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
本文目录
-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
- 求助,关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标注规定
- 谁知道化妆品和日用品的标识标注要求悬赏分20!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进口化妆品标识规定
-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
- 产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
-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
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有以下规定: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第 二十一 号 ) 第六 十 七 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第五章及其他相关条款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 总局 2009 年第 123号令 );
· 关于实施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的公告(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0 号);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70 号);
· 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140 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 2013 〕 36 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 2012 〕 851号);
求助,关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标注规定
具体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
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谁知道化妆品和日用品的标识标注要求悬赏分20!
有法律规定的。
产品质量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进口化妆品标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看过相关的实施指南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
法律分析:产品标识规范如何规定
1、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提前打生产日期的处罚标准: 1、生产日期提前一天,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3、工商部门对食品生产日期提前,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GB7718-2011的要求,食品标签主要应当标示以下基本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通过这些信息的标识,可以告知消费者所购食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配料表可以帮助消费者清楚自己所吃的食物由哪些配料构成,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提醒消费者所购食品的食用期限。
贮存条件可以帮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保藏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很重要,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该食品是否是合法生产的。
食品除了按照GB7718-2011标示以上基本信息,有的食品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食品与营养有关的信息和特性,这就是营养标签。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清晰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应该标注在显著位置;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如存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配料成分、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标注不明,食品没有检验合格证等问题,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口食品消费提示:《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消费者不要购买没有中文标识标签和说明书,或自行加贴未经审批的中文标签,同时夸大宣传各种保健功效的进口食品,以免上当受骗,给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最好选择大型正规商场,并索取购物票据。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后,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物票据及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
以上内容参考:安康市人民政府-购买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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