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本文目录
-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 关于放烟花的国家规定
-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规则
- 长葛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储存规定
-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什么
- 烟花爆竹存储安全管理规定
-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对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关于放烟花的国家规定
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具体规定有: 1、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进行前述烟火活动。 2、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人流量大的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各中小学校区、森林重点防火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规则
节假日,人们喜欢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注意安全的规则和事项。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是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规则的内容介绍,欢迎阅读! 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循的安全规则 1、不得在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学校学生宿舍和电线下面、工厂、仓库、公共场所、易燃房屋、建筑工地、草堆、易燃易爆加油站、加气站及其他重要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也不能在窗口、阳台、室内燃放。禁止在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禁止时段进行燃放。 2、燃放前,必须仔细阅读烟花爆竹上的燃放说明,按说明 方法 燃放。 3、燃放升空的烟花爆竹要注意其落地情况,如落在可燃物上,并仍有余火,应立即采取 措施 ,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 4、节假日,工厂企业、高层建筑等地要关闭门窗,以防外来烟花爆竹窜入。堆置在阳台、屋顶、露天的可燃物应移往安全地带或加以遮盖和保护。 5、不要让小孩燃放高空烟花及其他危险品种,阻止小孩从烟花爆竹中取出火药改做玩具。小孩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有大人在一旁看管指教。 6、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车辆等交通工具。 7、买回家的烟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灯火源、热源、电源,并要防止鼠咬,以防自燃、爆炸。 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烟花爆竹的储存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烟花爆竹的储存有以下安全要求: 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并备有相应消防器材。仓库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2.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的距离,产品堆垛高度,货架高度必须符合规定; 3.根据各类物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仓库设置和烟火药化工原料的分类储存; 4.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效期; 5.储存仓库与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6.仓库内照明系统应有防爆装置; 7.储存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8.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警示语 ,储存现场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10.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 安全生产 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12.工作人员进入烟花爆竹仓库时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得带入金属制品; 13.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14.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对巡逻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 报告 ; 15.仓库保管员对所贮存的烟花爆竹应建立台帐,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16.应根据存量变化、品种变化以及产地变化情况等,盘点库存,并如实记录; 17.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烟花爆竹应急处置措施 1.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如下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①仓库重地严禁烟火;②仓库重地禁止吸烟;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④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2.进库关闭手机; 3.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4.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5.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6.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 看了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规则还看: 1. 烟花爆竹仓库警示语 2. 烟花爆竹培训试题 3. 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4. 远离烟花爆竹倡议书 5. 烟花爆竹危险预防会议纪要
长葛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长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行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行为。 全市各镇办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市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八条 市融媒体中心各平台、新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劝告消费者禁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全市各镇办、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 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区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四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第十七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储存规定
烟花爆竹储存规定是对危险品储运的法定管理,包括了烟花爆竹的储运、仓库条件、防火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储存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储存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储存区域的安全防范。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首先,烟花爆竹的储存一定要符合安全规定,包括储存仓库的条件、周围环境的安全、储存数量及分类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储存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储存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储存区域的安全防范,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同时,还要执行严格的进货验收和出货验收制度,确保所储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必须按照国家运输危险品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符合运输要求。其二,要选择专业的运输公司,并保证驾驶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其三,要对运输途中的路线、环境、停车位置等进行考察和评估,确保安全性。其四,要随时保持与承运方的联系,及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烟花爆竹储存规定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加强安全防范和日常巡查,确保储存区域的安全。同时,在运输中也要注意安全,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测。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什么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条例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请遵循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合适的地方放烟花爆竹,请珍爱生命!
烟花爆竹存储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退役军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生产烟花爆竹。第五条 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购买氯酸钾须持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的氯酸钾最大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类与雄黄、赤磷配制各种烟花剂。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检查员。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户,也要确定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停止生产的权利。第九条 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种成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就地就近实行监督检验。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制止其生产、销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以及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和批发部,应设专库。库房储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药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烟火药、黑火药、成品、半成品、引线混存。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加工作业。第十二条 仓库内要严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装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由所在地县、市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销售单位和个人须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凭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销售点必须符合专人、专库、专柜的要求,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必须设在远离居民区、仓库、工厂、公路的地带,应分片划段,单独设立。凡跨县、市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销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的销售市场销售。第十五条 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订货、进货。严禁生产单位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经批准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补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十七条 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烟花爆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贷单位应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机、柴油机车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停留。第十九条 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冲撞、摩擦。第二十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它货物,严禁客货混载。
更多文章:
太阳西边挂月儿东边挂猜一字谜(太阳西边下,月亮东边挂 (打一字) 谜底)
2024年5月5日 17:10
[作文用英语怎么写]作文的英语怎么说?”作文”的英语单词是什么
2024年4月26日 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