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6-03 01:50:19 :89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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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二) 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三) 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四) 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五) 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六) 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七) 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八) 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九) 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十) 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十一)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十二) 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四) 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年;(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年;(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900元/年。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七)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缩写“CATIS”。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从事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衔接国内与国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能力,共同应对风险,树立全国整体品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和完善法规体系;(二) 建立服务贸易各领域民间自律、协调机制,实现行业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三) 塑造、推广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形象;(四) 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掌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五) 参与、协助政府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区域性经济合作等多边和双边谈判,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渠道;(六)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组织企业参与双边、区域经济合作和自由贸易区等项目与活动;(七) 利用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海外资源,开展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市场调研,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动态及商业信息;(八)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外商务考察等,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创造条件;(九) 组织国内、国际范围的有关培养和提升中国服务贸易人才队伍水平的管理、技术、人才、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项目;(十) 建设服务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中国服务贸易海外推介窗口,并提供行业、市场等公共信息服务;(十一) 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发布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报告;(十二) 协助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示范区及外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十三)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十四) 承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十五) 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会员登记表》;(二) 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不违反协会及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积极配合协会完成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五) 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或企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六) 遵守行业自律原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服务贸易联席会议各部、委、办、局领导、地方政府相关机构领导组成。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针对国内服务贸易发展提出政策性意见与建议;协调行业间、地方间在服务贸易领域和谐、健康发展。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1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三) 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有权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等。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会长由在业界有影响、有威望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领导担任;(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表决通过后,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最终确定,每四年经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调整或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调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商务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海南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海南省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第三条 本会名称和住所:中文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HNLA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贡献力量。第五条 本会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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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的章程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会员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待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 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七、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 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调整提出建议;

九、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对其他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职工培训,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等;

十一、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二、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四、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可适当管理和创办经济实体;

十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现时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 旅游行业全国性专业协会和组织;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 旅游行业的外围组织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协会和组织;

4、 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

5、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公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6、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5、 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6、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要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人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公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公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二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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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Bankers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协会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并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并遵守本章程的金融机构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或准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四、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五、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或准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准会员资格: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或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该会员发出通知后三十日且已经付清一切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会员或准会员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的,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三、会员或准会员在退会、被取消会籍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七)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八)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九)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准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包括更换代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四)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五)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二、准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三)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四)承担或者协助其它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五)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罚则:

  一、凡会员或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或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中止或取消。

  二、会员或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籍1-6个月;

  (四)开除会籍。

  三、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被处分的会员或准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给予违章会员或准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七、审议通过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十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九名,非会员理事一名。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五名,选任理事四名。常任理事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一名,外资商业银行两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提名,为常任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三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会长由常任理事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选任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任副会长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专职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六、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七、拟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八、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

  九、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协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并就开除会籍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十二、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负责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十四、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十六、讨论、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也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委托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长行、副理事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由新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第二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会员应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成员应督促其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应当参加。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对违章会员或准会员予以开除会籍的处分;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一条除第三十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此外,还包括:

  一、协会提供咨询或者其他服务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各界必要的捐赠和赞助等。

  第三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

  会员或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或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并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试大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提及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四日前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有权派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 ( 英文缩写:________)。本协会由________省各界有志从事________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________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________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________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________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________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________省________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________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________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________省信息产业和________的发展趋势,探讨________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________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________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________省________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________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________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________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________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________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________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和出版________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________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________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________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________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自愿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商业技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原商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特成立“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英文译名China Business Technician Association,缩写:CBT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商品流通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开发人力资源,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就业服务;(二)对商业职业岗位进行职业分析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和提出商业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知识、技能的具体要求,指导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三)建立商业专业人才库,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为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商业从业职业设计,促进职业发展;(四)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实施职业教育“两种证书”制度;(五)组织市场营销专家、市场营销业务人员结合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研究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广泛传播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和应用成果;(六)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及多样化的服务,开发、收集、交流有关信息;(七)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者、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八)承担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职业培训、资格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九)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出版书刊、资料,传播国内、国外有关信息,并与国外同行业联系,开展国际间交往与合作;(十)组织技术大赛、职业培训、技术表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十一)开展有利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团体会员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的企事业单位;2、各地技师协会;3、相关组织机构。(二)个人会员1、商品流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3、本领域职业教育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提供本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收入;(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2000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101。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七)拟订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会员须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二)个人会员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经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三)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单位会员的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单位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个人会员的权利(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2)参加中国式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5)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二)违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中国武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11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广东省委的领导及中国青年者协会的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规划各个时期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省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大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五条:定期编印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工作性质相同使用不同名称的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4、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5、向本协会推荐理事;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应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4、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5、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6、退会须提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事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规定。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由省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和下属协会的个人会员章统一由省协会制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六条;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的常务理事会,需通报省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调整和增选。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权职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3、修改本会章程;4、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5、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物;  第三十条;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协会理事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处理会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1、召集并主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3、执行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4、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5、决定协会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三十四条: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会议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法人代表是秘书长,其职责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是以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特别资助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九条:经费的筹集个管理办法:建立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具体执行;接受政府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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