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什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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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什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包括防止水土流失、预防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代理机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水土保持设施是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包括各种预防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的绿化措施、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等。在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配套实施,并接受验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例如,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只有当水土保持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如若不合格,则应当及时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答:生产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标准是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均符合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水土保持是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标准的结构和特点
一、标准的结构
GB/T1577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整体结构为:标准适用范围、验收分类、总则、单项措施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技术档案和附录8个部分。其中标准适用范围、验收分类和总则,是对标准适用的条件、范围,验收的分类和总体要求的概述。
验收分类,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内容,分为单项措施验收、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三类。三类验收均包括相应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并且三类验收都要以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技术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单项措施验收是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或大型工程的分部工程完成时,实施主持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的单项措施进行验收。阶段验收是在每年年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了治理任务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并对年度治理成果作出评价。竣工验收是在一期治理期末,项目主管单位按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并评价治理成果等级。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①明确档案制度,资料及时归档;②项目内容齐全,资料确切可靠。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反映工作过程的主要文献,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技术成果,各个工作环节的辅助性技术成果。技术档案管理中,档案分类应采用分类建档、分级建档;档案保存年限应依据档案的性质和利用价值,分为长期保存(15年以上)、中期保存(5~15年)和短期保存(3~5年);档案的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和各级技术档案与水土保持档案的总体要求,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档案纳入各级水土保持部门档案体系,按有关制度,统一管理,完善借还手续。
附录A为各项治理措施验收质量要求,附录B为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附录C为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计要求,附录D给出了验收抽样比例与主要成果表格式。
二、新标准修订部分
(1)修改了原标准的章、条、段;规范了计量单位的表示方式,明确了本标准附录的性质为资料性附录;取消了原标准章节中的悬置段。
(2)明确了验收对象的投资方,包括中央、地方和引用外资。
(3)明确了纸质文件,施工承包单位增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实施主持单位改为“乡级政府或以上组成的小流域治理指挥部”;项目主管单位改为“县级政府或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4)改为按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验收:①拦渣工程,包括拦渣坝(尾矿坝)、挡渣墙、拦渣堤等;②斜坡防护工程,包括削坡开级、工程护坡、植物护坡等;③土地整治工程,包括坑凹回填、渣场改造、整治后的土地利用等;④防洪排导工程,包括拦洪坝、护岸护滩工程、堤防工程、排洪排水工程、泥石流沟道治理工程等;⑤降水蓄渗工程;⑥临时防护工程,包括施工场地开挖、表面覆盖、临时挡土(石)工程、临时排水设施、沉沙池、临时种草等;⑦植被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破坏土地植被恢复、植物护坡、综合护坡工程、绿化美化等;⑧防风固沙工程,包括沙障固沙、造林固沙、种草固沙、沙丘平整造地等。
(5)验收申请报告中,增加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6)阶段验收除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年度施工的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项目主管单位在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补充提供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8)补充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档案各归档一份。完善了电子档案的内容。
三、新标准的特点
新标准用语更加规范,与各学科和行业领域的通用专业术语保持一致,新标准规范了计量单位的表示方式。新标准的结构更趋于合理和精炼,修改了原标准的章、条、段,取消了原标准章节中的悬置段;对验收的重要内容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新标准对原标准中可能产生歧义或原标准中指向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本标准附录性质为资料性附录而不是规范性附录,新标准的附录只具有参考性而非硬性的规定;明确了验收对象的投资方,包括中央、地方和引用外资,即明确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国家公益性事业投资的投资性质;明确了验收各个环节纸质文件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在组织领导方面,将原标准中实施主持单位改为“乡级政府或以上组成的小流域治理指挥部”,将项目主管单位改为“县级政府或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新标准还规定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承包单位。
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GB/T15773—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已经实施10余年,为我国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在对原标准GB/T15773—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GB/T1577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规定了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及成果要求,对规范验收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的总结和推广,推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标准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责任很重的工作,规范验收技术是十分必要的。制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要求各项治理措施必须按规划设计实施,并符合治理措施技术标准规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用客观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手段,使验收工作有章可循,这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实施主持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提高治理质量、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治理效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水土保持验收收费标准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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