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

2024-06-18 01:30:15 :102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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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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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6〕4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退居二线 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还是哪个行政法规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二、实施步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三、实施方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三)关于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四、组织领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

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党政领导机关,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的精神,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是指1993年3月15日(含)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3月15日(含)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是指1970年3月15日(含)以后出生。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的报名、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所有环节。   3、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   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2011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1年3月15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报考。   4、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见招考职位表)。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限本省统一招募且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或农村特岗教师报考”的,是指由我省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我省按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招募在西部省份服务的)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这四个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计算截止时间是2011年9月30日。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以上明确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为网上报名的第一天即2011年3月15日。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不能进入2011年度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等步骤实施。   (一)制定录用计划   各招录机关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知要求,编制录用计划,逐级报县、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考公告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考试大纲。各设区市招考的有关具体事项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发布。   (三)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8:00至3月24日18:00(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到3月25日18:00)。报名网站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jxhrss.gov.cn)、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xgwy.cn)和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一个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考区。各职位报名成功人数定期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报名成功的人员,要在4月19日至23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生在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书。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如对自己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有疑问,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确认符合条件后再填报。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二是报考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或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报考人员联系而影响考试和录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三是报考人员应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考试报名费、考试考务费、面试费和其他测试费,体检费由招录机关负担。拟享受减免费用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不进行网上缴费。   (四)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这两科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4日。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可参考《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考务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江西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报名网站下载)为准。   2、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监狱劳教部门职位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的考生,需于4月23日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科目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乡镇专武干部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军事理论知识》。考试大纲在报名网站下载。   其他凡在招考职位表中注明了专业考试科目的职位,则入闱该职位面试人员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未注明专业考试科目的职位,则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3、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将区分不同情况,分层分类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人民警察职位和乡镇专武干部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按三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划定;其他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按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总成绩划定。   (五)面试   1、确定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   在笔试合格(即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计划录用数在5人及以下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3:1;计划录用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2.5:1;计划录用数在11人及以上时,报考比例不低于4:1,面试比例为2:1。   确定第一批入闱人员时,先根据职位实际报考人数和对应的报考比例计算出第一批可以完成的计划数,再乘以这一计划数对应的面试比例,即为第一批可入闱的人数。然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第一批可入闱人数范围内,确定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   按此办法,报考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第一批无人可以入闱,全部面试人员需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5人但未达到本职位规定报考比例的职位,或报考人数已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但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第一批入闱只产生一部分面试人员,不足人数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且笔试合格人数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职位,全部面试人员都在第一批产生,无须进行调剂。   确定面试人员时,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   2、网上公开调剂   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开调剂。调剂期间,凡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但第一批未入闱面试的人员,如符合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均可在网上自愿重新报名参加调剂。调剂报名结束后按调剂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第二批入闱面试人员。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面试人数的职位,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   面试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为:面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最低分数(调剂职位还需公布调剂入闱人员最低分数)。   3、面试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本人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等,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下述相应材料:   (1)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由于资格审查时还未取得毕业证,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表格在报名网站下载)。***隐藏网址***   (3)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4、递补面试人员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省直单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下机关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网公布。   需要递补面试人员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面试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递补面试。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但如无法形成竞争则取消职位。   5、面试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为2011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省直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7人或9人,其中本单位考官分别不超过1人或2人。(一般每组设7名考官,其中本单位考官不超过1名,计分时去掉1个分和1个最低分;如果每组中本单位考官达到2人时,该小组应设9名考官,计分时去掉2个分和2个最低分)。   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缺考、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该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6、体能测试   职位表中注明要体能测试的,入闱面试人员均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名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能测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中注明要体能测试的,其标准按《2011年江西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普通职位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及实施规则》执行,四项测试中需三项达标为合格。(如国家出台新的体能测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专武干部的体能测试标准按《江西省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四项测试中需三项达标为合格。   7、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计算公式为:   (1)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   (2)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面试成绩×2   (公式中的单科成绩均为百分制)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同一职位中既有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又有调剂入闱人员的,统一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其中视力要求按照职位表的备注栏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招录职位体检前考生提出放弃出现的空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后,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都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职位名称或代码、拟录用人员姓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xgwy.cn)、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上进行公示;设区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也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时在本市有关网站进行公示。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须填写《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录用报告、拟录用人员的档案、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材料及有关证件,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审批手续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招考工作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招考。办理录用审批时,填写《江西省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考录收费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不按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招一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不同情况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赣人社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公务员法实行后,15年发的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意见还执行吗

新公务员法实行之后,很多人不明白未来是不是还要遵守以往的一些条例,比如二零一五年发的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意见,这点需要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一、新《公务员法》内有专门的规定,以往规律还要执行!

里面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从二零一九年的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公务员法》。其中关于二零一五年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意见,将有一部分要执行,比如公务员的业务环节将会全面的执行,没有什么太大的改变,关于任用制度和福利方面的制度,则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以往的规定将取消,而是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这点《公务员法》有明文的规定,大家需要遵守!

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明确的指导!

我国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面的解释了新的法规出台之后,二零一五年县以下职务职级并行意见的处理办法!其中专门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对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前的一些职务职级的处理,依旧按照以往的规定处理,但是只要是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之后的职务职级的调整,这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我国中组部印发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也就解释!

《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是我国中组部的一个规定,内容中明确告诉大家实施方案的时间性、延展性!明确的说明了相关的方案执行的具体办法!大家可以参考《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里面的方案进行实施!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新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同步生效了,新推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那些激励利好呢?本文在严格参考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大家详细梳理下我国公务员职务、职位、职级与级别等概念的内涵和设置规则,以及「职务与职级并行」带来的新变化。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的公务员法均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一、一些基本概念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在内涵上对公务员范围作了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的《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又在外延上对各类型单位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作了具体划定。(公务员范围)2.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将公务员按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并分别设置各自的职务职级序列。注意这里是职位分类,不是职务分类!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都是公务员身份,这和单位临时聘用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样,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事业岗位等级序列,不适用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法主要是对综合管理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做了具体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则是由2016年7月8日才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来规定。(公务员职位分类)3.公务员级别      这个级别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最早的《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级别设为15级,后公务员法调整为27级。以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例:(公务员层次与级别对应关系)每一个职务层次都对应着一个级别区间的,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晋升级别。但是公务员法并没有对级别的晋升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4.级别工资      2006年1月公务员法初次实施时,同年6月又出台了一个《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把每一级又分了若干个档次。每一级每一档确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标准,即「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方案规定,级别与档次各自独立晋升,每2年晋升一个档次,每5年晋升一个级别,即通常所说的「晋级晋档」。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级别只能影响你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不能影响职务晋升。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2级,五年后要晋升级别了,但是县处级正职对应的最高级别就是12级,这时就不能晋级了,改为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再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8级,你的级别工资是不如一个17级的乡科级副职高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会确定一个起始级别和档次。根据2006年6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学历定级定档。(定级定档)图中括号内容属于最新的职级序列,一级科员就是以前的普通科员,二级科员就是以前的办事员。公务员级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基。在后文中会提到,公务员职务设置是五花八门的,单看职务无法横向比较,但无论职务序列怎么变化,是检察官职务序列还是行政机关职务序列,是职务还是职级,他们最终都要与公务员级别挂钩,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      5.职务与职级并行      规范全称应为「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另一个基本制度设计。早在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时,就首次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二者的职务序列、名称、数量均遵循不同的规则分别设置,在晋升时各自分别晋升,我们可以把这种制度设计理解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并行」。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非领导职务也是职务的一种,但不具有领导权力和职责,只在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差异。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后,在定级定档的同时,也会根据学历确定一个职务层次,本科以下都是定非领导职务的科员或办事员;硕士学位以上可以定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也可以定领导职务的副科或正科。      2018年12月,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把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换成了「职级」,并修改了序列,变成「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简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序列后面会详细介绍,这里简单一提)。(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由于新法实施后,已经没有「非领导职务」了,所以以后在谈到职务时,就是单指的「领导职务」二、公务员职务1.职务序列      我国机关种类庞多,三类公务员的职务都需要结合各机关的实际来设置,因此无法通过公务员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职务名称和数量。相关设置规则是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机构规格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条文中的「宪法、有关法律」主要指的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比如《宪法》中的部分条文就规定了各中央机关设置哪些领导职务。条文中的「机构规格」主要指的就是各单位的「三定规定」,这是了解一个单位组织结构、职务设置的重要文件,后文会详细介绍。      2.职务层次      前面提到,领导职务的设置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中,名称可谓是五花八门的,比如国务委员、环境厅总工程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财政厅总会计师等等,都是领导职务的一种。单看职务名称无法确定是什么级别。于是公务员法便引入了一个「职务层次」的概念,对这些五花八门的领导职务确定一个对应的层次。各单位在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时,都要明确设置的这些「非主流」职务属于哪个「职务层次」。      第十八条第二款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里的「职务层次」实际就是日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根据1993年出台的有关XX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可以知道这些非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非行政机关职务对应层次)4.职务设置规则      职务的设置规则主要依据「三定规定」,又叫三定方案,即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基本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明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规格,编制数量,领导职务设置和数量等,报批印发后,就成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再随意更改了。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一般都是对外公布的,在国家机构编制网上可以查到机构改革后,19个部委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下面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三定方案为例详细解读。登录山东机构编制网在政策法规——机构改革栏可查阅到机构改革后28个省直行政单位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环境厅的三定方案第二条先明确了机构规格,即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因此职务要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务就属于高配了;第三条明确了18项职责和分工;第四条明确了26个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和6个督察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明确了编制数量,领导职务的设置和数量。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206名(含6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2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主任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环境厅的行政编制共206人,领导职务在厅局级正职以下县处级副职以上设置,共78个。条文中加粗部分都是领导职务,方案没有对职位分类做出规定,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推断,总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应该是专业技术类的领导职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应该是行政执法类领导职务,其他基本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环境厅78个职务与机构的搭配可用下图表示:(环境厅领导职务设置)环境厅一共206个行政编,只有78个领导职务,其中一个还是兼任的,剩下的129人怎么办?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实施方案附件二有这样一条规定:      “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般来说,国家各部委设置司局级(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省直单位设置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市、县直单位设置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所以就有中直单位提到处级干部非常容易,省直单位提到科级干部非常容易的说法。      但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配套的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就没有了这条规定。笔者认为,三定方案规定的职务是法定职务,没有规定处级或科级职务的,单位可以自行设置,比如环境厅办公室人多,又分了2个科,每个科任命个科长,但设置了也不是法定职务,不会涨工资,也不被外面承认。不能任免法定职务的公务员只能任免非领导职务,也就是现在的职级。三、公务员职级与非领导职务一样,职级也只能影响待遇水平,不具有领导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早在2015年1月,就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然后2016年底又在山东、湖南、四川等省开展了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所以「职级」并不是一个很新的概念。      1.职级序列      与职务不同,职级序列、名称、数量是有统一规定的,各个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特点自行设置,而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有各自不同的职级序列。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后,对原来的序列也做了微调,并明确为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2016年7月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则分别规定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序列。(三类职级序列)2.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      因为每一个职务层次、职级都对应一个级别区间,以级别区间为标准,我们就可以大致知道职务层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三类职级序列)图中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都对应12-18级,所以他们大致相当。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最高只能到8-13级,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其他两类职级最高只能到10-15级,对应为厅局级副职。乡科级副职对应级别为17-24级,跨了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      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上图中职务层次对应的职级为该职务层次可以对应的最低职级。比如职级为三级调研员的同志,要担任领导职务时,最高只能任县处级副职,如果任县处级正职的话就属于升职了,二级巡视员最高只能担任副厅级职务。      3.职级设置规则      2019年3月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设置规则做了具体规定,而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设置规则目前没有公开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以下内容只详细介绍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规则。(职级设置规则)上图显示了各个机关单位可以设置的职级规格和数量。职级职数一般由各机关按照编制数量分别核定。      4.职级晋升      职务与职级并行,遵循各自的晋升规则,但又会存在交叉晋升的情况。任免或晋升领导职务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或晋升职级则要遵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务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但兼任就意味着占用一个职务或职级名额。(职务与职级晋升)从晋升规则可以看出职务与职级的相对大小关系。即一级调研员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四、激励利好「职务与职级并行」今年6月1日就要实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哪些利好呢?      1.非领导职务天花板整体抬升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非领导职务层次是不能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的。比如县直单位是乡科级规格,非领导职务最高只能设主任科员,主要领导干的再好,除了提拔到更高级别的单位,否则没办法进一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职务与职级并行」则突破了这种限制,推行「职级」后可以超过所任职务层次,甚至超过部门规格设置职级。比如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是正科级规格,副局长是乡科级副职,如果干得好,想再升一升,可以兼任一级主任科员,享受正科级待遇,而且可以一直晋升到二级调研员享受正处级待遇。      所以「职务职级并行」后,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将有机会在不调整职务的前提下,继续晋升职级,享受更高一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后干到部门负责人就干到头的情况将彻底改观。这是给广大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带来的巨大激励利好。(天花板抬升)市直机关为县处级单位,比如某市司法局,如果综合管理类编制超过100人,则可以配二级巡视员,一般都是配给正处级的局长,当然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不兼任,让出来用于提拔其他干部。副局长一般都是副处长,资历能力都满足要求了,暂时又没有处长职务,就可以兼任一级调研员,过几年有机会可以再晋升二级巡视员,当然副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退出领导岗位只任职级,让出副局长职务提拔其他干部。(其他机关的职级设置规则参见上文「职级设置规则」)      2.非领导职务大扩招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机关领导职务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数量。比如市直及以下机关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推行「职级」后,职级数量的比例变动幅度不大,但对基数做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职数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岗位总职数。比如市直及以下单位中,一级至四级调研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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