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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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什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评估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他。 十条 除本办法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1 2 3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国有资产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是什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是指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主要方面包括:1、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收益,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依据;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股权等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3、该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和公信力。综上所述: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应注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管和公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规定的资产评估制度,旨在保障评估质量和公正性。办法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以及评估过程中的各项要求。《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产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依据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和基准日,并采用科学、严谨的技术和方法,对评估对象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建立现代化资产评估制度,办法将会促进资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违法失信以及欺诈行为等问题,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评估报告中存在的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评估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误导性或虚假内容,并造成了损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如果评估机构准备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实内容,一旦被证明影响到他人利益,该评估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机构的职责,保障了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规范了资本市场秩序。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申请资格、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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