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经营应当在多少工作日)
本文目录
- 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经营应当在多少工作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什么起实施
- 消费者如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经营应当在多少工作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什么起实施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消费者如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网络食品和网络餐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监管也不同。 一、网络食品 如网购的食品,包括跨境代购、微商、直播等途径销售的食品。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的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 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 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 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 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 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 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的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五是建档义务。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另外,针对直播带货卖食品的行为,国家也已正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开始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食品安全重中之重,监管形式不断升级,消费者再无后顾之忧。 二、网络餐饮 如外面,美团、饿了么等。 网络餐饮服务发展迅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 查把关不严; 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 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 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是审查登记义务。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五是公示义务。六是记录义务。七是抽查和监测的义务。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一是主体资质要求。二是公示义务。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另外,《办法》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送餐人员相关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 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配送过程相关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 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 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 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 餐具和包装材料。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没有废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一般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办法共由六章组成,每章若干条例,达到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的目的。
立法目的: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扩展资料:
餐饮服务要求规定: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废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将于2023年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时废止。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是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是明确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衔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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