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什么是商事仲裁案件
本文目录
-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什么是商事仲裁案件
- 阿拉巴马仲裁案的意义
- 劳动仲裁案由有哪些
- 劳动仲裁案件流程
- 仲裁案件从哪里可以查询到
- 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 劳动仲裁案举证的关键
- 仲裁案件是什么意思
- 南海纪行中南海仲裁案非法无效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主要注意在委员会领导下,遵循法律法律,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拓展资料: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实行“裁审自择”制度所谓裁审自择,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赋予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利。即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不再仲裁。也就是通称的“双轨制”。它是对“一裁二审”、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单轨制”的改革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什么是商事仲裁案件
法律主观:
商事仲裁案件费用有哪些:(一)机构费用1、申请仲裁费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1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2、仲裁员实际费用第1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2)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3、辅助费用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翻译费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或者聘请了外国代理人,那翻译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两个翻译在三种语言交叉翻译的情形。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租开庭室费等辅助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支出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于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金额较大时,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4、调查取证费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该规则第39条还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仲裁庭进行上述工作,则必然会发生调查取证费,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有:(1)检验费。在案件涉及货物品质问题,当事人争执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会委托一家独立的品质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从而发生检验费。(2)鉴定费。仲裁中常见的鉴定有:笔迹鉴定、价值鉴定(也可以称为价值评估)等。(3)审计费。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经营、财务账目问题时,通常当事人双方谁也说不清或者一方当事人进行的查帐另一方坚决不予认可,这时仲裁庭委托一家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或审计则很有必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资纠纷案件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查帐是常有的事。(4)专家费用。仲裁员都是专家,但也并不是每一个领域都很精通。当案件涉及到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仲裁庭聘请专家就该问题发表专门意见就会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被聘请的专家可以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陈述其专家意见。当然,仲裁程序中还可能有更多的类似费用发生,笔者这里不能全部罗列。这些费用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必须由仲裁庭决定进行,而不是某一方单独进行的。对于该费用,仲裁庭会要求案件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共同预付,如果某一方拒绝支付时,由其他方代替垫付。仲裁庭会在将来的裁决中对此费用由谁承担作出认定。(二)当事人的费用1、律师费在仲裁中,当事人委托一位或几位律师来帮助他主张权利是必要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几乎每个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参与。委托了律师,当事人自然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所以,广义上讲的仲裁费用,律师费是仲裁机构费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经常会在裁决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认定。对于律师要求当事人支付多少费用,当事人如何向律师支付费用,这是律师规范调整的范畴,本文不加评述。但是在仲裁中,作为广义仲裁费用一部分的律师费,应当把握以下问题。(1)律师费用应当是因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只有律师代理该仲裁案件而产生的律师费才是仲裁庭裁决的范畴。所以,在当事人在仲裁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表明该费用仅为仲裁案件而发生。(2)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其与律师订立的委托合同,其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的票据以及律师开具的收据。当事人还未向律师支付的费用,由于尚未发生,仲裁庭往往倾向于不支持。(3)仲裁庭会对律师费的金额进行调整,即在某方当事人完全胜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也不一定会完全按照该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金额给予其补偿。仲裁庭通常考虑:该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该金额在胜诉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有无超过一定的限制等。如果一个简单的欠款纠纷,律师仅出了庭,提交了两页代理意见,就要求争议金额百分之几律师费,显然仲裁庭将予以调整。仲裁庭的这一权力属于自由裁量权,其依据应当是:当事人即使没有任何违约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不能滥用其守约方的有利地位。我国法律对仲裁庭的此项权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国外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直接对仲裁或者仲裁程序任何一部分发生的补偿费用限定在一定金额内。(4)关于“风险代理”律师费风险代理,可以称为ConditionalFeeAgreements(CFAs),是指律师与其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只有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该客户胜诉或者满足一定条件时,该律师可以在基本费之外获得额外胜诉律师费。有时也可能没有任何基本费。风险代理这种法律服务模式在国外有着较完善的发展。如英国对此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在英国风险代理的范围已从最初的仅限于人身伤害、侵犯人权案件等发展到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在我国,大约在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风险代理,但至今这种服务模式并无很大发展,虽然实践中不乏风险代理案例,但理论与立法均未有涉及。具体到仲裁案件中,如果仲裁庭面对着采用风险代理的胜诉方时,是否会支持胜诉方,让败诉方承担该笔风险代理律师费?笔者调查的结果显示,中国的仲裁庭往往对采用这种收费方式比较反感,倾向于不支持。其理由自然很简单:费用金额不确定且尚未实际发生。仲裁庭持这种观点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不尽然。既然风险代理未被法律禁止,当事人自然有权约定适用该模式收费。仲裁庭应当基于诚信相信当事人必然要遵守该协议向律师支付费用,该费用则必然为胜诉方将发生的损失。基于“原罪”的推断认定该协议是用于欺骗仲裁庭的,则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对胜诉方即守约方的保护。从国外的实践看,国外的仲裁员对风险代理持支持态度,但仲裁庭有权对这种收费及其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的权利,在对该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后,支持胜诉方的这类请求。2、办案差旅费用仲裁程序开始后,除非进行书面审理,否则当事人必然会有差旅费的支出。作为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合理开支,在胜诉的情况下,该费用请求通常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当然,该费用能够得到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提出请求,并提供具体金额和证据;二是该花费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3、当事人的其它费用当事人可能在仲裁中支出的其它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专家咨询费用、调查费、单方进行的鉴定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发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并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阿拉巴马仲裁案的意义
阿拉巴马仲裁案的意义:在于成功地解决了英美间的一项严重争端,突出了仲裁方法的价值和效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该案起因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英国虽声明中立,却暗中为南方军制造并装配阿拉巴马号巡洋舰,结果导致北方近70艘船只遭到阿拉巴马号攻击并损毁严重。为此,美国根据双边条约向英国提出损害赔偿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就设立在瑞士日内瓦,由争议双方、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国王各指派一名仲裁员组成五人仲裁庭,而仲裁庭最终认定英国在履行中立承诺时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应当向美国进行赔偿。
这一仲裁案件发生在当时国力相差悬殊的英美之间,但裁决结果并未因此偏向强势一方,反而是仲裁庭通过此案依照国际条约进一步阐明了国际中立义务的内涵。
2、双方主张及理由:联邦政府向英国提出抗议,认为其非法承认南方同盟为交战团体是干涉其内政的行为;并抗议英国违反中立义务,因为它没有防止在它管辖的范围内建造和装备南方同盟的军舰;而且当这些军舰停泊在港口内时,它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拿捕。
在内战期间,联邦政府曾向英国提出过赔偿请求,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1869年,双方签订约翰逊·克莱列顿专约,该专约规定设立一个英美混合委员会,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美国对英国当局给南方同盟供应军舰并给予支持的行为而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的问题。
国际仲裁是什么
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 。是指由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审理有关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一。某一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可依其事先或事后所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端交付仲裁。
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依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劳动仲裁案由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一、劳动争议仲案件案由包括哪些?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探亲假等引发的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是否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的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准要求侵害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二、多项争议案由如何确定?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 1、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 2、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 3、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由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案由包括四级,通常有确定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和福利待遇争议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案由进行明确,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对于劳动仲裁案由的确定,应该能细化就细化。
劳动仲裁案件流程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怎样走: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案件从哪里可以查询到
仲裁案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查询到:1、到经办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查询;2、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3、网站查询。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劳动仲裁案件有办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也就是说最多不超过60日。在网上查询仲裁案件的流程:1、登录中国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下滑至司法模块并点击进入;2、在机构查询中,点击仲裁机构查询;3、输入机构名称,并选择地区;4、点击查询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法律主观:
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劳动仲裁案举证的关键
但是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者在因工资或工伤等问题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劳动者要重视举证的问题。具体来说,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怎么举证呢?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于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一、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怎么举证 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一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如果无法举证,劳动仲裁委就无法受理您的申请,您的权益就无法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得到保护。如果您手中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朋友,就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了。 劳动关系证据一旦掌握,就可以去仲裁委员会立案了,但是举证责任并不是到此为止。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不过,劳动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所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法规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申请。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受理。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调解。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您在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您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来依法维权时,您要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因不管什么案件,不论是在仲裁还是在诉讼中,举证都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您才有可能在劳动仲裁中胜诉。如果您不确定您手上的证据是否足够,建议您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仲裁案件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原则: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事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南海纪行中南海仲裁案非法无效的证据
所谓的南海仲裁,属于一次带有表演性质的笑话。不具有任何效力,中国不承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所谓南海仲裁庭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它的存在不具备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决都是徒劳的、没有任何效力的。针对美国对自己及其盟友打开海洋法治的“违法之门”的行为,陆慷表示美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投机做法才是危险的,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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