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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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发展村集体经济,不是让村部去托管农民的农田,要发挥村集体股份制合作社的效应,建立健全劳有所得,股权分配的合作关系。让外出务工农民回家有粮分,年终有红利的“一员化集体股份制合作社”理念。
有关专家和地方上要正确理解,村集体合作社的发展关系,分配关系,与村集体公共积累所有权不是国家,不是村部,是农民,是合作社社员的权属关系。
发展农村经济,调动的是农民的积极性,恢复的是农商产业链,不是搬块陨石就能砸出个填坑。不是农业不管,工业不抓,上边盯着补贴款,中间养着一些毁田坑民的企业,下边盯着老百姓的二亩农田。二三万一目收购,几百万一亩出手的利润虽然能让地方成为爆发户,可常此下去会坐吃山空。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之下,全国农村都进行了清产核资的工作和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2015年开始的,到2018年基本全国完成。根据2022年最新的一个数据统计显示,全国乡镇、村、组三级已经成立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约96万个。这里说到了乡镇、村、组三级,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包括乡镇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这也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数据它远超于我们乡村的数量,我们现在全国的乡村数量大概是50万个,并村之前大概是70万个。
1、从外部组织保障上来看,地方政府是领导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责任主体。作为重要责任主体的县级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提供指导合作社业务的专业性服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过程,将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纳入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强化知识宣传、业绩考核,确保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有效运行。
各村是领导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实施主体,村党委、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形成“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
2、从内部组织结构上来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具备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
3、从成员构成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以多种量化形式分配给原成员,成员凭借股份成为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相互支持又制衡的组织机构,采取“人资合一”原则分配合作社治理权,保障合作社公平运行。
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项目
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1. 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共同进行农作物、蔬菜、水果、畜牧养殖等农产品的生产,并统一进行销售,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收益。2. 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合作社可以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如化肥、种子、农药)供应、技术指导、疫病防治等服务,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3. 农产品加工和农副产品开发:合作社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包装、储存,或者开发农副产品,如农产品深加工、鲜花花束制作、传统手工艺品等,提高附加值。4. 农村金融和贸易服务:合作社可以设立小额贷款、储蓄、保险等金融服务,为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同时,合作社也可以代理农产品买卖、物流和配送等业务,拓展市场渠道。5. 乡村旅游和农家乐服务:合作社可以开设农家乐、农业观光园、度假村等,提供乡村旅游服务,吸引城市居民和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6. 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合作社可以推行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模式,倡导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上是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的一些问题,具体经营方向需要根据合作社所在地的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成员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同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商业计划,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性主要有:1、促进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统筹土地、人力、资金、耕畜、农具等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兴修农田水利、推进农业机械化与改进种植技术等方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2、助力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集中农户的土地和资源,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此外,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还会以集体为单位,定期召开技术推介会、物资交流会、农业展览会、劳动模范会等,使彼此之间互通有无、交流经验、互帮互助,促进农业发展。3、提高市场化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统一经营等方式,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增强与市场的对接能力,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村经济发展。4、实践社会主义方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合理分配收益和统一经营管理,实现了农民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特点有:1、以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导。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将农民的土地从个人所有改为集体所有,以集体力量进行生产、分配和经营,年终分红给集体成员。2、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每个成员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在涉及成员利益的事项上,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制进行决策。3、股权量化、按股分红。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分配给每个成员,使其成为股民。成员按股份分红,年终根据股份分红兑现收益。4、生产资料和产品公有化。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集体所有制扩大到生产资料和产品公有化,成员个人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到合作社,按股分红,产品按社员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5、合作制为基础、股份制为辅助。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合作制为基础,成员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随着经济发展,有些合作社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金,实行股份制,以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6、股权封闭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一般不开放流转,具有封闭性,成员的股权不能继承,也不能向外出售。7、组织结构具有层次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一般具有村、镇、县三级组织结构,分级管理,逐级负责。8、政府引导与自主决策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既要政府引导,又要尊重农民自主决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来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但不得干预合作社的自主决策。9、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成员通过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开展监督。10、服务于成员。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成员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市场营销等。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助力农业发展、提高市场化水平和实现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农村成立合作社的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资料: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遵循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村办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本段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合作社注册条件
农村合作社注册条件如下: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村合作社注册办理材料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5、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变更项目”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综上所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条件和流程
一、条件:1、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且这里面不能有公职干部。3、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4、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二、流程:1、申领法人营业执照。2、办理公章。3、农经办办理登记(农业局下属农经办)。4、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5、申领税务登记证。6、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三、农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至少5个人,80%是农业户口)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四、农业合作社税务登记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五、优惠政策1、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和税收优惠,本社向成员销售农资农机免税,销售本社成员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用电用水和农业同价,对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用电的最低价格收费。3、给予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补贴。4、国家对某些产业有专项资金扶持(需要项目申报)。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对于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的试点项目,扶持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扩展资料:
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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