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的区别?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本文目录
- 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的区别
-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什么
-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区别
-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 如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何作用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区别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的区别
建设用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审查的是该项目用地的规划,用地规划是规划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意见主要审查项目用地的面积、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选址意见书主要审查的是该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位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面积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与其他项目用地重叠等情况,用地规划是规划建设用地是指规划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
回复:您好!“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控规”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选址意见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
选址意见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如下。1、选址意见书(permissionnotesforlocation):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2、选址意见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什么
就是乡镇或村一级预备盖房子时用的,是依据各省贯彻国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在土地上建设是否合乎村镇规划,依法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办的法定证书。
简单的说,农房建设必须有两个法定证书才受法律保护:建设部监制样式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部监制样式的集体或国有宅基使用权证书。一样是确权房屋合法建设权,一样是确权土地合法使用权。
村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直接审批并发放“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公路两侧的建房,应按规定退出公路预留控制线。
如无选址意见书,所盖房屋为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享受不上国家以后的优惠政策,遇上个拆迁什么的,更麻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法律程序强行拆除,勒令停工,可并行每平方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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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区别
1、选址意见书指的是对地址选择提出意见的文件,也就是说提供地址选择意见的参考书。选址意见书的作用时对地址的选择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但实际上并不一定会执行。2、用地预审指的是地盘使用的初审,也就是说对地盘使用进行预备审核的行为。用地审核一般是针对于所需要用的地盘而言的。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如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选址意见书
电脑自动重启原因,检查CPU和显卡的温度是否过高 ,CPU和显卡温度过高常常会引起保护性自动重启。
给风扇除尘,上油或更换新风扇。用户或装机商往往不重视电源,采用价格便宜的电源,因此是引起系统自动重启的最大嫌疑之一,电源输出功率不足,当运行大型的3D游戏等占用CPU。
其次,电源接触不良是会导致电脑自动重启的,因为电流电压不稳定,就会造成供电不稳定,当然就有可能导致重启或者关机了,所以一般电脑都会选择一个比较好的电源来进行供电。
电源接触不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更换排线版,这是最简单的办法。
如果长期接触不良的话,对电脑和平板都是有很大的伤害的,因为毕竟电视电脑,最基本的运行元素之一,所以一定要保持它的稳定和稳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何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作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核发机关: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区别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应先办理选址,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图纸后,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三步:经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单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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