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四川省规定多少米以上建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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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多少米以上建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
相关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相关规定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评价分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抗震设防的抗震设计参数
烈度与加速度都是描述地震作用下地面震动或影响的标量,但在工程抗震设防中的作用却各不相同。它们类似于佳肴制作中的盐与糖。各种佳肴均离不开盐,但未必需要糖;即便是以糖为主要佐料的甜食,如果稍加一点点盐,则味道会更美好。它们之间可以互为补充,却不能相互代替。本文拟通过相关问题的论述,希望有助于科学地看待安评工作中烈度与加速度的结果。抗震设计离不开烈度当前,我国的抗震设计仍然是以概念设计为主。只有少数工程结构才使用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等辅助设计手段。在概念设计中的抗震措施要求,是根据国内外震害经验的总结而规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各抗震设计规范大都是以“设防烈度”或“设计烈度”为依据的。特别是地基处理、选材选型和结构抗震措施等,均要求按烈度分档进行设计。就是在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或核电厂的地安评工作中,甲方也都要求有“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内容。在《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79,P12)中还规定,对安全壳等结构和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Ⅸ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可以说,当今中国的抗震设计还离不开烈度,只有少数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的工程才用到加速度。烈度与地面运动参数之间的关系烈度与地面运动参数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还未找到由加速度换算烈度的科学依据。在《中国地震烈度表》(GB/T17742-99)中所列的地面运动强度标志,包括了水平加速度峰值和水平速度峰值。在相应的宣贯教材(P72~75)中,对该标志的依据和含义做了论述,尤其强调了“平均值”的重要性。且该标志只是综合评定烈度的依据之一,既不是“必要”依据,也不是“充分”依据。世界上一些早期的烈度表,也曾把等价的地面加速度峰值作为烈度表的一部分。但在上世纪中后期的广泛讨论中(国外地震,1975.5,P5~24),相当一致的意见认为,烈度的定量标准应该全面反应地震的强度、频谱和持时,并对单纯以地面加速度峰值评定烈度持否定态度。因而在新的《欧洲地震烈度表》(1992)中,就删去了这部分内容。他们认为,烈度与地面运动参数之间不能以简单的关系来表述。同样有证据说明,地面加速度不是影响烈度的非常重要的参数。因此,不再把地面运动参数(如加速度)包括到烈度表中来。越来越多的观测资料表明,相同烈度下的地面运动强度数据有很大的离散性,上下限的数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显示出烈度与地面运动强度之间的相关性甚小,其关系复杂。胡聿贤院士在他著的《地震工程学》(P184~189)中,也曾论述过烈度同地面运动强度之间的复杂关系,指出了在考虑烈度同加速度峰值之间的关系时,至少还应考虑震级的因素。对同一烈度,由于震级的不同,加速度可以在一个数量级之间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复杂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在地震烈度与地面运动强度之间难以建立简单的对应关系。在《地震工程学》(P191~192)中,专门论述了分别以烈度为自变量和以地面加速度峰值为自变量所得的统计关系式差别很大。如若从烈度Ⅷ度推算的加速度峰值为0.25g;而从0.25g推算的烈度却为Ⅵ度强(6.7度)。人们无法接受这种差异。很显然,胡聿贤院士在十年前就已告诫我们,即使建立了地震烈度同加速度峰值之间的某种对应关系,并不能说明加速度峰值同烈度之间存在类似的对应关系。合理看待烈度与加速度结果之间的变异性差异安评结果实质上是对场地在未来工程寿期内可能遭遇的地震风险性所作的估计。这种估计是建立在现有资料和科学认识水平上的。安评结果的科学性,首先是指可重复性和唯一性。一样的资料和分析方法,不同安评单位应该得到相同的结果。然而,由于资料的不完备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安评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在所难免的。这种不确定性的大小,可以用变异系数(方差与均值之比值)来描述。潘华在博士论文《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中参数不确定性研究》中得到:①由于地震统计区的不确定性,在华北地区造成场点烈度变异系数均值为0.04,最大达0.11;基岩PGA变异系数均值近0.3,最大值超过0.85。②地震活动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影响,烈度变异系数均值为0.031;PGA的变异系数均值达0.18。该论文仅从地震统计区和地震活动性参数的不确定性,论述了烈度和加速度峰值结果的变异系数差别。如果再综合考虑潜在震源区、地震震源深度、衰减关系以及场地土层地震动力反应分析的不确定性,其差别会更加明显。不应简单地用加速度峰值换算烈度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的加速度分区等效为基本烈度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由加速度峰值去换算烈度在国家标准GB18306-2001的提示性附录D中指出:“当涉及地基处理、构造措施或其他防震减灾措施时,地震基本烈度数值可由本标准查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并按表D1确定,也可根据需要做更细致的划分”。其表D1给出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与地震基本烈度对照表。在相应的宣贯教材中,未对表D1的科学依据和如何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作说明,暂且将表D1解释为“政策性”的规定。从相应的宣贯教材可知,编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数据,是由五套潜在震源区和地震活动性参数的计算结果为基础,考虑到参数不确定影响和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过渡,对计算结果进行加权综合,得到每个格点“基岩”场地50年超越概率10%水平下的EPA和EPV值(P62);在分区时还考虑了与抗震设计规范的衔接等因素(P90)。所以,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可以理解为加权平均结果。但是,除极少数Ⅰ级安评工作系采用多方案数据组合的平均值结果为评价依据外,绝大多数安评工作都只是一组数据的结果。由于地震统计区、潜在震源区、地震活动性参数、衰减关系,以及场地土层地震动力反应分析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可以用若干个数据组合方案来描述,且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方案。因此,采用一组数据方案所得的结果,不可能作为“平均值”看待,也就很难用安评所得的加速度峰值去等效烈度。综上所述,烈度与加速度在工程抗震设防中的作用不同,其变异性差别也很显著。它们之间是互为补充的关系,绝非相互包容或排斥的关系。作为工程建设部门,选用变异系数较小的标量为主要设防依据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安评工作应当根据抗震设防的实际需求来决定结果的表述形式。就像佳肴制作中的盐与糖,万不可混用。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 住房城乡建设部9日发布《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该基本要求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地区重建和新建一、二层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对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农村危改房,也应参照该基本要求并按6度设防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对于9度设防地区的农村危改房建设,其抗震构造措施则应高于该基本要求的标准。农村危改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有关规定评定为整体危房的,应拆除重建;评定为局部危险的,应维修加固。按《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凡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核电厂抗震
我国核电站的设计抗震能力为能承受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为0.2g的地震(相当于8级地震),高于福岛核电站,由于设计的保守性,实际的抗震能力更高。同时,我国沿海大陆架较宽,又有许多海岛礁石环绕,客观上会减少海啸危险,加之我国核电站设计建造时也已考虑到海啸发生的情况,因此即使遇到海啸,也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而制定本标准。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内容:《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以下是《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全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1 总则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2 术语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4 防灾救灾建筑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4.0.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 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5 基础设施建筑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5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2 电力建筑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5.3 交通运输建筑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7 工业建筑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7.2 原材料生产建筑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8 仓库类建筑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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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扩展资料
我国的抗震设计仍然是以概念设计为主。只有少数工程结构才使用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等辅助设计手段。在概念设计中的抗震措施要求,是根据国内外震害经验的总结而规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各抗震设计规范大都是以“设防烈度”或“设计烈度”为依据的。
特别是地基处理、选材选型和结构抗震措施等,均要求按烈度分档进行设计。就是在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或核电厂的地安评工作中,甲方也都要求有“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内容。
在《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79,P12)中还规定,对安全壳等结构和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Ⅸ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可以说,当今中国的抗震设计还离不开烈度,只有少数需要进行抗震验算或模型实验的工程才用到加速度。
核安全等级的安全功能
安全功能可分列出多条,核电厂内安全级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能完成所有的安全功能,从而达到安全设计要求。 设计和制造规范等级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根 据不同的安全等级,在设计、制造、检查、鉴定等方面 的分级要求,它一般是与安全等级相对应的.但是有的 设备根据情况需要提高设计和制造规范等级。 质量保证等级与安全等级及设 计和制造规范等级有关,一般分为质保l级、2级 和非质量保证等级。安全1级的设备,质量保证必须是l 级的;安全2级和3级的设备,质量保证一般是2级 的,也有很多是1级的。甚至有的非安全级设备的质量保证也是1级的。质量保证等级不只是体现对安全有 关设备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纵深防御原则的第一 层,即防止故障发生。不同的质量保证等级的要求,体现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程序的内容和深度上. 抗震分类根据安全等级将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抗震设计要求分类,一般分为两类,即抗震1类和抗震2类(非抗展类)。属抗震1类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能承受厂址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即安全停堆地震(safety shutdown earthquake),在地震时及地震后仍能保持它的完整性或可运行性。抗震2类物项则按常规抗展设计。 环境鉴定等级安全有关的电气和仪表设备,须根据它所处的位置可能出现的环境条件,鉴定它的可运行性。不同的环境鉴定等级,在鉴定的条件和方法上均有不同。
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 分为哪几类分类的作用是什么
抗震设计中,建筑根据其在地震时产生的后果及在抗震救灾中所起的作用分为四类。
甲类建筑:特别重要的建筑。如遇地震破坏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建筑等,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乙类建筑:重要的建筑。如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建筑和地震时救灾需要的建筑,应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确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丙类建筑: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等。
丁类建筑:次要的建筑。如遇地震破坏不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建筑等。
探讨建筑物于地震中受损倒塌的原因,并加以防范,从工程上建造经得起强震的抗震建筑是减少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是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防震减灾工作中一项“抗”的主要任务。
扩展资料
设防标准
1、甲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
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仍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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