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最早起源于什么,规定是什么的?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本文目录
- 监事会最早起源于什么,规定是什么的
-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组成规定
- 格力电器与海尔集团监事制度的不同
监事会最早起源于什么,规定是什么的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监事会模式,德国公司的股东会下设监事会、董事会,实行“双委员会”制,监事会权力高于董事会。
监事会拥任免权,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董事的薪酬由监事会决定;
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
扩展资料: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幼儿园监事会制度和职责
幼儿园监事会职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建立健全监事会各类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和相关制度。组织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组织监督、检查幼儿园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规模较大的民办幼儿园宜建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可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有1-2名监事。(一)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幼儿园的重大问题。(二)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监事会工作会议,对学院的监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及时组织监事会成员认真研究,在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三)监事会的监督方式1、日常运行监督。主要查看资料、参加会议、听取情况、质询提问、召开各种会议,对学院总体运行情况给出监督评价意见。2、对重大事项实行监督。对学院办学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幼儿园理事会召开的会议(五)监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监事会其他成员要认真执行监事会决议,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六)监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按照程序改组、免去、解聘或按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履行职责的。2、对幼儿园领导班子严重违法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3、超越监事会职权,侵犯幼儿园合法权益的。4、泄露幼儿园机密,利用监事会职权谋取私利的。(七)监事会成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八)监事会应按照议事规则、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事,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是公司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企业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集中群众的智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他公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补充公司章程,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尽快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二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及其条件
第四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从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担任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能以职工代表身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同意后,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有利于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高层次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贯彻董事会决定,促进企业发展。
第六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主要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在职职工。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原则性强,处事公正,廉洁自律。
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
第七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董事人数至少1人,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5;职工监事人数至少5人,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
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
第九条公司工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委审查同意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股东大会确认,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予以罢免并补选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享有与其他董事和监事同等的权利。
在董事会等有关会议上代表职工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如董事会的决定与职工意见或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时,可建议其暂缓执行。
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参与公司财务检查,参与对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有《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的有关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对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不适当的岗位变动。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联系群众,调查收集、吸取和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监事会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意见。
及时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如决定任命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等,应事先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有关情况,征询意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董事长须认真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广大职工的意见,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会所讨论议题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广泛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调查收集的职工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表达和反映。
第六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报告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联系职工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通过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尤其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培训制度。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政策理论、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决策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评议奖惩和增补调整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决定奖惩或罢免。按公司章程规定,如需增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离公司以及予以罢免后出现缺额,应按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行政方面应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工会要切实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所属的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负责解释。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机关。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监事会(监察人)往往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共同组成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以达到公司自治;第二、“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具体的说,“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行使对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的监督权力作为其存在的基础;第三、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力的主体”。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即出资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监事会职权行使具有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均对监事会的职权以立法形式明确予以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如《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制度。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于:首先是充分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在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贯彻和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够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正确和科学,使监事会的监督更加有效。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参与,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加具有权威性,作出的决策能够更多地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重大决策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利益,而且关系到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出资者(股东)、管理者和职工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使董事会能了解来自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呼声,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在考虑企业整体利益时,能更好地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再次是切实加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仅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收集和反映来自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愿望和要求,而且在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过程中,能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
最后是进一步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使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职工群众的意见能够更加得到重视,使决策和监督更加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组成规定
【法律分析】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是副部级。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行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职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力电器与海尔集团监事制度的不同
监事人数和选举方式不同,监事职权和责任不同,监事会的独立性。1、监事人数和选举方式。格力电器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尔集团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监事职权和责任。格力电器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海尔集团的监事会则更加注重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督和审议,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3、监事会的独立性。格力电器的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要求独立董事的存在;海尔集团的监事会中则要求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担任监事,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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