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法修订过几次
本文目录
-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工会法修订过几次
- 《工会法》中规定,_______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四十条
- 工会法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什么时候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 湖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义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规定,工会既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既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者补建安全设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劳动条件,还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投产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确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对未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通知工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法修订过几次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南平市总工会开展《工会法》云学习活动。《工会法》解读之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及历次修正 一、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三、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dc245336839e1f7247a2c814551c737f.jpg"/》
《工会法》中规定,_______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中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的核心使命,旨在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1、代表职工: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就职工的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谈判和代表职工争取合理权益。
2、维护劳动权益: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对违法用工、工资拖欠、工时超标、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等问题进行监督和维权,确保职工享受到合法的劳动权益。
3、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法律保障。
4、开展职工培训:工会组织并开展职工培训活动,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职工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提供支持和帮助。
5、组织文化活动:工会组织各种职工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增进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解决劳动纠纷:工会协助调解和处理由于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代表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开展职工培训、组织文化活动以及协助解决劳动纠纷等多种方式履行这一职责,确保职工享有应有的权益和福利,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法》的由来
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工会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工会运动得到了迅猛发展,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显著提升。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需要日益增长,因此需要制定一部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工会组织及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 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一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工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依法行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自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的结社权进一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水平高低不平等,在依法行使工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入基层工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一些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这部分人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工会也应接受这些人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工会组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大,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特别是在全国240余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中,大多数都还没能建立工会组织。造成上述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工会工作存在误解,把工会看作是企业的对手,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如有的公开扬言谁参加工会就开除谁,有的则是对工会会员、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人身伤害,致使大批职工难以实现自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情况看,问题大多出现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这次工会法修改对工会结社权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所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不得理解为对非法组建第二工会的行为不能干预。 二、什么样的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工会结社权 主要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这里所说的企业,主要包括各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大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这里所说的机关,不包括国家军事机关。 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工会法没有列入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之中,所以也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这一点的规定,确定了工会会员的大致组成。其实,本法第二条已经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在阐明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并使这二者有机结合的同时,也指明了工会会员的组成和范围,只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本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才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成为工会会员,其他阶层成员特别是作为工会对立面的资产所有者不能成为工会的会员,否则也就背离了工会组建的本意。 所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这部分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关系往往十分紧密,相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比较容易产生加入工会组织的需求,且也需要工会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次工会法修改过程中,有些同志提出,现在有一些职工股票收益或者其他投资收益远远超过其工资性收入,而且还存在许多职工持股企业,针对这些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删去本条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规定。这里的“工资收入”应当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对在企业、事业、机关中工作的职工只要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都应当吸收他们加入工会,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所谓体力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有些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通过体力消耗提供服务的人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体力劳动者是国家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同样,这部分劳动者在工人阶级队伍中占大多数,且结构复杂,是本阶级的基本成员,在本阶级政党领导下担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工会组织应尽可能地把这部分劳动者吸引到工会中来,在不损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应大张旗鼓地、行之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所谓脑力劳动者,是指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从事以消耗脑力为主的活动的劳动者。例如:企业的管理者、工程师、经济师、教师、医生以及文学艺术工作者等。脑力劳动者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分属并依附于不同的阶级。在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机器”并垄断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脑力劳动者大都为剥削阶级服务,因而处于与体力劳动者根本对立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全体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不再体现为阶级对立关系,而是共同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成员,因而脑力劳动者也是工会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脑力劳动者发挥着巨大作用,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对必需的因素,对此,工会要尊重知识,珍惜他们的劳动,维护好脑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释义】 本条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间的规定。 一、生产或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这是工会开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安排在业余时间,不宜安排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因为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就是用来生产或者工作的,如果工会活动经常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这与工会活动的目的也是不符合的。工会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使职工从思想上受到教育,身体上得到积极的休息,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进行生产和工作。但是,有的基层工会的任务比较繁重,工会还需要占用一定的劳动和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因此,有时需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 二、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作为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不像专职的工会工作者,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而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上,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其从事工会活动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但是,在某些场合下,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在此限度内,法律保障其基本的权益,即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之提供必要的时间,以利工会活动的完成。因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都是根据生产(工作)时间或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来支付的。不脱产的工会委员有时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如文体比赛及参加会议等,不可能用业余时间,这就会影响他们从事生产(工作),相应就要影响他们获得的劳动报酬。为了调动不脱产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不至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劳动报酬受损失,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不脱产工会委员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需要,保证了不脱产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对企业来说,也有一个明确的限度,保障了企业的权益。
工会法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工会法是调整规范组织工会程序和原则,规定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92年12月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该法律于1992年12月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共计七十条,主要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的本质和基本任务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具体规定包括:工会的组成、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工教育和培训、劳动者福利待遇、工会经费的管理等方面。此外,工会法还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资关系方面,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在调解劳资争议、参与劳动合同和福利待遇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任务和权利。工会法如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通过规定工会组成、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工教育和培训、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工会法赋予工会在调解劳资争议、参与劳动合同和福利待遇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任务和权利,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实施,为中国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我们应当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发扬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释义】 本条是工会源头参与权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这里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指出,这里的利益是指“直接涉及的切身利益”。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为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工资、物价等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关系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都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就必须就这些方面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关心群众生活,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便于其贯彻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在研究制定这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认真听取工会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三条 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五条 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第六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第七条 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选配同级工会相应副职级的人员担任。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可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其他组织直接委派。 以上人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会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第十四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和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条款时,应采纳工会的合理意见。第十五条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工会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签名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企业拟辞退、处分职工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在做出决定前予以答复。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会法律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及大型企业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设立主要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该细则包括工会经费的保障、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推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湖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该细则主要包括工会经费的保障、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方面,细则规定工会经费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并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会经费的决定权和执行力度。使用方面,细则规定工会经费应当用于推进工会事业的发展、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群众性公益事业以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管理方面,细则规定工会经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备和审核,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方面,细则规定建立工会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细则还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工会经费如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细则规定工会经费应当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包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湖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细则和法律法规,规范收支管理行为,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 工会经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并由工会组织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工会经费应当用于从事工会工作和服务职工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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