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试题及答案((高分悬赏)帮忙做几道民法学题目(选择题部分)!!!(要附上每题的详解))
本文目录
- (高分悬赏)帮忙做几道民法学题目(选择题部分)!!!(要附上每题的详解)
- 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三
- 电大本科民法学试题附答案(2)
- 郑州大学《民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 求一道民法学的题目!
- 电大民法学试题及答案(2)
- 【民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法人分类
- 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二
- 民法学案例分析
(高分悬赏)帮忙做几道民法学题目(选择题部分)!!!(要附上每题的详解)
1、A由于未得到债务人甲的认可,丁与乙的协议不生效;因此丙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2、B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1)身体伤害的(2)产品质量引起的损伤(3)租金给付的。3、D《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4、BC(著作权)首先,著作权是无需登记的,B的上半句正确;B的下半句也是正确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C也是正确的,物权法适用后,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几年前,C是错的。4、D(梨)首先,设定的是解除条件(不存在延缓的可能性)。解除的条件是“梨收成达达不到七成以上时”,因此是否定的条件。5、B《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不知道说的是否比较清楚。
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三
1.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给一个实例,让考生判断适用的制度时,只要根据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即可作出。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要求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甲“赶羊回家入圈”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故认定为B项获取不当得利。 【注意】:本题的陷阱在于所问问题,即“甲的行为”的理解。若不能明确“甲的行为”是指哪种行为,就会选错。该类题是为了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首先要求把握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其次是必须字斟句酌所给实例的语言表述,如“混入”就是关键性字眼。最后是注意所问的问题。如果变换所问问题,结论则完全不同。如问“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则是多选题目。在复习该类型题时,一定要举一反三。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正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C项正确。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注意】该问题首次以选择题型出现,具有一定迷惑性,案例分析也遇到。仔细琢磨《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正确理解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接受遗赠和放弃受遗赠行为各自的法定表示方式,即便在案例分析中出现,也可迎刃而解。 正好相对,其意思表示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 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依此规定,A、D、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注意】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考查基本采此方式,不直接以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表述,而是用实例说明,这就增加了该类题的难度,只要在相应地辅导书中多注意所举例子足矣。该考点非常实用,将来还会出现。 4.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乙将作为改编成戏剧剧本的作者享有改编剧本的著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本题中,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丁音像公司应当向甲、乙、丙支付报酬。故只有D项正确。 【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5.买卖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注意】此题没有什么难度,只要对买卖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正确理解题意。买卖合同还可以与赠与合同比较出题。
电大本科民法学试题附答案(2)
10 、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A .自行恢复 B .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 .不能自行恢复 D .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A .可以要求其交付 B .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 .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12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A .10 年 B .20 年 C .30 年
13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 .质押合同成立时 B .质押合同登记时 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 、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抗辩权
15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 .拒绝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方承担。
A .合同成立 B .所有权转移 C .标的物交付
17 、名称权是( )。
A .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 .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 、担保物权包括( )。
A .典权和抵押权 B .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 .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 、配偶权是( )。
A .精神性人格权 B .物质性人格权 C .身份权
20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
A .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 .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 .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本题共10 小题,每小题1 分,满分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5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6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7 、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8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9 、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 、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 小题,每小题3 分,满分15 分)
1 、无因管理
2 、诉讼时效
3 、缔约过失责任
4 、驰名商标
5 、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 小题,分别为6 分和10 分,满分16 分)
1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 分)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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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民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1、标准答案:d 解 析: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2、d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3、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b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5、c1、b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ab3、abc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ab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5、ab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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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完整、准确的答案。1.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在性质上无效。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应当返还给所有权人。 (× )解析: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需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无效。第三人取得该财产并不必然应当返还,若符合善意取得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2.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无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只能约束受托人。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关于显名间接代理和匿名间接代理的规定,在第三人明知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信息,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选定后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3. 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解析:单务合同指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相对于双务合同而言, 单务合同并不必然都是无偿,如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是有偿合同,又是单务合同。 4.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解析:应当区分不当得利的人在受领不当得利时主观恶性。若为善意,则返还财产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若主观为恶性,则应将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应一并赔偿。5. 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解释:经公证的遗嘱不能被口头遗嘱所撤销。6. 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解析: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若受限制,那古代名著的作者早就被人篡改姓名了。7.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解析:以上方式为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8. 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9. 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解析:可以适当高于对方实际损失,而不是应当高于对方实际损失。10.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解析:上述情况属于双方代理行为,构成代理权滥用,因为侵犯了委托人利益而无效。11. 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解析:诉讼时效中断后,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此复天然绿水晶/2009.7.29.11:00
电大民法学试题及答案(2)
生效:生效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为当事人自决效力留有余地,如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因此效力问题可以补救。 说明:如未答出全部要点,但另有其他对法律行为成立和法律行为生效的评价或论述,也可酌情给分。 监护 监护权与亲权的区别有:BD A.亲权是身份权,监护权不是身份权 B.监护权和亲权保护的对象不同 C.亲权的主体可以是近亲属,监护权的主体可以是父母 D.监护权和亲权的产生不同 宣告死亡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D A.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 D.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 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 (3)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如答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未答出“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可) 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荣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A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民事权利 下列属于形成权的有:CD A.人格权 B.著作权 C.债权人追认权 D.债权人撤销权 责任 下列术语中,哪些术语中的“责任”不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ABCD A.举证责任 B.保证责任 C.有限责任 D.岗位责任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B A.合伙组织中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按份责任 B.法定代表人不属于法人的机关 C.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责任与出资人的责任不同,是一种无限责任 解释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物权 下列不属于自然孳息的是:A A.宰牛而获得的牛肉 B.母鸡产下的鸡蛋 C.母牛产下的小牛 D.羊身上的羊毛 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而将货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该批货物灭失,则此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 b) A.甲承担 B.乙承担 C.提存部门承担 D.甲,乙分担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东风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c) A.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 B.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可以在转让债权时抵押权随之转让 D.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合同效力 甲、乙签订一耕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牛。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了价款,但甲因事想再用1个月,乙同意,但双方约定牛已归乙所有,甲只是借用。8月30日,该牛产下一小牛。对于小牛的归属,双方发生争议。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BC A.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牛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B.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牛仍为甲所有 C.应归甲所有,因为该牛所有权虽已移转,但并未交付 D.应归乙所有,因为该牛已经交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甲将自家一幅宋代名画卖于乙,乙在付款收货后得知甲还未满16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BD A.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B.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 C.乙可催告甲的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未作表示,视为同意该买卖? D.该买卖合同被追认之前,乙有撤销的权利?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D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民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法人分类
一、试题精讲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2.单选)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考点】法人
【难度】★★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社团法人中有营利法人,也有非营利法人。比如工会虽是社团法人,但不是营利法人;公司是社团法人,但是是营利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律师协会为会员的集合,他们都是社团法人。A、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我国,基金会法人作为捐助法人的一种,只能是公益法人。B项正确,当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譬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如“新东方”,为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但是其是营利法人;如“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综合儿童医院。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总结
(1)民法学上法人的分类:
①公法人、私法人;
②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③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间法人;
(2)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
①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
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
(3)不同的法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归属于不同种类的法人:
①基金会,按照民法学的分类,属于财团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的分类,属于非营利法人;
②公司,按照民法学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的分类,属于营利法人;
③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俩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如“工会、法学会”属于社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则属于财团法人。
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二
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注意】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只有对该理论完全理解,才能形成学习民法的基本思路。对此,只要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三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三个问题准确把握,即可自如对待类似考题。另外,注意命题题意,要求填写的是错误项。 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侵害相关人身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些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只有B项正确。 【注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报社的报道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的自杀以及自杀未遂后造成的终身残疾,最终导致健康权受损。考生答题容易引起混淆的是本命题所问问题。 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理论理解有一定难度。对该问题,一定要结合实例。每年考试都要涉及。 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可见,本题备选答案中,只有C项肖像权符合要求。 【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把民事权利的内容搞清楚,权利主体即可确定。 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 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成立时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此题是合同法条文变相再现。《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
民法学案例分析
答案来自:《民法总论》试卷(一)及参考答案(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答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答案〕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答案〕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退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答案〕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答案〕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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