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商标转让网:商标十大法律风险)

2024-04-10 06:30:03 :35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商标转让网:商标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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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网:商标十大法律风险

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大的作用是起到品牌识别的作用,因此我们发现只有稍微成熟一点的创业公司都有自己的LOGO,但是商标背后也有法律风险,创业者你知道吗?案例一:确定商标要审慎A公司主营美国进口商品,为了体现其经营特色,他们在设计图形商标时加入了美国国旗的星条元素,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随后A公司开始使用该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推广。未想一年后,公司收到了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他们申请的商标没能注册。公司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复审也很难通过。终,A公司只能接受商标无法注册的现实,前期付出的推广努力和已经建立起来的品牌效益都付之东流。律师建议:《商标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比如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还包括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记等,一些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认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还有些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除此之外,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在先的近似商标、外观专利、企业商号、著作权、姓名权都可能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企业对这些规定应该有一定了解,选择确定商标的时候好向专业律师咨询,进行全方位的检索。很多企业前期更重视品牌的构思设计、营销推广,忽视了商标法律层面的问题,认为把商标设计好交给代理公司申请好了。商标从申请到正式注册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如果因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能注册,企业前期对商标的推广投入白白损失了,而且很可能因此丧失良好的发展时机。案例二:淘来的logo要小心B公司想设计一个公司logo,在淘宝网上找到一家商标设计店铺,该店铺为其提供了几个设计图样选择,B公司选择了一个他们认为不错的图样。B公司将该图样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一年后他们也收到了《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他们发现在先注册的商标和他们申请的图样竟然完全一样。原来淘宝的设计店铺是从网上盗来图样供买家挑选。律师建议:现在淘宝网上有很多logo设计店铺,竞争很激烈,让企业的设计成本降低了,这本来是好事,但企业也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好是自己对商标logo有一个初步的构思,再请设计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避免使用设计公司现成的作品。同时要与设计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合同中重点约定好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作品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正式申请之前,也要对logo进行近似检索,以减少商标被驳回的法律风险。案例三:商标申请防泄密C公司构思了一个不错的文字商标,为了保证注册成功,他们向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咨询,并要求他们代为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但后因为费用问题他们选择另外一家代理公司代为申请注册。后来他们的商标也因为商标近似被驳回,而在先的近似商标和他们的商标一模一样,申请日期仅仅比他们早。C公司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只向这家商标代理公司透露过商标的情况。他们还了解到这家代理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商标抢注的公司,专门抢注社会上的热点商标。不久之后,引证商标的持有人向C公司发来警告函,要求他们停止使用该商标,否则要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还有一个解决方案,是C公司以高价购买该商标。律师建议:在商标构思阶段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一定要委托诚信靠谱的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除了商标代理公司之外,企业的内部员工、合作伙伴、股东、竞争对手都可能对泄密的商标进行抢注,尤其还存在着大量的‘商标抢注专业户’,他们特别关注一些企业的品牌信息,一旦确认该企业的品牌没有申请商标,他们会进行抢注,然后和企业谈条件。有些企业严格遵守未申请不发布的原则,只有拿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才进行商标发布,这是非常好的做法。案例四:商标代理公司可能无下限D公司想申请一个商标,找到了几家商标代理公司询价比较,通过网站选择了一家商标报价低的代理公司。商标申报不久,D公司收到了代理公司发来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他们商标现在可以开始使用了,正式的商标注册证两年以后下发。D公司开始使用该商标,一直等了三年,商标注册证还没有下来,打电话给代理公司,发现代理公司的电话打不通了,网站也消失了。他们赶快到商标局对他们的商标进行查询,被告知他们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本没有提交过,他们手中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是伪造的。他们这才发现上当了,赶快补充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前两年已经有近似的商标在他们之前申请了,一切都无法挽回。律师建议:很多人分不清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的区别,有的无良代理机构也恰恰利用这种情况进行蒙骗,将受理通知书说成商标注册证。伪造受理通知书的情况更加可恨,他们根本没有申请。骗子是利用企业贪便宜的心理,低价进行诱骗,这种情况近期在淘宝上也发生过。千把块钱是小,贻误了企业的发展机遇是大。企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除了前面讲到的要找靠谱的代理人以外,还要学会识别伪造的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的信息可以在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如果受理通知书是伪造的,在网上是肯定查询不到的。案例五:无良代理公司的双簧圈套F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去年委托某商标代理公司申请了一个商标,今年刚刚拿到商标证。F公司老板接到一个外地电话,说F公司的商标很感兴趣,想用五万元购买。公司老板一听没想到自己的商标还能卖这么多钱,因为商标在用,所以也不考虑出售。过了几天,那人又来电话,说这个商标对他们很重要,可以十万元购买,如果不卖,他们会把所有类别都抢注了,然后告F公司侵权。F公司一听慌了。‘正巧’原来的商标代理公司打电话过来,询问公司商标的情况,老板赶紧把这件事和代理公司说了。代理公司说,你们的商标现在价值已经很高,应该进行全类保护,尽快把全部四十五类都申请了,这样别人不能抢注了。老板想到自己的商标这么值钱,如果更多注册会更值钱,所以决定再花几万元进行了全类注册申请。律师建议:案例中的这种诈骗情况并非少数,而是非常普遍,我的很多客户都遇到过。这么说吧,几乎申请过商标的人,会接到过骗子的电话,受骗的人也很多。除了全类注册商标的,还有诱骗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让企业把商标注册著作权,然后收取几万元的著作权代理费。当然全类注册申请从某些角度讲也不是坏事,可以更多地保护企业。但很多情况下,企业根本不需要这么大范围的保护,在骗子的怂恿诱骗之下,有的个体工商户甚至进行了全类注册申请。对于这种丑行,除了企业自己要擦亮眼睛,不为骗子威逼利诱之外,还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触犯刑律的,一定要严厉法办,同时对参与诈骗的代理机构也要严格查处,加强信用监管,公布其失信记录,计入代理机构黑名单。案例六:管好职业经理人,理清商标权属F公司是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由一个知名职业经理人R先生负责运营。该公司推出了功能性食品并在该食品上使用了W商标。公司对这款食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使这款食品很快家喻户晓,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一段时间后,职业经理人R先生因与公司大股东不和,离开了公司。公司在进行交接的时候才发现公司畅销商品的W商标竟然注册在R先生名下。而R先生的解释是,该品牌是他一手创造并培育起来的,W商标是他的知识产权,如果公司想继续使用,必须每年交给他巨额商标使用费。公司一怒之下将R先生告上法庭,但法庭上R先生出示的证据证明W商标是D公司设立之前申请的。后F公司无奈只得付给了R先生一笔费用将W商标购买到公司名下。律师建议: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其实际情况的发展和结局远比文中复杂(不宜说的太细,你懂的)。本案中我们只想说明,企业的所有者一定要重视企业的品牌,特别是商标的所有权归属。现在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企业所有者在放权的同时,不能‘大撒把’。商标权不如股权和公司财产那样敏感,但其潜在经济利益却非常大。企业所有者往往不够重视,等到出了问题悔之晚矣。所以企业一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经常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整理,发现其中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果本案中,公司所有人及时发现该品牌商标的注册情况并进行纠正,也不会发生后面的问题。案例七:商标转让谨防诈骗H公司为了符合在天猫商城开店的要求,急于购买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他们通过一家闲置商标交易网站搜索到了一个商标,感觉很不错,也和自己公司的定位相符,他们找到商标出卖方,后双方以十万元成交并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H公司用这个商标在天猫商城顺利开店,开始宣传推广。但不久他们收到了一纸原商标权人的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该商标,理由是该商标根本没有转让过。他们立即与商标出卖方联系,发现出卖方已经联系不上了。原来出卖方根本不是真正的商标权利人,而是专业的商标骗子,利用伪造的证件和手续进行商标转让诈骗。终原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要回了商标,而H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律师建议:由于天猫商城对注册商标的要求,商标转让一夜间火爆了起来,让商标囤积大户们松了口气,一些诈骗分子也在其中看到了机会。以前商标转让过程中也有一些欺诈行为,主要是股东或者利益相关人之间争夺特定商标采取的手段。现在的情况是骗子们直接将他人的商标拿来出售,有些‘高明’的骗子甚至查询企业吊销或者注销信息后,按照名单到商标局检索其名下的商标,再伪造公章材料进行转让诈骗。为了避免这种商标转让诈骗,创业者一定要做好转让之前的功课。对于看好的商标,要重点考察其权利状态的真实情况。比如在工商局企业信用网站检索商标出售方的企业信用情况,认真查验商标证原价而不是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还要注意商标来路,对一些不规范商标交易网站上的商标一定要多加小心。案例八:品牌加盟骗局重重小I创业开了一家餐馆,但一直火不起来,他想到了品牌加盟。他从网上找到一家名字很洋气的快餐连锁店可以加盟,经过几次电话联系和总部实地考察,他决定加盟这个连锁品牌。他们签署了品牌加盟协议,小I交纳了数万元的品牌加盟费。快餐店开业几个月生意还好,但突然有工商执法人员上门,告知小I侵犯了另外一家快餐连锁店的商标权,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接受处罚。小I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他签订的品牌加盟协议,执法人员告诉他:这个协议中的品牌商标是模仿某快餐品牌的,根本没有注册,只有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律师建议: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人的受理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根本不是一回事。用商标受理通知书替代(或冒充)商标注册证的情况在品牌加盟欺诈中很常见。品牌所有人拥有很棒的商标,而这种商标可能根本无法注册,他们根本不关心是否能注册,只要受理通知书拿到手可以开始向外许可了。虽然法律对申请中商标的许可没有禁止性规定,即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许可使用费,但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未确定的状态,一方面可能在初审被驳回,另外一方面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商标所有人的侵权。为了防止在品牌加盟过程中被骗,建议在考察品牌加盟项目时把品牌商取得商标注册证作为一个硬条件,否则尽量不要冒险,同时要考察品牌商的真实实力,不要听品牌商的忽悠,除了看他们指定的旗舰店,还要实地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案例九:公司收购中的品牌法律风险G公司为了扩大业务欲收购某省的Q公司,Q公司主营某少女配饰品牌,该品牌在全国有上百家专门店。后G公司以高价购买了Q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开始全国品牌推广,邀请了台湾某偶像级女歌星作为形象代言人。不久G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他们被外省一家服饰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标侵权。这时G公司请律师对Q公司的商标状态进行了检索,发现该公司运营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全部被商标局驳回并无效,而在先的注册商标正属于外省这家服饰公司。本案已经一审判决G公司及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并赔偿对方损失3000万元,二审正在进行中。律师建议:公司收购、并购中关于商标权的纠纷很多,一般是因为在并购前没有考察好商标权的真正权属状况,以为买了企业股权买到了品牌,其实公司商标注册在第三方名下,而第三方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造成后期的纠纷。本案与上述情况还有区别,是收购方没有认真考察被收购方主力商标的注册状态。实际上收购进行时被收购公司的主力商标还处在申请未注册的状态,而在相同的类别上有非常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被收购公司的主力商标根本无法注册。只要购买方律师做一下商标检索工作,会避免这种低级错误的发生。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企业品牌资产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好商标调查工作。案例十:警惕被钓鱼打假K公司是一家销售企业,主要经营进口汽车配件。几个人来到公司要求购买进口汽车大灯,但K公司并不经营这款大灯。来人说可以让K公司代为采购,而且数量很大。K公司觉得这是笔不错的生意,找到相关的销售单位联系进货,但价格比订货方给出的价格高很多。销售单位提出可以进副厂件(假冒配件),还能有不小的利润空间。K公司购买了一批副厂件给订货方。货刚刚提到公司库房被执法人员查获。这时K公司才知道自己被钓鱼了。律师建议:钓鱼打假虽然被看作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也一直被专业打假公司所用,且法院诉讼阶段,被钓鱼一方很难举证。某些专业打假公司与被代理打假品牌之间有任务约定,或者是按照打假赔偿数额提成,有时候是厂家需要大量树立打假案例,营造热烈的打假氛围。甚至有的厂家钓鱼打假,是为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阻挡对方。有些销售者在被钓鱼过程中,采购了大量假货,后被处以刑事处罚。面对这种情况,销售企业一定要牢记守法经营,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结语:商标事务中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上述十种。这些问题有技术上的问题,也有社会道德水平的问题,但终究需要企业自身重视品牌(商标)的法律层面。创业者做的越大,企业品牌的法律基础工作越显得重要。企业品牌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企业发展越大,后蒙受的损失越大。创业者不可不察!

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评估签订这份合同风险系数最根本的要素。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建材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有效识别买方主体

  任何一个买卖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了解都是评估签订这份合同风险系数最根本的要素。而建材类买卖合同往往由于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等问题导致作为买方的主体身份较为复杂。在建材类买卖纠纷案件中,买方主体往往是经办人(如材料员或仓库管理员)、项目经理、包工头、分包商、总承包商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加盖了项目部公章;有的加盖了材料专用章;有的是包工头个人;有的是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单位;有的仅有材料员的签名。上述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认定债务主体的难度,增加了建材经营商催讨欠款的风险。

  

  A建筑公司把其承包的某小区项目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把工程的水电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徐某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徐某以个人名义和某建材商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并一直以个人名义和建材商进行结算。某年某月某日,徐某以个人名义向建材商出具欠条一张,写明结欠某建材商建材款X万元,用于某某工地,由其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偿还。工程竣工后,徐某不支付所欠的材料款,不知去向。该建材商因一直找不到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徐某并要求A、B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材商没有证据证明徐某系某小区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其购买的材料用于某小区项目,判决徐某向某建材商偿还欠款X万元;驳回了该建材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建材商不能证明徐某系某小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仅凭徐某的欠条也不能证明其供应的建材用于该小区项目,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建材商只能找徐某索要上述欠款。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往往较大。

  碰到上述情况,买卖合同或送货单上仅仅只有包工头的签名,而该包工头又不是该项目的法律意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如果是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向建设局档案管理部门查档来证实其身份),那么对建材商来说,如果施工单位否认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否认其向该建材商购买建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需要由建材商来证明供货的事实,这样就给建材商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综上所述,建材商在日常的交易中就要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审核买方主体。一般来说,向单位主张货款比向个人主张货款要容易些,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明确材料的去向,如果确系单位使用材料,最好与该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而把包工头例为经办人,在合同中注明。之后的送货但如果没有单位盖章,则该包工头的签字亦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包工头离开后或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时,施工单位不承认收货的事实以及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疑义。其他人员(如材料员等)在送货单上签名或者经办人变更时,应该让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经办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二、仔细阅读合同,严格把控合同主要条款

  首先,建材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实践中,往往很多当事人由于是熟人,买卖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然后在送货单、结算单上简单的记录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等作为合同凭证。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往往在发生纠纷时导致很多事实举证较为困难。

  其次,作为所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建材类买卖合同中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规格条款:对于有多种规格的产品更加要注意。在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客户要购买的各种产品型号及数量,以免重复供货。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作为建材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各种产品的单价、合同总价以及是否包含运费配件费用等。

  3、质量条款:根据所供建材的质量情况约定质量检验标准,质量检验期限等。

  4、付款期限条款:建筑工程往往施工期限较长,这就要求建材商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引起足够重视。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买卖合同中对付款期限的约定都是不明确的。比如:“验收合格后付款;待买方使用后付款;月结30天;待工程完成30%时支付多少,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多少”等等。上述这些不明确的约定都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A混凝土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在付款期限中这么约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待完成总工程量的4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待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余款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后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迟迟未能通过竣工验收,B建筑公司也迟迟未支付20%的货款,A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建筑公司立即支付20%的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上述案件中,工程的完成情况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很多时候并不能按照预先设想的期限顺利进行,因此很多看上去约定明确的期限往往是不确定的,这对建材类供应商极为不利。我们建议供应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约定一个确定的.付款期限: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多少;在买方收到买方货物后几日内支付等。

  5、违约责任条款:重点审查有无不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有无加重我方的违约责任等。

  6、争议的处理: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这方有利的管辖地。如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的,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

  三、保存好相关资料,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建材类买卖合同的付款周期相对较长,送货单等资料也相对较多,这就要求我们的建材商及时做好每份合同的应收款台账,注明付款期限并妥善保管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企业因资料保管不善而陷入被动,甚至有的企业未注意合同的付款期限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一个经营商,要想抓好自己企业的应收帐款,我们建议一是要狠抓管理,保管好相关资料;二是要时刻关注欠款方的经营状况,避免欠款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甚至破产而丧失偿还能力。

  四、擦亮眼睛,谨防合同诈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骗子们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也愈发突出。他们往往先取得经营商的信任,然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种不法行为往往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多企业往往为了做成一笔业务,带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将到来的风险,这往往就给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赵某曾经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员,负责管理一些建材的租赁事宜,时间长了他不仅熟悉了租赁的整个过程,同时也认识了一些经建材经营户。他发现有些建材只要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定一份合同就能租来。赵某于是伙同朋友蒋某伪造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小区项目部”的公章,与之前做过交易的某建材经营户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来一些建材,随即被两人低价卖出。尝到甜头后,两人又用同样的手段行骗数次,涉案金额30万余元。后由于该两人久未付款,而建材经营户又无法联系到他们,在提起诉讼后发现项目部章是伪造的,才知道受骗,最后案件虽然迅速告破,但损失却没有完全收回。

  

  在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受害人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调查,实际上是可以避免被骗的。很多经营者可能都会注意对合同商业价值的判断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审查,而往往忽略了对对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我们建议经营企业在和对方签订合同前,最好能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查询对方公司工商信息。像上述案例一样,部分骗子在行骗时往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他们大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取得卖方的信任,诱骗卖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行骗成功后立即逃之夭夭。遇到上述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来防止受骗。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工商局或者委托律师查询对方公司的注册信息,及时的与对方公司取得联系,核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等。如果建材经营户通过查询,发现骗子们所说的单位根本不存在,或者前来商谈合同的人员并非对方单位的,那么可以果断终止交易。

  其次,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对方单位的诉讼及执行情况来判断和对方单位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个信誉不好的单位,必然的存在诉讼多和执行难的情况,如果经营商在签订合同前能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到对方单位的诉讼及执行信心,对预防今后发生的风险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对方单位有多个未执行案件挂在网上,建议经营商最好不要交易。相反,若对方单位从未出现过诉讼情况或者没有一个被执行案件,那么一般这样的单位是可以信任的。

  此外,经营者还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者的信誉欺诈:如果和自己一直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则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这时作为一个经营者应当多方打听对方单位近期情况,并到对方公司做好考察工作,而不能仅听对方一面之辞。谨防对方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骗取钱财。

  最后,建材经营者一旦发现受骗,应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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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业务,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包括政策、战略、市场、财务、运营等法律风险。从企业运营视角出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通常有以下几种:(1)权益纠纷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内部纠纷问题,如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股权确认、转让、权益诉讼以及企业对经营者或股东的诉讼、诉讼撤销要求等。在公司法等法律的背景下,企业内部纠纷成为现在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标志,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本土维护。然而,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产权被侵犯、保护机制有缺陷等事件,从而引起知识产权法律风险。(3)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与企业的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其他类型的法律风险交叉。具体而言,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了由于合同主体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纠纷,或者由于合同列举条款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4)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法律风险。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象越来越严重,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的法律风险日渐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多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中,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它可能会导致企业衰败,经济效益降低,严重的将可能导致企业亏损、倒闭等。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综合分析上述多种法律风险,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企业关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在不少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及其带来的后果了解不够,重视程度不强,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没有采取预先防范或及时控制的措施,一旦发生了法律风险,尽管进行了事后补救,但是由于防范意识的淡薄和事后措施的不完善,成效不大。(2)企业经营不善,权力失衡。在当前企业中,存在着多种违规不当操作问题,企业高层管理滥用职权,股东之间和各层管理者之间的管理权力严重失衡,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够及时控制处理,一系列的违规违章行为最终导致了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3)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制不完善。在一些企业,尽管建立了法律风险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但还是面临着法律风险,这主要是因为该体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中去,有的甚至只是一个形式,法律风险防范体制没有充分发挥它原有的作用。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法律风险的存在并不可怕,关键是企业要能够及时地认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能够迅速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防范,以下几点是常用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当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学会通过专业法律部门来有效控制管理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同时融入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减少法律成本,确保企业的良性运转。(2)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自身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以完善,确保企业的管理制度合法合理,能够适应市场的竞争,并通过各种渠道督促和监视所有管理者和员工在这些制度下依法管理与经营,及时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3)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制。法律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所以企业应从自身出发进行有效地防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企业业务经营管理体制、风险管理的预警体制、监督体制,从企业内部来实现自我约束与监督,确保法律风险的防范体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4)提高员工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从基层抓起,注重企业员工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从而使得每一位员工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依照法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办事,特别是企业的法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能够及时提出参考意见和调查报告,接受法律咨询,代理各类纠纷的和解与调解,尽可能地帮助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甚至一些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听之任之。事实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和想法是被短期获利蒙蔽了双眼,忽视了其潜在风险。

案例一:

焦某某于某年8月份入职A公司,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份,焦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六级伤残。后焦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55万余元。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依法为焦某某缴纳工伤保险,A公司应当支付焦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裁决A公司支付焦某某40.9万余元。A公司不服裁决,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组织调解,A公司支付焦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达40.3万元。

案例二:

李某某于某年入职B 公司,B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前年3月份,李某某以B公司未依法为其缴险为由向B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B公司,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李某某及B公司不服裁决分别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某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李某某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该院组织调解,B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看出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一、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费用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

二、职工以此为由辞职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单位需赔偿其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强调一点,即使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且向用人单位作出承诺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此种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旦受到处罚,企业的形象、声誉将受到影响,企业的发展也必面临困境。

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案例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一税法上的责任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刑法上的责任(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三民事上的责任(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四其它相关法律规定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2.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揭示企业管理漏洞与法律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引言】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挑战。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包括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管理者需要意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本文将通过揭示一个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讨论企业管理漏洞与法律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案例介绍】

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该公司在一次招聘中,雇佣了一名技术人员,并与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然而,在该员工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他将公司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公司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但却发现保密协议存在漏洞,无法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这一事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暴露了公司在管理上的漏洞。

【法律风险分析】

1.保密协议不完善:保密协议是保护企业机密信息的重要法律工具。然而,在该案例中,公司的保密协议存在漏洞,无法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导致机密信息被泄露。

2.人员管理不到位:公司在招聘和管理员工方面存在问题。在招聘过程中,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未发现该员工曾有泄露机密信息的行为。在员工离职后,公司未能及时收回其访问权限,导致他能够继续访问公司的机密信息。

【解决方案】

1.完善保密协议:公司应重新审视保密协议,并与法律专业人士合作,制定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

2.强化员工背景调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特别是对涉及机密信息的岗位。通过核查员工的工作经历、信用记录和背景信息,可以更好地评估其忠诚度和可信度。

3.健全离职流程: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离职流程,包括及时收回员工的访问权限、清除其在公司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离职面谈,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4.增加内部监控措施: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测员工电脑和网络使用情况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阻止员工的违规行为。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导语:纵观企业风险,无外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没有哪一个企业与法律风险无关。特别是对于准备渡过经济寒冬的企业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发。   经济“寒冬”里的孙厂长   孙厂长的嗓子完全沙哑了,眼里的血丝很明显。他告诉记者,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已经有3份合同彻底玩完,因为两家广东的企业倒闭了。   老孙经营的是沈阳一家管件厂,经历不少风雨坎坷,但从没有像现在这么严峻。“最要命的是这个。 ”老孙抖动着手中的两页合同纸,满脸无奈。去年4月,老孙的厂与温州一家企业签订了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半个月前对方发出正式通知:终止合同。老孙说,如果这份合同不能履行,他与长春合作伙伴的“下游”合同也得完蛋,可能长春那家企业的“下游”合同也会受到影响。   采访中,老孙反复回忆这几个月的苦心经营,难掩心中的懊悔。 “损失太大了! ”老孙捂着胸口说:“我知道经济危机来了,咱这水平和能力把握不住市场,本来今年想要歇歇,‘睡’上一冬,形势好了再干,可这些纠纷不让我消停啊。”“也怪我太粗心了。广东的那两家企业去年8月份经营不好的消息传过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儿,但合计有合同在,怕啥?如果在他们破产前,早点下手参与资产处理,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一点损失都挽不回来。温州的这份合同也是,对方业务员曾经跟我诉过苦,我没太当回事。要是早知道上游出问题,我跟长春那家企业签合同时,就应当给自己留有余地,增加一些保护条款,也不至于现在这么被动了。”   法律风险永远不会“冬眠”   “企业不能把合同一签了事,要时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前天,痛苦中的’老孙决定了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位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监控合同的履行。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许多企业有了“寒冬”的感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主都看明白了其中的端倪。   上周,记者对沈阳的部分中小企业主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结果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还不到20%。问及理由时,他们大多认为那是企业多余的支出,等遇到“官司”时再找律师也不迟。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大多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处理事情。   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吗?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吗?被问到这些问题时,那些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主大多是笑着摇头。   辽宁省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马林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因为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在经济危机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锦秋说,虽然法律风险只是企业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从隐患变成现实,有时甚至会伤了企业的“元气”。目前,企业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提醒企业,一定要理性对待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应慎用诉讼手段,一旦陷入诉讼战,对准备“过冬”的企业来说,无疑会是“雪上加霜”。

注册公司银行开户难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最近,小编的朋友注册了一家公司,在去银行开户的时候遇到瓶颈,两个月下来还没开到户,很是苦恼?总结了下,发现注册公司在银行开户有一些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注册公司后如何正确银行开户、开户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难点?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如何规避?怎样快速高效拿下开户。

1.史上最严!银行开户为什么越来越难?

有些人会有疑惑:我们找银行开户,那就相当于银行的客户,为什么银行开户还那么难?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案例:

广东: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存在“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监测不到位,未按规定发现账户交易存在可疑交易并进行主动管控”等问题。

被处以警告并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7,059,911.36元,三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20万元。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9个网点被暂停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6个月,并限期整改。

杭州:

杭州中心支行通报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倒查及问责情况:

暂停4家银行网点3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暂停18家银行网点1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

责令严肃追究开户网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负责开户审核、非柜面业务管理、交易监测、对账管理、实名制动态复核等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深圳:

深圳警方出动300余名警力,开展“拔钉五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对公账户黑灰产专案展开收网行动。

行动当天,全市共查获窝点69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3名,缴获国家机关、企业印章200余枚,银行卡900余张,U盾772个,手机100余部,电话卡1000余张,工商执照18张,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余张,对公账户和资料328套。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理解为什么开户会越来越难了吧。

2.银行开户“难”在哪?

(1)银行约号难

正因为银行审核变严,开户手续繁琐,所以,银行每天能操作的单位开户数就少,造成了开户约号难。

(2)开户手续繁琐、时间长

去过银行开户的财务们都知道,开户时间特别长,不用3、4个小时是绝对办不完的。

(3)开户需要上门检查拍照之前银行开户是不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实地拍照或对实地拍照监管很松。

但,现在银行开户实地检查拍照已经成为必备项,主要核实企业的办公地,防止利用虚假地址开户。

(4)开户前后排查严

银行也会加大排查,主要是电话回访或实地排查;主要核实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主营业务、企业法人等信息是否真实。

所以,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要时刻保持电话畅通,防止联系不上,导致无法开户或冻结账户。

3.注意!这10种行为银行会重点监控!

(1)经营地址为托管地址

有些地区为了引进招商,允许没有办公地点的创业者,先使用虚拟的托管地址注册。注意了!如果长期使用托管地址,将会被重点监控。

(2)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须审慎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特别是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3)一名多户;一址多照;注册资本很低,均未实缴

同一自然人为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且注册资本都不高,注均未实缴。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不能注册多家公司,但同一自然人开立多家公司,公司又申请多个对公账户,这将是银行重点排查对象。

4.同一个公司集中开立多个账户

公司开户集中在同一时间段,且在同一地区各家银行开立多个对公账户。

5.企业法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属于异地户口,且长期不在此地居住

企业法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属于异地或偏远农村户口,无居住证、无社保等。

6.企业法人年龄明显偏大或偏小

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都不愿自己当法人,找人挂名(一般会找年龄偏大的人),认为这样做,即使公司有问题也与自己无关。我只能说,这样想,你就大错特错了,对于此种情况银行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7.单位失联,无法联系

账户异常或常规排查时,无法联系到法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等。

8.资金交易异常

频繁大额交易、公转私交易、夜间交易;存在可疑交易;网银交易限额要求高,明显与生产经营、注册资本等不相符。

如:企业长期零申报、无业务,却每月搞出上百万的银行流水。

9.长期不对账;对账不符;不配合对账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企业客户的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不应低于每季度一次,如果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回复、对账结果不一致或不配合对账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账户交易措施以降低银行风险。

10.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法,须在3个月内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

本文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注册成功后都避免不了与税务部门打交道,如何规企业纳税风险是很多新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注意:2019不要乱开收入证明,否则会有这些法律责任~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时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它具备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但单位开具收入证明要慎之又慎,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今天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开“收入证明”暗藏的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小杨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公司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

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1、支付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

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 社会 保险。对于上述请求,小杨提供的证据有“收入张明”一份,盖有公司公章,证明每月固定工资为陆千元整,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此外,还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送达证明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1: 小杨的月工资收入

小杨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而公司否认开具过该收入证明,提供了小杨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工资表,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也提供了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盗。

公司认为以上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小杨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

但是仲裁委对上述事实并不在意,首先发问“收入证明”上公章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

争议焦点 2: 小杨的工作持续时间

小杨主张最后上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2012年9月15日向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司主张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小杨的入职时间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小杨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小杨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每月,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3月份仍为公司工作,公司应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

是由于小杨无法提供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9月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解答

本案比较清晰的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具体来讲,双方都对员工的工资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的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主张除了该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的工资发放。

公司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主张小杨应拿证据证明其他工资。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数额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本案公司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那么公司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而公司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

至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叫苦不迭,埋怨道:

既然小杨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和法院为何不让小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综上至此,“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响已经阐述完毕。

普法

很多公司明知道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是存在风险的,但还是因为不以为然或者其他各种理由如此作为。然而从实践中的各种案例可以看到,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这些公司往往因为低估其中的法律风险而致承受各种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公司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包括:

1、产生劳动纠纷

本案就是因虚开收入证明发生众多劳动争议纠纷的其中一例,而大部分情况下,均为公司方败诉;

2、银行起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公司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并成功办理贷款后,当员工缺乏还款能力时,从法律上来说,银行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担伪证责任

员工除了购房、购车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外,有时办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当员工凭借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并透支无力还款的,公司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员工出现失联情形的,公司还有可能会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面对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做法,既帮到员工又可以规避风险:

1、明确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及员工的书面说明

在开具收入证明时,明确该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5天或1个月,如果确实存在虚开收入证明,应要求员工对要求虚开收入证明的目的作出书面说明等;

2、明确收入证明的用途

在收入证明中明确其食用范围,例如“该证明仅作购房贷款用途”;

3、对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登记管理

在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后,应及时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收入证明实事求是

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开具收入证明,应当属万无一失的方法;

5、做好解释工作

在无法达到员工要求虚开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员工的不良情绪。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应当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据实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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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例子

 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2003年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商标转让网:商标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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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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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 18:40

春去春又回来(春去春又回来,花谢花又开····是那首歌里的歌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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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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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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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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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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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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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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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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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9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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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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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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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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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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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日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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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