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本文目录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
-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法》规定,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最常见的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等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事由,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问题,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沟通,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的优点是简便快捷,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可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协商的缺点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双方都有诚意和配合度,否则容易陷入僵局。协商适用于争议较小,双方都有解决意愿的情况。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如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作为中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的优点是灵活方便,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和情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调解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接受调解,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调解适用于争议不太复杂,双方都愿意寻求和平解决的情况。
仲裁:仲裁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申请由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庭,在听取双方陈述和举证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化,审理效率高,保护当事人隐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适用法律较复杂,不容易申请再审或者撤销。仲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
诉讼:诉讼是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方式解决争议。诉讼的优点是权威公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可能影响双方的声誉和关系。诉讼适用于争议性质严重,双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一方拒绝履行其他方式的结果的情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单介绍,在这里小编只是列举了其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只有我们从中发现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对应的对此,才能有效制止纠纷的发生,让建筑市场更加完善、从而让我们的工程发展不会受到阻碍,保障了大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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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
法律主观:
一、什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如何认定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纠纷;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2、 第三人居中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 4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仲裁和诉讼这两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发生纠纷后,争议双方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从法律效力上讲,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一样的,即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予以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一点讲,选择仲裁和选择诉讼没有多大区别。从裁决和判决发生效力的时间上来看,仲裁机构采用“一次裁决”制度即作出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既不可以通过复议也不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原裁决,而我国审判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判、发回原法院重审的处理决定。从这一角度讲,选择诉讼比选择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机会。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纠纷权(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最常见的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施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常见的建设工程纠纷有以下几种:1.合同纠纷: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解除合同、违法变更合同等原因引起的争议。2.工程质量纠纷:指建设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引起的争议。3.工期纠纷:指建设工程的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不符或未按期交付引起的争议。4.工程款项纠纷:指在建设工程款项支付过程中,因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问题引起的争议。5.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者未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引起的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如果仲裁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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