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如何规定的?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目录
- 简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 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 人民调解有没有法律效力
-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
-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
- 人民调解法是非诉讼程序法吗
-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简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主观: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引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有理有据,合法。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愿望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涉及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利用法律和国家政策,抓住机遇,帮助解决纠纷。由于调解是根据双方的申请自愿进行的,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解决纠纷的诚意。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能否让双方真诚积极地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人员的态度和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坚持耐心、真诚、公共和负责,赢得理解和信任。由于一些民事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和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对立性和多变性,人民调解员应在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引导和说服教育法律和国家政策,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人民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意见和方案,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张。缺乏耐心,强制调解,不仅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而且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在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些是由于人民调解员违反了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引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有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许多优点,如节约时间和费用、保护当事人隐私等。在中国,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包括了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种类型的纠纷。通过调解,相关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解决纠纷并维护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自愿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过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协议,另一方可以依照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或起诉至法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纠纷。一些特殊的纠纷问题如犯罪行为、环境污染等,调解可能无法解决。此外,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也可以选择起诉至法庭。人民调解与仲裁有什么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愿协商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而仲裁则是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人民调解中,调解人只提供协商和建议,不能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性的裁决。而仲裁则是由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并且该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并且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方式时需要注意各种条件和限制,以便最终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自愿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人民调解法是非诉讼程序法吗
是的。非诉讼程序主要有三种,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是诉讼程序法以外的程序法。两种程序法组成了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七个法律部门。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讼案件的程序法。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目的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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