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工程带班职责和范围)
本文目录
- 工程带班职责和范围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最低为本月施工时间的()%
- 建筑工程领导带班制度编制依据是什么
- 项目经理带班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
- 施工企业项目带班负责人是指
工程带班职责和范围
工程带班职责和范围:1.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2. 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3.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 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 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5.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6.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带班相关要求: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创新管理为主要措施,住建部制定并下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2.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4.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5.带班检查----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1)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2)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4)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6.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1)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1)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2)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最低为本月施工时间的()%
【答案】:D2021版教材P211/2020版教材P209页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筑工程领导带班制度编制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领导带班制度编制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经理带班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
项目经理带班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8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建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施工企业项目带班负责人是指
施工企业项目带班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或副总工、法定你授权的直属分公司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2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1〕111号印发。《办法》共15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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