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几年一次换届?换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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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几年一次换届
现行法律规定乡镇政府5年换届一次,村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换届是什么意思
换届的意思:领导机构一届期满后另行改选或调任:~选举。
拼音:
引证解释:” 甘铁生 《“现代派”茶馆》第一章:“去年,就是七九年,我爸和她妈退休,我们接班转回 北京 。”
换届近义词:
一、接班
接替上一班的工作:我们下午三点~,晚十一点交班。
接替上一段时间工作的人继续工作。如:我们下午三点接班,晚上十一点交班。
二、换班
指调换人员。
《人民文学》1981年第1期:“‘文革’期间,进行了大换班,他被剥夺了出海权长达八年之久。”
支部换届工作流程
1、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改选党支部委员会。
换届选举前,党支部委员会要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作出换届改选的决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党支部委员会换届的请示。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届满时间,拟于何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出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
2、准备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就如何起草工作报告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拟出提纲,指定起草人。起草工作报告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要充分肯定成绩,也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经过充分讨论修改后,最后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3、进行选举教育。
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二是开好支部大会指导思想的教育;三是干部政策和干部标准的教育;四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
4、酝酿确定候选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来确定。其形式可以先由党员或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集中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酝酿后提出;也可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名,交党小组或党员酝酿、讨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教学科研单位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在职教师党支部书记从教学科研骨干党员中选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本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导师或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
基层党支部换届时间
法律分析:按照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党组织实行3年一换届,村(社区)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5年为任期 党章有规定3-5年,可以提前换届,但是提前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年。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换届什么意思
本届党委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党委的法律行为。党委换届意思是本届党委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党委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党委换届,是指省、市、县、乡四级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两委”换届是指村级“两委”换届,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
社区换届几年一届
五年一次换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社区选举委员会是由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而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所推选。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指居委会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设立原则: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到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扩展资料: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综上所述是小编对社区换届几年一届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基层党委换届几年一次
基层党委换届几年一次三年至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各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应主动与上级党组织共同换届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村、社区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此外,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要如期举行换届选举。如需推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据此,党总支委员两到三年的任期结束后,即进行换届选举。【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换届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从2021年开始,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进行换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保证换届工作顺利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换届五个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党委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领导和统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
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
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统战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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