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是在哪一年)
本文目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是在哪一年
- 政府履行社会建设职能的表现
- 政府政策制定规定
-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主要包括哪些措施
- 如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政策全文
-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是在哪一年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立了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5年,政府行为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政府履行社会建设职能的表现
法律分析:政府履行社会建设职能的表现有(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三)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四)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第二项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政策制定规定
法律分析:明确要求健全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主要包括哪些措施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整体目标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主要措施有: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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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
一、坚持合法行政。
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它意味着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合法行政的直接表述,它包括主体合法、职权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坚持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坚持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坚持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坚持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坚持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权责统一意味着权力和责任必须是一体的,问责、追责、赔偿都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必要内容。
如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3部分。
《纲要》主要有七大任务,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7、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党的十八大把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深入推进 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针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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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政策全文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具体行政业务和法制业务负责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委托执法的组织因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委托机关承担出庭应诉工作。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及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工作。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法制科室负责本部门、机构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及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工作。第二章 出庭应诉范围、分工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分管具体行政业务或分管法制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要求三十万元以上行政赔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因环境污染、征收补偿、劳动权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重大民生及重大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八条 由政府所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安排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应诉。第三章 出庭应诉管理第十条 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日常工作,办理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报批及应诉备案工作。第十一条 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在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应在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县级以下政府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委托本政府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十三条 以下事由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一)参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且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出席的; (二)因公、私出国出境,不能在开庭之日返回的; (三)因公外出到其他省、市,不能在开庭之日返回的; (四)因病住院的; (五)其他重大活动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必须参加而不能出庭的; (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出庭的; (七)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键在于“全面”二字,行政机关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是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第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维持人大与政府之间规范、和谐的宪法关系。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于各级人民政府而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仅包括依法自觉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询问,也包括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回应和处理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显得愈发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直接体现,也是彰显我国人大制度优势、提升人大监督质量、实现人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与行政权依法正确行使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第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能力,在立法过程中把好宪法关。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行政机关在法律起草环节的作用尤其明显。现行有效法律,许多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起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把好宪法关,对于提高人大立法质量、保证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重视行政立法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宪性。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到,“起草规章草案应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规章内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制审查要对标规章备案审查要求,围绕规章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在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同时,重视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把好宪法关”的作用,能够进一步实现“通过完备的法律实施宪法”。
第三,完善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行政机关内部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也是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完善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能够进一步发挥备案审查的功能,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线索。一方面,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政府系统内部的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另一方面,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适当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深化对全国人大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参与程度。行政机关进一步探索参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方式,积累经验,有助于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难题。
第四,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宪法精神。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不需要直接援用宪法作为依据,并不涉及宪法的直接实施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能够直接、广泛地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深刻影响相关基本权利落实。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行使公权力,避免和纠正“乱作为”“不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这样能够充分彰显宪法精神,也能够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有效引导全社会坚定宪法自信,树牢宪法意识,自觉尊崇宪法,更加积极地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总之,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行政机关可以而且应当在这项工作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把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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