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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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建设。
一、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原则: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口对等、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中午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
3、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接待标准:
1、用餐标准:
(1)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交通接待:
(1)属学校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
(2)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湖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和监督检查:
一、费用报销:
1、公务接待报销严格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
2、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凭证。
3、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公开本单位、本部门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事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情况。
3、公务接待费作为“三公经费”之一,学校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专项审计。
河南省公务接待标准
不得跨地区;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等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三章接待标准中显示,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标准管理规定|商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来访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 规章制度 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务接待实行预算标准总量控制、人数控制、标准控制、过程控制。
第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来公司指导检查工作人员;
(二)兄弟企业及合作伙伴来公司开展业务洽谈、合作等事宜的人员;
(三)公司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相关人员;
(四)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接待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公司负责各自业务方面的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事先申请、审批制度。一般性公务接待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重大公务接待活动,接待部门要根据接待任务情况,事先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及费用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费用严格控制在预算以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工作因时间紧迫或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应事先向部门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在事后两天内申请补办手续,未进行请示或请示未经同意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接待工作补办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据实报销。报销费用不得超出申报费用,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当以本地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车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工作组织
(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制订接待方案,认真组织接待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二)一般性公务接待,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各公司负责接待,如有需要,办公室配合。
第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求
(一)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应着装整洁大方,举止文明,注重细节,熟悉礼仪,热情服务。
(二)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
(三)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核销
(一)接待工作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应将当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分类整理,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并附当次接待的有关材料,按报销流程:经办人填报——﹥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审计部部长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的原则:市社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市社机关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在市社签约的不同宾馆(饭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却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且需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推动乡村公务接待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村级公务接待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公务性活动。 第二条 接待标准 ***1***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工作,一律到乡***镇***食堂吃公务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确需在宾馆住宿的,一律住普通标间。 ***2***特殊情况确需在村***社群***食宿的,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住宿标准在农村公共办公场所住宿的,可不交纳住宿费,在农户家中住宿的,每人每天交纳住宿费30元。 第三条 接待管理 ***1***在乡***镇***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乡***镇***在接待费用中单独列支,并按季度公开。 ***2***在村***社群***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下村工作人员直接支付供餐***宿***人,各单位可按照下乡补助等有关规定给予下乡工作人员适当补助。 ***3***在村***社群***食宿的,由村级负责人填写《沁水县县乡机关干部职工下村工作食宿费用登记卡》,《登记卡》由工作人员带回本单位,作为下村工作补助的依据,《登记卡》存根由各村***社群***归档备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4***严禁村级以各种名义公款接待县乡机关干部职工,村级财务不得发生公款接待费用。招商引资、专案建设、业务洽谈等确需公务接待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5***县乡机关干部下乡***镇***村工作不得接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品,工作日一律不得在乡***镇***村饮酒。 ***6***各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监管程式,确保机关干部下村食宿费用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第四条 接待监督 ***1***各单位要定期对机关干部下村食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县纪委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纪委和乡经管站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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