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有哪些
- 第三方支付属于哪监管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条例规定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处罚是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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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有哪些
按照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三大类,具体如下:1、网络支付所谓网络支付是指支付者和支付者之间依靠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包括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在线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家、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是一种预付价值的卡,以先支付后消费的支付方式为盈利而发行。它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磁条、芯片和其他卡电影。与卡,相比,银行,预付的卡与卡人持有的银行账户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属于哪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给网购、日常消费提供了很多的帮助,但也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有些人就会觉得相关平台的处理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要找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维权。那么,第三方支付属于哪监管?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内容。 第三方支付属于哪监管 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以下法律法规: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有如下优点 1、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 2、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3、使用方便。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 4、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这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需要其它的“实际支付方式”完成实际支付层的操作; 2、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带给付款人相关风险; 3、第三方结算支付中介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一旦该终结破产,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子货币”可能成了破产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4、由于有大量资金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 在大家购物付款时其实进行的是一种担保交易,交易资金首先进入第三方账户,确认收货后才会资金转移到商户手中。以上便是第三方支付结算流程。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首先需要和各个银行建立结算机制,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支付牌照方可进行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条例规定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处罚是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对 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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