果偷者自负。 第二十一条:对偷他人田水(包括不遵守轮水条规)每次罚款 30~50 元,过 水丘的缺口应按传统高度不准加高,也不准改低,不准更改缺口位置、方向, 私自改变者,处以 3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摸、照、钓、电击河道、他人田、塘鱼类的,除退赃没收偷 盗工具外,每人每次罚款 20~300 元。 第二十三条:对偷砍他人木材(包括杉树、炭柴等)除退赃外,还要弥补损 失,且每根罚款 10—100 元。 第二十四条:凡是检得无主的牲畜、物品,必须
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与村规民约不相符怎么办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要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来定。因为村规民约都是依照国家政策来规定的,随着国家计生政策和村级情况的变化,各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也会进行修改完善。
南坑村的村规民约
南坑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1年1月19日南坑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制约违法生育者,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莲都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制定(修订)指导意见》(莲计生领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超生。第三条 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宅基地审批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此优惠自《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开始享受。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政策内二孩的夫妇,应缴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拒不缴回的,村组织将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上述奖励优待政策独生子女可享受到满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后不再享受。第四条 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如在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期间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在实施上述制约措施的同时,其原先已享受的优惠部分应双倍偿还,拒不偿还的,村组织应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第五条 计划生育过程管理的奖励与制约措施1、违法计划生育的对象,经乡政府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村委会向其征收3000元的集体资源占用费,并取消夫妻双方及其超生子女在本村组的一切经济待遇,在缴纳相关费后,从缴纳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恢复其在村组的经济待遇(经济待遇包括:土地征用费、移民款、政策处理款、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审批、新农医缴纳等)。2、对按规定参加透环的育龄妇女,每人每次给予10元补贴,对不参加透环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享受村里50元的新农医补助。3、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后(顺产3个月、剖腹产6个月)必须自觉放环,没有自觉放环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享受村里50元的新农医补助。4、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带环怀孕并主动流产的给予50元的补助,主动引产的给予100元的补助。第六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七条 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授权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第八条 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两委负责解释。高溪乡南坑村村民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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