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改革法中新选举法规定了什么?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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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改革法中新选举法规定了什么
改革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选民财产资格的确定。新选举法规定:在城市选区,除有条件地保留某些古老选举权利外,凡“在其居住地……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年值在10镑以上”的均拥有选民资格。在郡选区,凡“执有任何公簿而获得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之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其净值年不少于10镑的”;凡“任何土地或产业……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60年以上……其净收入……年在50镑以上的”;凡“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确实按时交租,年在50镑以上的”均拥有选民资格。改革后整个联合王国的选民由原来的478,000人增加到814,000人。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村民换届选举法细则
法律分析: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村民小组长选举最新办法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举产生,能够参照村民委员会人员的选举流程进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认可。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能够连选连任。公民依法享有的推举国家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就其性质来讲,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社会 政治责任 ,应该说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作为权利,选举权是公民个人作为民主政治主体的参政与督政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公民政治生命活动的载体和实现手段;作为责任和义务,选举权又是国家和社会民主化 管理 对公民个人提出的一种政治参与要求为了防止决策议事中出现“两张皮”现象,村民小组长应是村民代表,所以在村民小组长选票上应注明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同时是村民代表。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束后,要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村民小组长名单村民小组长的资格条件是什么1、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2、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3、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的,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分配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选举法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现行选举法颁布于哪一年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2010年3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五次修正1.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2.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4.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5.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希望能帮助到你
2021年选举法新规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21年农村选举最新规定:1、基本要求:(1)年龄符合竞选村干部的条件;(2)户籍必须在本村;(3)拥有合法权益,也就是政治权利;2、其它要求:(1)带领致富本领强。身为村干部,当然要能够帮助本村实现基本的致富,这是非常重要与基础的任务。甚至可以说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贯彻的职责所在;(2)思想素质好。最为基本的就是,要能够维护村集体的团结和稳定,自我认知和定位要明确,担任村干部是要为民服务的,而不是一种职务上的享受;(3)为民服务主动性高。村干部本身就是应该完全为民服务,要能够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主动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达到群众的满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由于各个地区选举政策不同,导致村干部选举条件不同,如果你想参加村干部选举,就需要咨询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但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人不能参选:1、受到相关行政处分,并且还在监察处分期内的不能进行选举;2、三年中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责的,或者目前仍在接受相关单位质询的不能进行选举;3、在农村换届选举前三年,确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选;4、现任农村干部任职期间,有2年经过考核不达标的不能选;5、现任干部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不能选;6、参加过国家认定的非法组织或长期沾染黄赌毒等一些劣习的不能选;7、干扰正常农村选举环境,贿票以及操纵选举行为的人不能选;8、对于长期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的,违反相关的制度造成农村集体遭受损失的不能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法》在修改后有什么新亮点
选举法修改后有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等规定。
1、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3、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扩展资料:
选取法的修订: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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