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
本文目录
-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
-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这个规定是什么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 武汉二次供水标准
-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 二次供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是什么
-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这个规定是什么
按新规要求,应该时由物业公司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市生活用水规范和要求,每季度都要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一次,二次供水水箱的设施每半年都要清洗消毒,并提供水样合格检测报告。
水箱内注入适量自来水,用清水将上述位置反复清洗,冲洗出杀菌药水。注水。在清洗工作彻底完成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达到标定的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在清洗不锈钢水箱的过程中,消毒人员须带护眼镜、口罩,如在水箱内感到身体不适,产生头晕、眼睛酸痛、心闷、气紧,要马上离开水池,用清水冲洗眼睛,呼吸新鲜空气即可恢复。
(2)、除杂物和清池时,先用铁铲铲出池内泥砂及各种沉积物,然后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箱)的顶部--四周墙壁--水池(箱)底顺序,依次反复刷洗。刷洗完毕用高压水枪整体冲洗一遍,排出污水。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武汉二次供水标准
法律分析:(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法律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水务、住建、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第六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使用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 (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当通畅。储水设施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 (四)储水设施内壁应当坚固、光洁、不渗漏,入孔或者水箱入口应当有盖(或者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设施,透气孔、通风管应当安装防护罩; (五)储水设施结构合理,无死水区,机泵室与储水设施分建,泄水管应当设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六)法律、法规、规章 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负责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 (三)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四)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年复核一次。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用户资料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和清洗消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扩展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法律分析:自来水管网压力达到 0.14 兆帕即为合格, 依照国家规范和行业社会承诺。换算成通俗的说法就是只要自来水的压力能保证上了四层的地面高度,就算是合格了 .《给排水规范》中规定供水压力:一层(平房)0.1MPa,二层加0.02MPa,三层到六层每层加0.04MPa,所以市政保证六层有合格的水,那么压力就是0.28MPa。
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二次供水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主要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
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比较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被污染。二次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上或地下室。有自来水的单位,运用该设备可以调度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村庄,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安稳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二次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缔造水塔,出资小、占地少,组织活络,建成投产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11.3.6条规定,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 《广东省城镇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卫生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样品类型检测内容检测项目二次供水 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等8项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锰、铅。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次供水水质有哪些测试项目? 主要有温度、PH、浊度、消毒剂指标等。综上所述,这些就是二次供水检测要求,我们检测用水应积极按照这个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法律客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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