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 为什么会家暴)

2024-03-02 02:30:05 :42

家庭暴力论文(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 为什么会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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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中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及其改进 为什么会家暴

  摘 要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离不开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救助网络。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暴的司法干预模式,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为各国司法实践证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尴尬。本文基于实证,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人身保护令”在我国适用的反思及其改进。   关键词 反家暴 人身保护令 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3-02   一、反家暴中传统救济模式的困境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这一普遍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从我国的社会实践上来看,家庭暴力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寻求救济的方式往往是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一方面,现有的社会救助在反家暴中力量不够强大,未形成体系化,依靠道德感化,缺乏强制约束力,发挥的救济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法律救济方面,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刑事自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救济途径往往是事后的救济。由于传统司法救济途径在反家暴中的滞后性,受害人往往是在人身、精神等方面遭受了严重伤害和巨大痛苦之后才能得到救济,而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关键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免受伤害,因此反家暴中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及时制止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司法适用   “人身保护令”是指“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体来讲,是指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在一定时空内接触。   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事先法律救济机制,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家暴受害者保护和施暴者行为纠错的双重作用。同时,这种救济与传统的事后惩罚措施相比较,并没有排除受害人行使其他的民事或者刑事救济,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人身保护令作为反家暴中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司法中的适用,为家暴中受害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初步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将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由中国法学会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对人身保护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说,此前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非正式立法,其效力有待进一步考证,那么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则为“人身保护令”赋予了法律身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适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其他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很明显,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作为诉讼保全的内容,这意味着人身保护令已经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人身保护令也将随之在全国各法院正式推行,可以更大范围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事前的法律保护。2013年2月3日,持续一年多的“李阳家暴”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保护安全裁定。   三、人身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缺陷   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在实务中的推进,我们在欣喜之余,也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足及缺陷。通过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实地调研,我们了解到目前各试点法院基本上仍是以《指南》第三章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为依据,暂不考虑其效力问题,从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上看,其范围过窄,内容单一;从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上看,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时间受限、执行主体权责不明以及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一)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   1.人身保护令范围过窄   我国的《指南》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仅限于身体型暴力;另外,《指南》规定的保护令只有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之间提起诉讼离婚并且涉及家暴时才得以适用人身保护令。然而,有关性暴力或者精神暴力均不得适用,非夫妻关系的同居者也不得适用。这些限制性规定无疑提高了人身保护令的门槛,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   前段时间,广东省一些地方法院向婚前同居关系中遭受伴侣暴力的受害者颁发了人身保护令,笔者认为法院在颁发人身保护令时,可以借鉴广东的做法,应当适当扩大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以满足各类家庭暴力事件的需要。   2.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单一   《指南》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法官发出保护裁定的内容,多为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而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救济措施并未在其中予以规定。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内容过于单一和笼统,不利于确实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为了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远离暴力威胁,以获得相对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条件,可以借鉴国外人身保护令的多样化形式,将人身保护令分类为紧急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等多种类型,进而根据家暴的实际情况核发,以满足当事人寻求保护的不同需求。   (二)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   依据我国《指南》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申请、核发、执行和法律责任。   1.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限   首先,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主要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请,这就要求必须是家庭成员;其次,申请的方式是以书面申请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使用口头申请形式;最后,民事保护令申请提出的时间为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也即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如若没有离婚的打算,也就无法申请保护令。如此一来,人身保护令一方面既不能保护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弱了对施暴者的纠错作用。   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权责不明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关键,如若执行不到位,受害人可能会因为申请保护令的行为受到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我国在《指南》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并且从协助执行的角度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保护义务,但是却没有对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及职责等进行相应规定。   3.人身保护令的处罚措施有待完善   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指南》仅仅规定了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却并没有确立配套的违反民事保护令的刑事责任。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改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种制度,要想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体系来保证其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同样如此,笔者认为应该多方面改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适用,以期真正发挥人身保护令在防止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法律层面上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有关反家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很多在操作层面的细节尚未明确规定,这给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人身保护令制度虽然能够比较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好的制度规则只有通过有效运行和执行,才可以达到其效用。因此,进一步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做更加细致的规定,进而可以防止家庭暴力产生的悲剧,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影响,加之部分司法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人身保护令不甚了解,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其规定后,签发人身保护令可能会存在阻碍。进一步讲,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也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机关的保证实施。因此,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变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家庭暴力的有效防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加大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法律不被遵守,它将如同虚设。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加上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一些家暴受害者,即使在家庭暴力中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往往是不了了之。而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种新的有效途径,很多人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存在。因此,加大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法律宣传,让受害者了解这种救济途径,利用法律的途径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人身保护令制度无疑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带来了福音,但是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家暴力受害者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受限。因而,基于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加快反家暴立法的进度,同时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的立法中明确化,使得人身保护令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得益彰。通过人身保护令地运行,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进而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荣维毅,黄列.防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版.   廖家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制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国立高雄大学.   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2000年版.   李明溪.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的适用.法制天地.2011(4).   钱泳宏.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南通大学学报.2009(4).   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版.   房保国.2013年万国民事诉讼法讲义.

关于婚姻与家庭的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家暴现象越来越多,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婚姻里致命的伤害。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近几年家暴事件经常上新闻,现在有很多学者写关于 家庭暴力论文论述家暴现象,还有家庭暴力论文论述该如何面对家暴。那到底家庭暴力怎么办呢?

一、家庭暴力怎么办

1、树立一种意识,即家暴不再是“家丑”

它已经上升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早已经过时,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大胆的说出来。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

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一定要重视婚后的第一次暴力,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大胆的说出来,让大家从心里上支持你很重要。

2、自立自爱和自强

这永远是女人应对家庭暴力的法宝。遭受家庭暴力的女人很多都是不能自立自爱和自强的女人,她们在性格上存在着软弱,在行动上缺乏魄力,在精神上缺少自立。从而使得自己长期处于婚姻的弱势之中,男人一眼就把她看穿了,心里吃了定心丸,知道无论怎么样她都离不开自己,从而有恃无恐,大男人主义思想变得膨胀和病态。

3、当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一定要很重视,千万不能忍,受害后不吱声,草草了事,一时忍让会放纵对方的这种行为,尤其女性受害者,一时忍让往往会一而再再而三让家庭暴力称为一种习惯,最后无法逆转。所以这时候你不能轻易原谅对方,可以叫双方家长,找妇联甚至报警,一定要让对方有深刻的反省,和悔改,留下保证书。

4、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往往有心里问题,或心里疾病,但不守分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贫富程度的影响,是人格的问题,所以出现家庭暴力后一定要让施暴人去心里医院进行心里辅导和治疗。

5、一旦出现家庭暴力有很多人就难免走到离婚边缘,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当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去医院验伤,留下伤情报告,恐吓信息保存下来,悔过保证书,录音等。这些都可以留作证据,以免将来需要。

学生写作文遭遇家暴如何写评语

1. 孩子遭家暴被打死作文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性别平等等观念的提高,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已经受到大多数人的重视。但是,对待孩子的暴力行为,人们却是见惯不怪。这或许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许多中国人看来,孩子如同父母的私有财产,即“受之于我”就要听“我”处置。于是“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就成了暴力对待孩子的正确理由。

社会中多起令人发指的虐童事件,都是顶着“教育”的名头:被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的女童、生母打死亲生儿等事件频现报端。面对打孩子的家庭暴力,社会不应无动于衷。

毋庸置疑,我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要知道,孩子一旦落地就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人,有独立的思想和权利。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经常遭遇家暴的孩子会产生一定的心理扭曲,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甚至社会。据调查,大多在暴力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会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而且易出现暴躁、孤僻、偏执等心理偏差,从而埋下隐患。

由此看来,打孩子不只是家庭中别人无法干涉的私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全社会都应建立正确的思想,共同对打孩子的家暴说“NO”,让孩子生活在家庭之爱、社会之爱中,如此才能让孩子们“性本善”,而非“性本恶”。

2. 作文评语如何写

我们先来看一位语文老师给一位高二学生一学期中五篇作文写的评语:1、作文《愧疚》,回忆初中的英语老师徐老师,一写徐老师冤枉“我”早恋;二写分别后在大街上偶遇,徐老师先叫住了“我”;三写“我”沉迷于网络;四写回母校又遇到徐老师,徐老师很失望,于是“我”愧疚。老师总评:缺乏生动的材料。2、作文《谈素质》,是给材料议论文,材料:“某某牌面包包装袋上印着这样的字样:配料:法国酵母、添加剂,英国椰蓉、椰粉,澳洲黄油。有人入厂调查,原来就是普通面包,并没有那些‘洋货’。”作文先写“首先,商家是看到了国人的喜好”,再写“其次,这起源于商家的唯利是图”,最后写“总之,国人的素质有待提高”。老师总评:最后的结论偏离了材料。3、作文《谈男女生交往并无害》,其中写道:“早恋固然不对,但你们也不能把男女生间的正常交往也划入其范围之内吧。”老师眉批:一句话就把自己和老师、家长对立起来。你在写作文,要公正,不是在呕气。总评:不公正能说服人吗?学会“劝说”,摆正自己的位置。4、作文《中学生出国留学,弊大》,其中写道:“言归正传,中学生出国留学可以学到不少的东西,好处是大大的。”老师眉批:别学日本人说话!5、作文《谈中学生读名著》,文中先说名著的种种好处,然后写道:“有人会说:‘你把名著说得这般好,难道就没有任何缺点?’答案是肯定的。”老师眉批:自己打自己嘴巴。文中接着又写道:“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不能片面地观察、理解事物。”老师眉批:又开始上政治课了。总评:观点摇摆不定,没个定论。

这位老师的这些评语本也属正常,我想很多语文老师都写过类似的评语,本来不值得一谈,但是,学期结束老师让学生写“作文小结”时,这位同学在小结中流露出了很浓的失败感,其中还满怀幽怨地写道:“另外,老师您写评语的时候太‘刻薄’了,伤人。本来我还比较喜欢写作文,但现在越来越怕写了。”老师的评语没有能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反而打击了积极性,那罪过可大了。下面,结合分析这位老师写的评语,我想来谈谈作文评语如何写。1、评语要指出问题。每次作文训练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老师的评语可围绕这一侧重点或肯定或指正。高二同学刚学写议论文,首先要做到议论要有理有据。像那位学生在《谈素质》一文中最后得出的结论“国人的素质有待提高”跟所给材料没多大关系,老师评论“结论偏离了材料”是有道理的。2、评语要有针对性。每次作文训练最好选取一到两个训练点,不要强求完美,评语就针对这些训练点来写,少涉及其它,不专门挑刺。如那位学生的作文《愧疚》,作为记叙类作文,材料可能很平淡,但学生能熟练地运用材料,说清楚所要表达的意思,也就不必强求材料“生动”了。3、评语要体现温情。评语是老师与学生就某篇作文进行的交流,固然是要指出问题的,但充满温情仍是前提条件。这位老师在学生的三篇作文中所作的四处眉批,虽然准确地指出了学生语言表达上存在的问题,但语气过于尖锐,有点“伤人”,不太合适,容易挫伤学生的积极性。4、评语要尊重个性。评语要当作文学评论来写,要尊重学生在作文中流露出的个性,不要用同一个标准磨掉学生作文中的棱角。诸如“语句通顺”、“结构完整”之类的大路货不要再写了。评语也要能引起读者的思考和想像,让人有如醍醐灌顶。

3. 怎样给学生作文写评语

【如何写学生的作文评语】

一、评语要注重情感

小学生的作文真实体现了他们的想法和做法,是他们纯真心理的自然流露。用老师真实的感情去感染学生,可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比如我们班的一个学生学习成绩差,平时也表现得很孤独。读他的《说说心里话》文章后,其中他吐露经常惹是生非打架是因为父母离异后他感到苦、烦。文章写得很真实,我读后几乎流下眼泪,在写评语时是这样的文章虽短,但字字是金,因为每一句话都流露出你是很有个性的学生,没有一天不在思考,不在进取,你的苦、烦是你的动力,只要不是发挥在打架上,相信你会成功的,你身边有老师、同学,你还会苦、烦吗?

二、评语要有鼓励性

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做出了成绩都希望别人热情、真诚的赏识,更何况作为学生的孩子呢?作文过程中,不论学生写得好坏,长短都是学生的劳动成果。因而,教师要以儿童的眼光去看待学生所写的内容,所表达的情意,所运用的语言、方法等,要看到他们的突出成绩或个性。对学生习作的评价,应以表扬为主,使学生在作文评析的过程中,不断获得新的认识,不断获得成功的经验。

三、评语要注重启发性

写作文评语注重鼓励,并不排斥批评,因为评语也起着指点迷津的作用,但应注意用语委婉、亲切,不能直接指责,更不能讽刺、挖苦。如:一位同学在写《我的老师》这篇作文时,其中有一段:她那双乌黑闪亮的眼睛好像会说话,天天激励我们,有时叫你脸红,有时叫你高兴。这样的文章不能简单的写上描写不具体的评语,我是这样写的老师的眼睛说了哪些话呢?能否根据平时的观察具体写写?学生看后,马上作了补充。

四、要有商量讨论式的评语

小学生写作文只是初学初练,他们的作文多半是半成品,缺点、毛病自然很多,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用文学的标准去要求学生。对学生作文中的不足之处,如果用一种商量讨论式的评语,他们更易于接受。如:一位学生在写作文《春天的景色》时,开头写了这样一句话,春天是万物蓬松的季节,大自然显得生机勃勃。这句话中,蓬松一词用得不恰当,我先在旁边给他写出了蓬松的意思是:形容草、叶子、头发、绒毛等松散开。然后写出了评语,你推敲一下,‘蓬松’在这里用得合适吗?换一个什么词更恰当呢?当这学生看到评语时,拿着作文本找到我,告诉我他知道了蓬松这个词用得不当,应改为复苏,我给予了肯定,商量式的评语能达到一种和谐的民主气氛,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增加了学生修改作文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自己修改作文的能力。

4. 如何指导学生写好作文评语

一、以鼓励、赞赏为主,建议为辅

在作文评改中,评语至关重要。绝大多数学生关心作文评语的程度超过关心分数、等级。学生刚开始互相平改作文时,有些学生评语写得太尖刻,如“你这样写,纯粹是胡说”“你的字写得太难看了,简直不像人写的”等评语,这样的评语对小作者的自尊新挫伤太大。针对这种情况,我及时引导学生在写评语时要以鼓励、赞赏为主,尽力发掘自己所改同学作文中的闪光点,哪怕是标点符号书写规范、运用正确,或某个词用得好,或题目好、开头好、结尾好… …只要有好的方面,哪怕是很小的一点,都要及时的表扬且表露自己对对方的赏识。在我的努力下,学生写的评语大有改观,如有同学这样写:“你作文的思想闪耀着光芒,可书写让人有些失望。闪光的思想应该用美观的书写表现出来,不是吗?”多好的话语啊!这样,学生逐渐都能得到同学的赏识,他们甚至觉得比得到老师的表扬更有面子,这更能激发他们写作的兴趣,唤起他们写作的 *** 与信心。

二、因人而异,具体作文具体对待

对写作能力较差的学生的作文,我指导批阅者在写评语时主要从基本能力方面,如书写正确、语句通顺、表达清楚等方面评价;对写作能力较好的学生的作文,写评语时应多从材料的选择、布局谋篇、主题的提炼、富有文采、时效性、前瞻性、深刻性等方面作出评价。

三、评语形式力求多样,不拘一格

作文评语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要不拘一格,力戒模式化,陈词滥调。在指导学生写作文评语时,我引导他们及时的加旁批,再加总评。有些学生用小诗、书信等形式写评语,并画上笑脸、生气的脸、翘起的大拇指等图形辅助评论,对这些做法我及时的给予肯定和表扬。

通过今学期的训练,收效显著。其一,杜绝了少数学生不交作文的现象。其二,绝大多数学生的评语写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中肯、深刻,越来越有价值,有些学生写的评语竟然接近400字,这无形中又训练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收效可谓一箭双雕。

总之,我个人认为,大胆放手让学生互评作文,指导他们写好评语,绝对不是教师工作中的偷工减料,而是对学生能力的相信和训练。但这一教学活动绝对不能放任自流,教师一定要认真、用心的组织引导,激发学生互相评改作文的积极性,发掘他们评价作文的内在潜力,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文过程的评语:

1 、以饱满的 *** ,描写了…… 2、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内容具体。

3 、比喻贴切,用词生动。 4、文章语言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实际,读来令人倍感亲切。

5 、…以轻松愉快的语气,向我们娓娓道来,令人回味无穷。 6、叙述自然生动、结构紧凑,衔接自然连贯,中心突出。 7、对于景色的描写,语言简练而准确,联想则为触景生情,情景自然融合。

10、小作者观察仔细,叙述时井然有序 12 、对人物的语言、神态、动作等,进行精心细腻的描绘,这是本文的一大特色。

作文结尾:1 、结尾恰到好处地点明中心,语言朴实而含义深刻,耐人寻味。

2 、以感受开关,以感受结尾。这样便使文章前后照应,首尾连贯,同时又使文章主题回环复沓,感染力极强。

3 、结尾处对人物的赞美,情真意切,感人至深。 4、文章含蓄的结尾,既点题,又耐人寻味。

5 、结尾处集中表达情感,既照应开头又总结全文。首尾连贯,一气呵成。

总评:1 、文章杂而不乱,能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2.作了细腻而传神的刻画。

3 、…切合实际,蕴含着朴素而深刻的哲理,读来令人精神振奋,情绪激昂。

4 、这篇文章充满了 *** ,从字里行间能体会到作者对…的喜爱之情。全文层次清晰,语句流畅。

5 、事例叙述生动、具体、趣味性强,且与前面的比喻…一脉相承。最后,作者用寥寥数语,表现出了自已对…的情感,令人感动。 6、文章前后连贯,形成完整的形象。

5. 作文批语该怎样写

我也是语文教师,批改作文是最头疼的事。我给你搜了一篇,咱们共同学习吧

如何写好作文批语:

1 、认真赏识的批改态度:

爱默生曾经说过: “ 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 ” 教师首先应当摆正心态,以平等的态度去对待学生,以赏识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的作品,尊重学生的劳动成果。

学生作文,一两节课,成文一篇,也非易事。在他们看来,是努力写出的,已达到自己的较好水平。送给老师批改,是期待着老师的肯定或指正,以便从中汲取力量与启示。对于教师来说,批改时则应以正面评价为主,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批语,看到成绩与进步,坚定写好作文的信心。如果否定过多,不仅无此必要,也易使学生丧失自信,抑制创造力的发挥,甚至对教师的批改产生误解乃至反感。哪怕是差生的作文,只要教师怀着热爱他们的感情仔细阅读,总是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优点,并非一无是处。比如写得真实,全是自己的语言,没有抄袭;没有完 全按照 老师讲的模式写,有自己的创造;有一两个事例选得很特别,是别人不注意、不常用的;有一处恰当的引用了格言、歇后语或名人名言;语言朴实,没有任何修饰和雕琢的痕迹;全是白描手法,开门见山,没有铺陈和渲染 …… 找到这些优点,在作文评价时给予表扬,并适当地给予充分的鼓励。老师们不妨细心观察,表扬后的学生学习劲头倍增。

作文的主体是人,作文不可无我,作文评改中也要大力提倡爱护 “ 我 ” ,尊重 “ 我 ” ,张扬 “ 我 ” ,以此为突破口,改变作文评改中的被动局面。要激发学生写作欲望,引导学生用心灵体味人生,用人格抒写人生,因此,教师在作文评改中就要确立学生主体的意识,摆正自身位置,教师不是学生作文的局外人、居高临下的评判者,而是学生作文的参与者、与学生一样的生活体验者和学生思想的交流者。

2 、批语要有鼓励性: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私塾老先生在批阅学生作文时发现有三篇不同寻常的作文卷,他分别给他们加上评语。第一篇写了标题后,只写了一个 “ 夫 ” 字就没了,他评曰: “ 大有作文之势! ” 第二篇仅有标题,连 “ 夫 ” 字也没有,他评曰: “ 引而不发,妙也! ” 第三篇干脆白卷,连标题都没有写,他还是给他加上一个评语: “ 清白可喜。 ” 这当然是个笑语,带着某些讽刺意味,但笑过之后,逆向思考一下,我认为它还颇有一些启示意义,那就是写作文批语时注重掌握鼓励的学问。教师的眼睛不能专找学生的不足,还应发现优点给予鼓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好作文不一定是老师教出来的,但可能是教师鼓励出来的。人常说,教育的艺术,说到底是一种鼓励的艺术,写作文评语也是如此。一个语文教师必须在评语中贯彻鼓励性原则,敢于鼓励,善于鼓励。教师批改作文不是法官判案,不必那么拘泥,可坚持鼓励优点但不纵容缺点的做法。茅盾上小学时,老师在他的《宋大祖杯酒释兵论》的文末,写下这样的批语: “ 好笔力,好见地,读史有眼,立论有识,小子可造。其竭力用功,勉成大器! ” 在《秦始皇汉高祖隋文帝论》的文末,该老师的评语更为精彩: “ 目光如炬,笔锐似剑,洋洋千言,宛若水银泄地,无孔不入 …” 读着这样的文字,我们可以想象少年的茅盾该是如何受其感发和激励。 :

学生作文,一两节课,成文一篇,也非易事。在他们看来,是努力写出的,已1 、认真赏识的批改态度:

爱默生曾经说过: “ 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 ” 教师首先应当摆正心态,以平等的态度去对待学生,以赏识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的作品,尊重学生的劳动成果。

达到自己的较好水平。送给老师批改,是期待着老师的肯定或指正,以便从中汲取力量与启示。对于教师来说,批改时则应以正面评价为主,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批语,看到成绩与进步,坚定写好作文的信心。如果否定过多,不仅无此必要,也易使学生丧失自信,抑制创造力的发挥,甚至对教师的批改产生误解乃至反感。哪怕是差生的作文,只要教师怀着热爱他们的感情仔细阅读,总是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优点,并非一无是处。比如写得真实,全是自己的语言,没有抄袭;没有完 全按照 老师讲的模式写,有自己的创造;有一两个事例选得很特别,是别人不注意、不常用的;有一处恰当的引用了格言、歇后语或名人名言;语言朴实,没有任何修饰和雕琢的痕迹;全是白描手法,开门见山,没有铺陈和渲染 …… 找到这些优点,在作文评价时给予表扬.

6. 教师怎样合理给学生写作文评语

参考

1. 全文叙事集中,不枝不蔓,语言朴实流畅,感情真挚感人.

2. 通过丰富人物的语言和动作,衬托出人物的思想品质.文章想象合情合理,叙述自然生动,结构紧凑,衔接自然连贯,中心突出.

3. 语言朴素,中心明确,构思合理,行文层次清楚.

4. 能把人物内心活动写得十分生动,的确难能可贵,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5. 文章头尾照应,中心明确,结构完整.

6. 文章有理有据,说服力强,突出人物个性,上下文过渡自然,条理清晰,首尾照应,结尾点题,突出中心思想.

7. 作者对…观察仔细,描写细腻,语言生动活泼,表现手法富有新意.

7. 作文评语如何写

作文评语该如何写 奉新二中:许小妹 内容摘要:一条好的评语不仅能帮助学生分析作文的得失,还能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所以教师在作文评语里应该少指缺点、多指优点,少下断语、多些探讨,不求全面、突出重点,并且要鼓励学生写评语。 作文评语是语文老师对学生的作文从形式到内容一个总结性的评价。如果说批改是作文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那么给学生作文下评语,则是这一环节的点睛之笔。作文评语既有评价功能,又有导向作用。它不仅要评价学生习作的优劣,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师生之间心灵上的沟通和交流,教师通过评语唤起学生的情感共鸣,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使学生通过长期的评语感染,领悟写作技巧,磨炼意志品质,激起写作兴趣,点燃写作热情,逐步提高写作能力。显然, 一段好的批语,对学生将会大有裨益:可以让学生既写好了作文,又学会了做人;既促进了师生之间的感情交流,又融洽了师生之间的关系。其意义可以说远远超出了评语本身,一条好的评语不仅能帮助学生分析作文的得失,还能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 一、少指缺点、多指优点 以往我们批改作文,总是给学生指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比如“中心不明确”、“内容不具体”、“选材不恰当”、“结构不合理”、“书写不规范”……好像这样做才能帮助学生提高写作水平,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出教师的水平。但是,如何才能使中心明确、内容具体、选材恰当呢?学生看了批语,也还是不明白,写作积极性却已大受打击。我们说,作文批改应注重实效性,为什么不多指优点而少指缺点呢?我们完全可以放下某一习作中选材不合理的不足,指出他文章构思精巧和语言富于表现力等优点。指出优点,既是对学生的鼓励,也使正确的知识得到强化。那么,对习作中存在的缺点、问题是否可以视而不见呢?也不是。教师应明确指出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当然,这一内容一般不应在评语中体现,而应在作文讲评中反馈给学生。

二、少下断语、多些探讨 毫无疑问,教师的评语只能代表一家之言。同一篇作文,不同的老师可以给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因此,教师总是根据自己的评价标准去评判学生作文并要求学生完全接受自己的观点是不科学的。除非存在很明显的问题,教师一般不应轻易下断语,而应多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进行探讨。例如,与其在评语中写道“内容不够充实”,倒不如说“在我看来,如果你能将更为典型、更为具体的材料充实到你的文章中去,效果可能会更好。你认为呢?”这样的探讨性的评语使学生感到自己以及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尊重,通常他也会充分重视教师给他的批语。

三、不求全面、突出重点 有的教师在评语中力求面面俱到,生怕遗漏了某一方面而使学生遭受损失。所以他们的评语从审题立意篇章结构到遣词造句标点符号再到行文格式字数要求,可谓详尽具体,苦口婆心。然而作文训练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作文课也不止这一节,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考虑“各个击破”呢?把太多的信息一股脑灌输给学生,学生理解和应用都成问题,即所谓“贪多嚼不烂”。我们的做法是评语只针对主要方面,其它内容则通过旁批或直接修改来反映。这样,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学生努力有方向,效果易检测,同时也使教师批改作文的效率大为提高。

四、鼓励学生写评语 这里所说的评语包括两种:

1.作文后的自评。学生每次写完作文之后,经过自己的反复修改,都给自己的作文指出优点,置在评语栏里,这既是一种自我肯定与激励,也可作为老师批改作文的参考。

2.对同学作文的互评。同学之间相互找对方作文的优点,这首先是一个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过程,同时它也可作为老师批改作文的参考。 以上四方面的重视,就使作文教学克服了单向交流的弊端,形成了教育对话的新格局。在这一平等的对话交流中,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写作能力将得到潜移默化的培养和提高。 一段好的作文评语 ,不仅能评定学生作文水平的高低 ,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 ,发掘学生的写作潜能 ,起到一种唤醒、鼓舞与激励的作用。

家暴论文!!!!!快快!!!!!!!!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冷暴力的论文答辩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病毒,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日程。1家庭冷暴力的界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拳打脚踢的家庭热暴力,是一种表现方式隐性的家庭暴力形式。所谓家庭冷暴力,也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问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1.1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这种暴力是看得见、听的见家庭热暴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油、盐、柴、米等问题而大打出手的现象逐渐减少,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更是很少出现或听见动之以拳脚、咆哮、谩骂声不绝于耳的家庭热暴力。但在城市一些家庭,暴力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还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家庭成员中的双方在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1.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妻子有些想法想征求丈夫的意见时,丈夫就说:“你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就跟别人学”、“你也不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的模样,再漂亮的东西套在你身上也好不了”。比如夫妻因为财务问题有 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包括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所谓家庭冷暴力,也被称之为家庭冷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的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疏远。夫妻间家庭冷暴力的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甚至表现为言语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1.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言语攻击表现为用语言刺激攻击对方,一方对另一方明显的冷嘲热讽。有一类人从来不喜欢赞美别人,哪怕是对丈夫或是妻子,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比如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

求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求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英文段落

一千六百多字,凑合吧The Tragedy of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towards women is a problem that is often overlooked by Society. Violence is defined by the Riverside Webster’s Dictionary (p.755) as: 1. Physical force employed so as to damage or injure. 2. As an instance of violent action. If this is the case than why is it that so many women are beaten by loved ones each year and little or nothing is done to correct this violent and hostile situation? In this paper I will attempt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along will a slue of others which place women in these war zones each day. "The battered women is pictured by most people as a small, fragile, haggard person who might once have been pretty. She has several small children, no job skills, and is economically dependent on her husband. It is frequently assumed that she is poor and from a minority group. She is accustomed to living in violence, and her fearfulness and passivity are emphasized above all. Although some battered women do fit this description, research proves it to be false stereotype.’’(Walker p.18) In fact most batte red women have highly lucrative jobs such as doctors or lawyers, Corporation executives and nurses. Most are heavy set women whose assets are controlled by there husbands and cannot defend themselves physically. Battered women are found in all racial, rel igious and ethical backgrounds as well as age groups and educational levels. ’’Who are battered women? If you are a women, there is a 50 percent chance it could be you!’’(Walker p.19) Statistical data on battered women is difficult to find because most records are buried in medical records, domestic disturbance calls to the police or the records of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During my research I found that characteristics in numerous c ategories for both the batterer and battered were the same. Here is a list of those categories that were the same or in a similar fashion the same for both individuals. Commonly shared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Battered and Batterer. 1. Has low self-esteem. 2. Believes all myths about battering relationships. 3. Is a traditionalist about the home, strongly believes in family unity and his or her roles in the family unit. As with the women all racial, religious, educational levels equally represent the men, cultures socioeconomic groups. "Batterers typically deny that they have a problem, although they are aware of it; and they become enraged if their women should reveal t he true situation." (Walker p.36) "Researchers Eisenberg and Micklow found 90 percent of the batterers in their study had been in the military. Twenty five percent received dishonorable discharges." (Walker p.37) These are some alarming facts and characteristics about both the battered a nd the batterer. I was unable to collect any data on the cause for this percentage of violence by men of the military. Although it being a school of violence might have some weight on the effects of this violence on women. Some of the reasoning behind the se acts of physical and mental neglect may be societies acceptance of such violence. We as a society are always calling for more violence on television in the theater and on other individuals. We pay for these sorts of entertainment, ask the government to apply force on other nations and as the saying goes "sex and violence sell." It is glorified in all forms of the media. Why do battered women stay with there significant others? The answer has many different angles; some stay for financial reasons others for the traditional reasons. The fact is that they stay, but when is enough? "After you live so many years, and you wak e up one day, and your body has just about had it, you say, ’My God, I just can’t take another punch.’ That’s what happened to me. I just reached a point where I said, ’No more. Nothing is worth it.’ I decided I would rather struggle and see if I couldn’t make it, so I just up and left, and that’s been it." (Langley and Levy p.111) This was the victim of spouse abuse for seventeen years. In another case a women from Maryland described her experience. "Being beaten up is the most degrading, humiliating, cr ushing kind of thing that could happen to a person." (Langley and Levy p.116) in most cases the women feel that they are the ones to blame for there battering and also apologize for being beaten. "A women’s decision to stay or go to seek help or suffer in silence is often determined by the frequency of her beatings." (Langley and Levy p.122) When women do come to the end of the line and have finally worked up enough courage to do it, to leave the one she loves so dear where does she go? Well I would like to tell you that she calls for help via the police or local athorities and receives the compassion and understanding that she so deserves and needs in this time of uncertainty and doubt. But, all too often she is meet with hostility and cynicism. "Usually, the police, attorneys, prosecutors, public defenders, and even judges feel they should not get involved in so called family problems." (Langley and Levy p.153) One Detroit police officer is even quoted as saying, "there are no rewards for refereeing a family fight." (Langley and Levy p.153) One of the problems is the offense can be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matters. There are in fact only three states that have l aws that deal directly with spouse abuse, California, Hawaii, and Texas which make it an automatic felony for a husband to beat his wife. The system however does not work in the favor of the battered but rather in the favor of the batterer. "Assault is a crime in every state. Since wife beating is a form of assault, then wife beating is a crime in every state. In practice, however, wife beating is not treated as a crime but as a civil matter. Prosecutors deliberately look the other way even when a man adm its to wife beating." (Langley and Levy p.154) When the judicial system fails to help the abused, the abused must turn elsewhere. Places such as crisis centers, church, or shelters. But in many places there are no such places or organizations to help the abused, then the abused must depend on communi ty help as well as family and friends to help. Mostly with support groups and just by giving the abused the compassion and support once sot by the abused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ne example of this disappointment in the system was found in the Detroit Free Press, in an article headlined " Emergency Number Still Has Kinks," reported: " near-breathless women, beaten by her husband, dialed 911 to ask for police assistance. ’Does he have a weapon?’ the operator asked. " She answered he did not. "Then I am sorry. We won’t be able to help you,’ the operator said to the dismayed women." (Langley and Levy p.160) This lack of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n return sends women a message of desperation, fear and frustration. Many women in turn take the law into there own hands, in a study done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etween 1987 and 1991. "Approximate ly one in four attacks involved the use of a gun or knife, according to the study. Young, black and Hispanic women were especially vulnerable, as were poor single women with low education levels who lived in inner cities. The findings were drawn from more than 400,000 interviews." The Acting Bureau Director Lawrence A. Greenfeld stated that "the number of women attacked by spouses, former spouses, boyfriends, parents or children is more than 10 times higher than the number of males attacked by such people ." It is clear to me that all of us living in this great nation need to join hands in the fight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the home, not just against women but children and men as well. But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 would like to focus mainly on the women of the American household. We as a society should take action and compose social as well as political laws to rectify this situation. There are no set standards, in fact police officers are told to not arrest in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calls. The reasoning is once again the civil matter of domestic violence being a "family problem". In concluding this simply alarming and terrifyingly eye opening subject matter I would like to suggest five areas in which we as a society and human beings could help in altering the violence. Not just on women but on women, children and minorities as w ell. 1. The expression of violence is most commonly seen in the context of relationships 2. Current policies to address personal violence are outdated and superficial. 3. Violence does not effect everyone equally-it is ingrained in cultural expressions of power and inequality. 4. Prevention of violence entails on the positiv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lationships, not just focusing on individual weaknesses or deviance. 5. Youth are important resources and are part of the solution. I strongly believe in these five seemingly simply and yet necessary areas. Not as a way of solving the domestic problems of society today but as a way of depleting the number of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each year until a suitable set of guidelines or st andards can be developed. Works Cited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ox 6000 Rockville, Maryland 20850 David A. Wolfe Christine Wekerle Katreena Scott Alternatives to Violence Empowering Youth to Develop Healthy Relationships Sage Publications 2455 Teller Road 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91320 Evan Stark, Ph.D., M.S.W. Anne Flitcraft, M.D. Women At Risk Domestic Violence and Women’s Health Sage Publications 2455 Teller Road Thousand Oaks, California 91320 Roger Langley Richard C. Levy Wife Beating: The Silent Crisis A Sunrise Book E.P. Dutton 201 Park Avenue South New York, N.Y. 10003 Lenore E. Walker The Battered Women Harper & Row, Publishers New York, Hagerstown, San Francisco, London

论文 家庭暴力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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