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流程?看守所管理条例执法细则
本文目录
- 看守所放人流程
- 看守所管理条例执法细则
- 被拘留了,能探望吗
- 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管理办法
- 拘留所管饭吃的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
- 看守所监管费用有什么规定
- 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
-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看守所放人流程
法律主观:
看守所放人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看守所管理条例执法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被拘留了,能探望吗
行政拘留探视一次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2、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3、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4、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5、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6、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刑罚的执行、管理、教育改造、附则5章88条,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8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拘留所管饭吃的吗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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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参照《拘留所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是中国法院系统制定的规范看守所管理、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办案程序、羁押方式、人身安全保障、精神关怀等方面。该细则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是为了规范看守所的管理运行,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法规。其中,重要内容包括:1. 办案程序:规定了看守所应当及时办理羁押手续,并明确规定了再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转为被告人等程序;2. 羁押方式:详细阐述了监控、搜查、禁闭、医疗保健等方面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羁押方式,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3. 人身安全保障:严格规范了身体检查、卫生保障、营养保障等方面要求,防止被羁押人生病或者发生突发事件;4. 精神关怀:强调了对被羁押人进行心理疏导、文化教育等方面支持,维护其精神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对于执法人员的要求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对执法人员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被羁押人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 必须坚持依法办案,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3. 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4. 必须做好工作记录,确保依法规范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的实施,为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持。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该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和管理,落实好被羁押人的各项权利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执法细则》第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被羁押人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看守所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被羁押人的营养与卫生,并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被羁押人进行适当安排。
看守所监管费用有什么规定
看守所监管费用的规定如下:1、看守所的人犯给养和修缮费用,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账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2、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3、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进看守所的流程:1、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2、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3、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4、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5、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6、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八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看守所执法细则》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第二章 收押人犯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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