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安全,错误的是( )?中石油社会安全风险等级分为
本文目录
- 关于石油安全,错误的是( )
- 中石油社会安全风险等级分为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 为保证国家石油安全,应该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
- 中国海洋石油现场作业安全行为准则有哪些
- 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的危险性体现在
- 三大石油公司安全生产原则是什么
- 中石油安全四查是指什么
- 尼日尔中石油基地安全么
- 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关于石油安全,错误的是( )
关于石油安全,错误的是(C)。
A. 石油气瓶与热源、电暖气等应保持1.5m以上的安全距离
B. 石油气瓶内部的压力与温度成正比
C. 石油气点火时,先点燃引火物后开气,也可颠倒次序
石油的基本定义的知识扩展:
石油是指气态、液态和固态的烃类混合物,具有天然的产状。石油又分为原油、天然气、天然气液及天然焦油等形式,但习惯上仍将石油作为原油的定义用。
石油是一种黏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是地质勘探的主要对象之一。
石油的使用措施扩展:
1、搬运气瓶要轻装轻卸,必须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丝绳等吊运氧气瓶。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对气瓶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2、防止氧化变质,石油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光、热的作用以及在金属特别是铜等和杂质的促进下,发生分解或与空气中的氧起化学作用。
3、油品的储存温度不能过高并加强脱水。油品储存温度过高,有的品种中的不饱和烃及非烃组分则较易氧化、缩合成胶质;油品中的轻组分也易蒸发损失掉;当温度超过该油品的闪点时,还会增大火灾危险。
中石油社会安全风险等级分为
中石油社会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要、较大、一般和低风险,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
其实所谓的安全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的组合,而通过对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的预估,将安全风险划分为四个等级。
安全生产风险的处理方式如下: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中石油六大隐患如下:①安全事故次生灾害②危化品泄漏③油气泄漏污染④放射源火工品散失⑤环境违法⑥三废排放。
中石油安全8大风险:①勘探开发②炼油化工③大型储库④油气管道⑤海上作业⑥油气销售⑦交通运输⑧重大自然灾害。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相关规定。下面是我带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核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应能够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 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事故统计年报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政府有关部门。
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石油合同,是指中国石油企业与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三)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海域内从事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油田废弃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五)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六)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第四十六条 内陆湖泊的石油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为保证国家石油安全,应该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
保证国家石油安全,应该:拓展石油供应渠道;保障石油运输安全〔运输方式多样化〕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建立石油储备基地;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使用多种能源,有效开发替代能源;尽快建立石油安全储备战略体系,增加安全系数;充分利用国际石油市场,建立多元化海外石油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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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步扩大了对能源的使用范围。人类利用能源的历史,也是人类认识和征服自然、实现科学技术革命的历史。在历史上,人类社会经历了三个能源时期;以草木燃料、水力、畜力为主的能源时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时期;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能源时期。目前世界正处于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能源时期。石油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涉及的面很广。
中国海洋石油现场作业安全行为准则有哪些
中国海洋石油现场作业安全行为准则如下:1.个人防护:员工必须随时佩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眼镜、耳塞、手套、防护鞋等等。2.安全通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通道的规定,不得在通道内吸烟、堆放杂物、闲逛等行为,确保通道畅通。3.高处作业:员工在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确保安全。海洋,地理名词,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的总称。地球表面被各大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
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的危险性体现在
石油化工生产中涉及物料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几率高。
石油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及时、足量、经济地获取石油供应,以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持续、协调发展的能力和状态。由此可见,石油安全是一个内涵丰富而有一定的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石油安全属于国家经济安全范畴,其内涵是由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目标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其经济战略安全核心的内涵不同,如石油净出口国的经济安全战略核心是确保生产出来的石油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销售,而石油净进口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是确保石油供应的安全。
其次,石油安全是一个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范畴,可包括石油的供应安全、消费安全、生产安全、产业安全、使用安全乃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等众多层面,也可特指其中的某一个层面。但通常意义上石油安全是指从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角度考虑的石油供应安全。
再次,影响石油安全的因素极其复杂,包括资源、经济、政治、军事等众多方面。这些因素的变化,有些是可控的、常态的,有些是不可控、非常态的。
石油的非一般商品属性,导致了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国防安全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油气资源的非再生性、地理分布上的不均衡性、过快增长的需求量,以及偶然发生的政治事件、突发的战争,常常促使石油供应中断和价格暴涨,甚至引发石油危机。
按照石油产品用途,通常可分9类(1)石油燃料类:包括汽油、喷气燃料、煤油、柴油和燃料油等。(2)溶剂油类:包括石油醚、橡胶溶剂油和油漆溶剂油。(3)润滑油类:包括内燃机润滑油、齿轮油、车轴油、机械油、仪表油、压缩机油和汽缸油等。(4)电气用途类:包括变压器油、电容器油和断路器油等。(5)润滑脂类:包括钙基润滑脂、钠基润滑脂、钙钠基润滑脂、锂基润滑脂和专用润滑脂等。(6)固体产品类:包括石蜡类、沥青类和石油焦类等。(7)石油气体类:包括石油液化气、丙烷和丙烯等。(8)石油化工原料类:包括石脑油、重整油、AGO原料、戊烷、抽余油和拔头油等。(9)石油添加剂类:燃料油添加剂和润滑油添加剂。
三大石油公司安全生产原则是什么
石油安全主要是指一国拥有主权、或实际可控制、或实际可获得的石油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能够保障该国经济当前的需要、参与国际竞争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三大石油公司安全生产原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中石油“六大禁令九项原则”
六大禁令
中石油安全生产六大禁令: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九项原则
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9、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中石化“十大禁令”、“七想七不干”
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想七不干”
1、想安全禁令,不遵守不干。
“安全禁令”是直接作业环节的高压线、生命线,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方的员工,在生产操作和施工作业过程中都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真正做到“安全禁令”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
2、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是控制风险、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作业前,所有员工都要对所做工作进行危害识别,分析作业过程中是否会存在坠落、滑倒、跌倒、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等危害,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等。在不清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不能开工。
3、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
完善的安全措施是确保作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生产操作或施工作业前,员工都要对现场安全措施逐一检查、确认。如有疏漏,必须补充完善后才能开展工作。
4、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
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实现安全的基本保证。一方面要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作业环境,坚决杜绝为抢时间、赶进度,忽视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而违章指挥;另一方面员工在开展工作前,要检查、分析和评估工作环境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拒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5、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
良好的安全技能是员工能够安全、顺利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管理者在安排工作任务时,要将工作任务安排给具备相关安全技能的员工。同时要认真做好安全交底,确保作业者了解工作内容及存在的风险。
6、想安全用品,不配齐不干。
安全及劳动保护用品是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工作开展前,要对照有关标准严格检查相应安全及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配齐,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是否存在缺陷,员工是否熟悉安全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7、想安全确认,不落实不干。
安全确认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安全确认的重点是票证管理。严格按照票证要求的安全措施,以及经风险评估后确定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国海油“十大禁令”、“五想五不干”
“十大禁令”
1、严禁在禁烟生产区域内吸烟、在禁打手机生产区域内接打手机。
2、严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化品及违禁药品进入工作区域。
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5、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6、严禁违规排放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料。
7、严禁擅自停用工艺设备联锁、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8、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进网电气作业的监护人员及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
9、严禁2米以上高出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10、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饮酒、酒后上岗、擅自替换班。
“五想五不干”
1、全风险不清楚,不干;
2、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
3、安全工具未配备,不干;
4、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
5、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
中石油安全四查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查生产现场。查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看电路安装是否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企业是否有隐患检查排查的标语或专栏等。二查责任落实。查看镇(乡)是否落实行政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是否亲自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查看企业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积极参与企业标准化建设、是否缴纳风险抵押金等。三查检查排查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每天对自身安全进行检查排查,查看镇(乡)是否定时到企业进行督查,是否给存在隐患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四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照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查企业是否对排查情况进行如期整改;查看镇(乡)是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督促不到位的实行全区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气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尼日尔中石油基地安全么
安全。根据查询中石油官网显示,中石油在尼日尔的基地设有警卫安保队伍,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和巡逻,防止不法分子和危险物品进入基地,并与当地政府有密切合作关系,政府也会保护中石油基地的安全,所以尼日尔中石油基地安全。
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7.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8.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请注意,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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