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本文目录
-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隐名股东协议到期怎样处理
- 公司股权代持司法解释!常见问题解答
-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书面合同无效怎么办
- 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受法律保护吗
-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 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吗
- 隐名股东协议怎么签才有效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真的OK吗?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实际出资人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实际出资人被通称为隐名股东,代持股人被通称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却实际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
一、隐名股东风险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2、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财产,可依法进行处分,第三人难以得知真实的股权真实情况。且若受让代持股权的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的权利往往已经收到严重损害。
3、无法显名
如上文所述,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小红书非常多,因而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变得不确定。
4、无法分红、无法参与公司决策。
二、名义股东风险
1、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股权代持为由进行抗辩。
2、承担公司债务
若公司未经过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可能以股东未尽到股东监管职责及清算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向转让方承担责任
股权代持也可以理解为委托关系名义股东为受托人,隐名股东为委托人。名义股东代隐名股东出让股权时,若未向受让方披露隐名股东,当隐名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受让方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4、难以退出公司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权利(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义务(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2.、乙方权利义务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义务(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大违约情形包括:(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六)、保密约定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七)、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年月日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隐名股东和对应的显名股东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4、保留出资凭证,出资行为对于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一、代持股东的退出方式应该是怎样的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1、要明确写清楚股权转让的主体;2、签协议之前一定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详尽调查;调查所转让的股权有没有质押、隐名出资等情况;3、调查所转让的股权有没有质押、隐名出资等情况;4、协议中一定要对交割事项作出详尽的约定;5、要注意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三、请求法院对隐名股东认定标准需要哪些证明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由一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意,大部分情况下,以书面协议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证明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等事实行为,来证明双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2、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其投资款已经计入公司资本,成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如果实际出资人提供的资金如果没有转化成注册资本金,则不能将此视为对公司的出资;3、隐名的实际投资人如要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应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隐名股东协议到期怎样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类似于将代持股权无偿转让给隐名股东。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外部第三人,显名股东须将返还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股权代持协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事宜的协议。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即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在代持协议履行过程中,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均可以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经履行的代持协议而言,隐名股东可以要求隐名归还股权,显名股东亦可以要求将股权返还给隐名股东、恢复至股权初始状态。
公司股权代持司法解释!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股权代持司法解释与常见问题解答
股权代持纠纷,实务中发生的不少。我们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找找相关的关键条款。通读后,发现有三条:关键条款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你想确认股东资格,是要把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股东是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关键条款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解读:想确认自己享有股权,首要的,得证明你(指隐名股东)出资或认缴了。
关键条款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01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要求解除代持、返还出资款、返还投资权益、赔偿损失的,诉的是名义股东;02实际出资人想登记在工商上,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程序上的要求在司法认定上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律师常被咨询到的三个相关问题:怎样判断公司对实际出资人是知悉、认可的?
A:看公司有无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有无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如是,则可认定实际出资人事实上享有了股东权利。有出资是否就可以证明隐名股东身份?
A:不是。出资虽是证明隐名股东的首要特征,但是由于实践中,也会有委托他人代为出资或者借贷的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拿不出书面的代持协议,又无其他证据来佐证代持的合意,则出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股权代持是不是必须要有书面的合同文件?
A: 不是。一方面,有书面文件则基本可证明股权代持关系,除非涉及无效情形;而对于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形,法官会综合考察以下。
01会看是否存在合理的代持理由,“你说是代持,为啥要代持呢,是因为公务员身份不方便,还是行业资格禁入,还是股权让与担保?”
02出资的资金是谁出的,以及如何出的。具体转账时,是直接转到公司还是先转到名义股东,再由其转到公司;转账时是怎么备注的;微信上是怎么沟通的。公司/名义股东是否有出具确认收到股权投资款等表述。
03谁在日常hold住公司,谁在经营,谁在事实上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换个角度说,谁在帮公司扛债/举债。
04最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认可。
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书面合同无效怎么办
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况 如果隐名股东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可能是无效的。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来履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是会支持的。因此,在必须采用代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同时,也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 从对外方面来说,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对外具有公示性。若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是无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的。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比较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设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可以在其他股东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并进而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且公司法解释三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目前,对于隐名股东,我国法律是承认的,只要隐名股东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有效的,隐名股东享有一系列权利。
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受法律保护吗
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率,是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相关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当中担任任何职务,所以公务员不能够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其与显明股东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没有法律效益。
在我们国家隐名股东其实指的就是完成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总而言之就是依据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显明股东两者之间依据出资形成两者法律关系,所以在公司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隐名股东,但是公务员却不可以,因为公务员是政府执政人员,是要为百姓办事,绝对不可以参与到任何经营性活动当中,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去提供任何便利。
官员隐名股东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所签署的任何协议也无效,因此政府官员绝对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也不能够以任何方式参与投资公司经营,所以有类似方面想法政府官员都是要打消此念头,政府官员手中具备一定的行政权利,而这些权利大部分都是用来给老百姓办事,而不是去用来为自己谋利,国家制定这类法律法规,实际上也就是为了约束政府官员,一旦政府官员参与到经营投资当中,很有可能会导致权力发生变化。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政府官员所签署的隐名股东协议是没有任何效益,无论是在任何角度都不会受法律保护,而且一旦发现政府官员有类似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严格惩罚。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 公司注册 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 股权 ,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 民事责任 。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 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 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吗
法律分析: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当然有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隐名股东协议怎么签才有效
隐名股东协议怎么签才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隐名股东最主要的一个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份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名股份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隐名股份协议有效吗?民法典规定隐名股份协议有效。订立隐名股份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的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更多文章:
地道的近义词(地道 [dì dào]什么意思近义词和反义词是什么英文翻译是什么)
2024年6月19日 16:00
假如你看我有点累是什么歌,假行僧歌曲介绍?《假行僧》这首歌的歌词是什么
2024年3月5日 13:00
销售实习生应掌握哪些技巧?湖南象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实习怎么样
2024年6月22日 12:10
谢谢你们爱我的每个人(selina的谢谢你们爱我的每个人 完整的歌词)
2024年2月24日 21:00
我的好朋友作文三年级(三年级我的好朋友作文400字【七篇】)
2024年2月27日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