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本文目录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 银行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 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方案
-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为什么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 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 两人合伙办工厂,A出资500万不参与管理,B出资50万,B经营管理工厂,利润怎么分配
- 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有什么
-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与顺序
- 承包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法律主观:
利润分配原则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银行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银行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其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并留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抵御风险。因此,利润分配方案应考虑维持适当的资本水平。
盈利能力:银行的盈利能力是利润分配的重要因素。银行应考虑其实际盈利水平、业绩表现和未来盈利预期,以决定利润分配的规模和方式。
风险承受能力:银行需要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到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利润分配方案应确保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潜在风险。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银行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包括对股东权益和利润分配的限制、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资本充足率要求等。
股东利益和回报:银行应考虑股东的利益和回报,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和吸引资本。利润分配方案应综合考虑股东的权益和合理回报。
经济环境和市场前景:银行需要考虑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未来的市场前景,以确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银行的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也会影响利润分配方案。银行可能需要保留一部分利润用于业务扩展、技术投资或其他战略目标。
以上因素是银行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战略目标和监管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公司股东利润分红方案
有限公司股票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以前年度有亏损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7-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隐藏网址***
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为什么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因为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是资产负债表日后,经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就存在的事项,那么,从定义的角度上来说,它不是调整事项。如果进行调整,可以讲,财务报告反而反映不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准则中,对股票股利在利润表中进行了单独列示,而非纳入到企业的日前的账务处理,恰恰更明显的反映了股东所关心的,企业经营成果和分配情况。而如果进行调整,无非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挂一个“应付股利”,“盈余公积”减少,股东还是不知道这是什么时候分配的股利,所以这种调整对于股东了解企业状况意义不大。
扩展资料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销售退回)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如下:
1、汇总审计报告和利润表进行审核:企业会计人员会计算企业的总收入、总成本、税金和利润,进行汇总和审计,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决定分红的总额:企业的股东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利润状况以及经营策略决定分红的总额,通常以股份为单位。
3、制定分配方案:企业管理层会根据决定的分红总额,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包括给予股东的股息、股票或其他奖励。
4、股东投票:股东会针对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则执行该方案。在散户股份持有者数量较多时,常常会以线上或线下投票的方式进行。
5、分配利润:最后,企业会将分配的利润进行支付或在相关账户中给予足额结算,供股东使用或提取。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产业行业和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一定调整和变化。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原则:企业应考虑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3、稳健原则: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保持适度的分配稳健性,并留有足够的利润积累,以应对未来的风险和挑战。
4、可持续原则:企业要综合考虑当期和长期利益,注重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不以短期利益为重而忽视维持长期发展和稳定利益的中长期需求。
5、合理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避免过度分配和发放超出经济利益贡献的奖励或股息等权益。这些基本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权益。
两人合伙办工厂,A出资500万不参与管理,B出资50万,B经营管理工厂,利润怎么分配
很高兴为您解答,望采纳!谢谢!
关于合伙办工厂的利润分配,需要合伙人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上,利润分配没有固定的标准,因为它取决于各方的贡献和协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供您参考:
按出资比例分配:根据A和B的出资比例,A出资500万,B出资50万,总共550万。在这种情况下,A占股比例约为90.9%,B占股比例约为9.1%。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将获得90.9%的利润,B将获得9.1%的利润。
按出资比例+管理贡献分配:考虑到B参与工厂经营管理,您可以在按出资比例的基础上,给予B额外的利润分配。例如,将B的利润分配比例调整为15%(或其他适当的比例),以补偿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贡献。
自定义分配方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协商确定一个自定义的利润分配方案。这可能包括固定金额、阶梯式分配等多种形式。
建议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和需求,使利润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同时,为避免将来的纠纷,最好将利润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在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中。
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有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会出现盈利或者是亏损的现象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在公司获得利益之后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就公司的利益进行分配的,但是分配的时候一定要公平,否则会导致一些矛盾的发生,那么对于法律规定的 公司法 利润分配规则有什么? 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有什么? 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分配的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是企业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对这部分权益的处置与分配,应当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有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反映了国家制定的利润分配中的各种限制因素;并制定了缴税、提留、分红的基本程序。企业的税前利润首先应按国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增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应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 、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激励的原则 在保障投资者应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何确保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则应通过利润分配时确定的激励政策,以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现代企业管理层面临的重要而又特别的课题。我国现行 法规 规定,在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开支;在现行企业中,使用税后可供分配利润对具有一定工作年限或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发送红股,使员工也成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这种红股虽然在其转让、 继承 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对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部分企业试行的“内部职工股”与“期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探索。 权益对等的原则 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只有以其股权比例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在企业中谋取私利,企业的获利情况应当向所有的投资人及时公开,利润的分配方案应交股东会讨论,并充分考虑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的方式应当在所有股东中一视同仁。 利润分配顺序分配原则 1.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则有什么?一般的分配的规则是根据依法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的利益必须是税后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之后在进行利润的分配的,还有就是必须是权益对等的进行分配,秉承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利益的分配。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怎么给股东分红,一般来说,管理层(董事会)可能会提出一个建议,充分考虑公司的当年盈利状况以及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情况,提供分配方案,最后由股东会决定具体怎么分红。首先,写方案的总体原则,比如:多劳多得。其次,写出这次利润分配方案具体的分配方法,如:是按股份还是其他。第三,具体写每个人的出勤或是业绩等都和利润分配挂钩的比例。最后,得出这次利润分配的数学公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与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是指公司对其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依法应遵循的基本规则。顺序: 1、弥补亏损。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本年度有盈余时,应首先检查上一年度是否有亏损。如果有亏损,而公司的法定积金又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时,则应先用公司的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出法定公积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则必须至少提取利润额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3、提取法定公益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4、支付优先股股利。优先股股东往往或多或少的放弃了作为股东的共益权,一般情况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享有公积金权益。作为权利放弃的补偿和平衡,必须减免其投资风险。因此,优先股股利的支付应优先于提取任意公积金,以防止公司利用提取任意公积金损害优先股股东的权益。5、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由公司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提取的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在依法完成以上各项分配程序后,如果利润仍有剩余,即可按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三款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承包利润分配方案
法律分析:工程承包人和施工队利润分成比例 :1、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产值计划,工程承包人按利润额的10-20%分成。2、产值年利润计划每超10%,提出部分分成加提2%,每减10%,减提2%。 3、承包人利润提成,必须是工程款回收到位后,方可提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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