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 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 求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 农村合作社怎样管理
-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如何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第六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第十六条 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第十七条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第十八条 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第十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
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
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
(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
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
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5.规范收益分配。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按照合作社法律规定设立成员账户,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履行《合作社法》中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定。合作社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成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个人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二是根据本社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比例。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应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额和盈余公积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合作社要建立盈余支付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全额支付给成员,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支付等现象的发生。总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给予认真分析,并多方寻求解决措施,只有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才能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求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一)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 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 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及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地主管部门及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五)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 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七)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采用公历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九)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十) 合作社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社怎样管理
一、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机构要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严格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在财务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岗位分工,严格按照章程和程序办事,并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职能的发挥和执行。 二、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配备有专业知识的财务管理人员,挑选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法规制度,还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模式,掌握专业合作社在财务中的各类业务。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除了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学习外,还要提高认识,形成全员搞管理的氛围,抓好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经费开支、固定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和收益分配制度;成本预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档案交接制度;财务审计等制度。 四、健全会计账簿,搞好会计核算。合作社都要设置相应的账簿。如“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资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所有者权益明细账”等一般账簿,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点设置的“股金账”、“实物交易量(或工作量)明细账”等专用账簿。在核算交易量时,应注意将合作社成员和社外成员的交易额区别对待,分别核算。该专用账簿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会计账簿设置健全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和核算方法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凭证、统一账薄,按期把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整理造册,归档妥善保管,切实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五、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做到每年至少两次向社员公开本社的财务状况,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这些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照程序、内容、方式等定期向社员公开,并通过公开会议使社员之间进行全方面的沟通了解,以便接受社员监督,确保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六、合作社要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纠正。合作社应将财务公开作为事后审计内容的一部分,通过社员会议进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透明度。 七、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特别是盈余返还,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是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归宿和目的。搞好了可以取信于民,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后劲,反之,会失信于民,造成合作社生存困难,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和团结。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内部利益分配,保证每个社员的公共利益。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第三条 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第四条 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第五条 信用社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信用社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维护财经纪律。第六条 信用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各级农业银行要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 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和指导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信贷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第九条 信用社每年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往年财务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因素,编制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财务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信用社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金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第十二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第十四条 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已动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入帐。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 六、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信用社固定资产价值入帐。 七、盘盈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九、信用社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为本社财务主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委(月)逐笔明细向股东公开。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村经济合作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经济合作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积公益金,由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制定方案,进行分配。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的股权或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经村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第五条 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以适应城市信用合作事业发展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用社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经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机关授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代理行使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职能。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和平调信用社的财产和资金。第四条 信用社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税务登记。第五条 信用社发生迁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以利于税务机关适时调整和变换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本期的收入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七条 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要重视财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调配,选择合格的人才上岗;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第八条 信用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严格进行财务管理,确保税基不受侵蚀。要在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自觉地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第九条 信用社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法人资本金、集体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所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如个体户、城市居民、信用社内部职工等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国有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信用社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第十条 信用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的方式筹集资本金。第十一条 向信用社投资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信用社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的责任。第十二条 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第十三条 信用社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记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四条 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不得超过50%。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以及其他负债。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十七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根据应付利息的提取范围和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如何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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