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 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有什么区别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有哪些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而制定的法规。全文包括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等。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__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第七条 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照明和亮化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显示不全、污浊、损坏的及时修饰、更换;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绿地、树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理,无缺株断垄、无死株枯株、无黄土裸露,无乱拴、乱钉、乱挂等现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 (二)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结冰、积雪;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不得乱堆乱倒垃圾,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五)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等污物和餐厨垃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六)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八)不得在市中心城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公共厕所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应当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精细化。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中小学校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广场、旅游景区(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该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精选105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效益工作,是关系人民安康乐业的大事,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市民对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可以看出市民对管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迫切期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市容环境卫生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1
1、我为城市美容,城市以我为荣。
2、美丽的厦门,白鹭的家园。
3、金钱是一时的财富,环境是世代的瑰宝。
4、我给您方便,您还我清洁。
5、美景人共赏,美德人同赞。
6、花草无语,奉献美丽。
7、市容管理人人参与,和谐文明家家受益。
8、欢迎您到厦门来,请为厦门添光彩。
9、美好环境始于一点一滴,文明生活践于一言一行。
10、美丽城市是我家,环境管理靠大家。
11、美丽环境始于心,城市文明践于行。
12、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13、树立环境卫生意识,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14、爱花爱草爱树,珍惜美好家园。
15、奉献一份爱心,滋润一片绿叶。
16、软环境、硬环境,第一要干净。
17、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18、绿与健康常驻,花与文明同在。
19、爱护环境卫生,共享健康人生。
20、人人参与环境管理,携手共建幸福城市。
21、维护市容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22、做文明市民,创美好家园。
23、城·载文明,净·享生活。
24、人人共创优美环境,天天拥有美好心情。
25、城市美如画,全靠你我他……
26、我家住在卫生城,我们从小讲卫生。
27、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爱护。
28、城市文明,市容为凭。
29、随地吐痰,小心反弹。
30、洁净留得白鹭在,优美引得客常来。
31、多种花草,美化鹭岛。
32、创建优美环境,迎接天下客人。
33、洁净的市容,轻松的心情。
34、您走过的地方来前去后都一样洁净。
35、草木有生应珍贵,人皆有知要自爱。
36、告别不文明行为,共享优美舒适环境。
37、珍惜优美环境,享受美好生活。
38、城市管理齐努力,优美环境共受益。
39、珍爱卫生城市,呵护鹭岛美景。
40、文明行为从我开始,环境卫生从我做起。
41、人人都有好行为,处处才有好环境。
42、让海上花园成为世界的公园。
43、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客。
44、海上花园美在海、请给海洋多点爱。
45、厦门的.洁净,有您的一份贡献。
46、环境清爽,心情舒畅。
47、城市管理齐参与,和谐环境添魅力。
48、地球无法克隆,请爱护生存环境。
49、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完美人生。
50、文明清洁你我他,环境卫生靠大家。
51、身体要健康,环境不能脏。
52、倡导城市美容,享受品质生活。
53、一片绿,一片情,一片温馨。
54、草绿花红际,健康美丽时。
55、共创温馨家园,齐享文明硕果。
56、净化生存空间,美化生活环境。
57、一草一木汇聚城市美景,一举一动彰显你我文明。
58、美化市容,净化心灵。
59、环境卫生一面镜,城市文明照得清。
60、有您的爱惜和我们的努力,环境会更加整洁美丽。
61、要让厦门美又净,大家努力不松劲。
62、乱丢乱扔废弃物,您还扔掉什么?
63、小草青青,足下留情。
64、爱护城市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65、共创温馨家园,共享健康人生。
66、垃圾不落地,环境更美丽。
67、厦门欢迎您,请您爱厦门。
68、城市管理个个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
69、众人手脚勤,城市才干净。
70、文明城市你我共建,和谐家园你我共享。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2
1、广告牌匾安装好,以免意外生烦恼。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3、讲究交通秩序,车辆有序摆放
4、手拉手,心连心,共建文明新丹阳。
5、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光荣传统,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周年。
6、爱国卫生,人人有责。
7、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8、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9、健康幸福欢乐和谐是我们的追求。
10、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11、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方便群众基本医疗。
12、您在基本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关爱里。
13、关爱农民健康,实施免费体检。
14、搞好爱国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15、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开展健康干预和促进工作。
16、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7、保护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8、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19、防患未然,原人人健康。
20、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市容环境卫生标语 3
1、雪中送炭,祝家家平安。
2、让人人享受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阳光
3、关爱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4、卫生服务无限情,社区居民乐融融。
5、关爱无处不在,健康实实在在。
6、加强和改善市容市容环境卫生,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7、树市容环境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
8、重视预防: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
9、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10、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11、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12、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13、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4、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15、健康人生路,卫生永呵护。
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有什么区别
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所涉及的领域和焦点不同。环境卫生主要关注的是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它包括诸如污染控制、公共卫生、废弃物处理和环境美化等多个方面。而市容市貌则指的是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外观和氛围,包括城市道路、建(构)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元素。市容市貌不仅关乎城市的视觉美感,也反映了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可以说,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都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侧重点略有不同。环境卫生更注重的是健康和环保,而市容市貌更注重的是城市的美观和文化氛围。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九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的工程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标语、横幅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逐步将旱式公厕改为水冲式公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第十八条 城市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和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街巷等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是重庆市针对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所制定的相关法规,内容涵盖了市容设施、城乡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 例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条 例共分为六章45条 ,主要内容包括市容设施、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市容设施方面,条 例规定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规格、种类合适的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设施,以及改善市容环境的设施;城乡建设方面,条 例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化底蕴和历史风貌,注重节约资源和生态效益;环境卫生方面,条 例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商场、车站、码头、公园、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卫生清洁;垃圾处理方面,条 例规定居民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区和单位应当提供生活垃圾分门别类、定时定点收集服务。重庆市如何管理市容环境?重庆市通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清洗、消毒、管护公共环境、加强对乱堆乱放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城市垃圾分类等。此外,还成立了专项治理机构,派出巡查员巡查各区域环境情况,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素质。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是重庆市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条 例。该条 例从多个方面出发,对城市环境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管理,为重庆市的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实行综合治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化底蕴和历史风貌,注重节约资源和生态效益;(二)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注重设施的合理布局、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管理;(三)市政设施和市容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干净整洁,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四)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五)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法公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有哪些
城市环境监测数据、城市环境卫生巡查记录等。城市环境监测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噪声监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用于评估和监测城市环境的卫生状况;城市环境卫生巡查记录用于记录城市环境卫生巡查的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地点、问题发现和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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