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是什么?放射卫生医师是做什么的
本文目录
- 放射卫生是什么
- 放射卫生医师是做什么的
- 广义的放射卫生包括哪些内容
- 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工作内容是什么,哪里可以检测
-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 放射卫生相关的部门规章包括
- 放射卫生标准按标准的性质分为
- 放射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属于什么范畴
放射卫生是什么
放射卫生(Radiation Hygiene or Radiological Health)的同义语有辐射防护(Radiation Pratection)和保健物理(Health physics)。
它们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保护人类及环境免受或少受电辐射危害的一门科学。
它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是放射医学的组成部分,是综合化应用边缘学科。
简介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
鉴于放射作业的特殊性,国家对放射作业还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领布实施,有的已实施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放射卫生医师是做什么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对有关单位、场所、人员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学评价;(2)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放射事故,采取控制措施;(3)与有关部门协同对环境放射性污染进行监测和卫生学评价;(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派,承担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5)结合放射卫生工作实际,进行放射卫生与防护的研究。
广义的放射卫生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广义的放射卫生包括研究电离辐射照射致人体健康影响规律、防止和减少职业人员和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探索减少放射危害的措施和方法、建立符合健康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工作内容是什么,哪里可以检测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服务1、个人计量监测: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定期监测,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安全,同时也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了解诊疗设备性能,发现存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3、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检测:了解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能力,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受检查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通过类比法等方法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辐射强度及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等。中科检测是中科院旗下独立国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乙级)可开展放射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专为广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包括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日常检测等技术服务。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章 卫生许可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第九条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第十条 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放射卫生相关的部门规章包括
放射卫生相关的部门规章包括介绍如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放射卫生标准按标准的性质分为
放射卫生标准按标准的性质分为根本标准和根底标准。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放射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属于什么范畴
放射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部分本质上是属于执法监督主体系统的组成部分范畴。
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对象实施预防性监督或者定期监督。
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是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的。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已运行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同卫生学科的学科专业范围不同,定期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也不同。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条件中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对象行使预防性或经常性监督。卫生监督又分为医疗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监督、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