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的职责范围?政法委是什么机关具体管什么
本文目录
- 政法委的职责范围
- 政法委是什么机关具体管什么
- 政法委书记的历史沿革
- 市政法委关于撤销五个单位文明单位称号的通报意义
- 中央平安办撤销的原因
- 政法委的职责
- 两会后政法委要撤消吗
- 政法委是司法公正的障碍吗
- 两会后中央对地方政法委怎样改革
- 政法委是干啥的,管哪些部门
政法委的职责范围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政法委是什么机关具体管什么
1、性质: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2、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四)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五)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七)研究和指导本级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八)承办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拓展资料
政法委员会发展史:
政法委员会是解放后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共经历近7年。
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
这个办公室一直延续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改变政法部门体制,撤销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党中央先是设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小组。地方党委也有类似机构。这次把政法委员会机构设在党委,是党委的综合研究、指导、协调机构,没有明确其领导职能职权,办公室的级别是副部级,内设机构和人员较少。共经历了24年。
1980年1月至1990年3月,党中央开始设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
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而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未随之撤销。到1990年中央决定恢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从1990年3月,中共中央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也进一步加强完善。
1991年2月,中央、省、地、县级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1999年7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党委610办公室(对外称人民政府防范与处理邪教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还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政法委书记的历史沿革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体制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1988年5月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1989年后,又恢复建立了政法委员会;1991年2月,中共在中央、省、地、县级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政法委书记一般都是当地党委常委,县级政法委书记有的是由副书记兼任。现在地方公安厅长,局长多由政法委书记兼任。
市政法委关于撤销五个单位文明单位称号的通报意义
强化了公共服务单位文明形象的重要性、强调了公共服务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性。1、强化了公共服务单位文明形象的重要性。通过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来警示其他单位,提高其对于文明建设和文明管理的重视,这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具有积极意义。2、强调了公共服务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作为公共服务单位,应该立足社会使命,传递正能量,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这种措施来规范其行为,加强公益性质。
中央平安办撤销的原因
中央平安办撤销是因为撤销是中央机构改革工作中的一项任务。在我国最新的中央机构改革工作中,各级平安办都被撤销了。在机构改革中,各级不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即平安办,其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社保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总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态、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平安办工作现改为由同级政法委承担。
政法委的职责
一,县委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对全县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县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制定完善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组织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和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政法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党内监督。
(七)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政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
(八)指导检查乡(镇)及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下派挂职的政法副书记、副乡(镇)长。
(九)办理省、州党委政法委、县委及县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家政法委的职责有十个方面,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政法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街道)一般设政法委员。在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省部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员担任。
政法委员会是解放后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共经历近7年。
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
这个办公室一直延续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改变政法部门体制,撤销国务院政法办公室。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党中央先是设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小组。地方党委也有类似机构。这次把政法委员会机构设在党委,是党委的综合研究、指导、协调机构,没有明确其领导职能职权,办公室的级别是副部级,内设机构和人员较少。共经历了24年。
1980年1月至1990年3月,党中央开始设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
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而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未随之撤销。到1990年中央决定恢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从1990年3月,中共中央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也进一步加强完善。
1991年2月,中央、省、地、县级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1999年7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党委610办公室(对外称人民政府防范与处理邪教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还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2018年3月份,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
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法委员会
两会后政法委要撤消吗
不可能撤销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和其它部门一般不设此机构。在中共中央设有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工作。省部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政法委是司法公正的障碍吗
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废除了民国政府的一切法统。政务院在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等之外,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以代替尚未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1954年宪法建立起司法制度,并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至此带有“训政”色彩的中共政法委员会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斗争情况的报告》中,批示“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这一党内批示全面违背了1954年宪法的司法独立原则,从此党委审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之间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取消了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实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指示》,取消了各级党委审查批准案件的做法,改为由各级党委的政法委负责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和人事权力。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今天。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启蒙运动,司法独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党内开始出现对政法委凌驾司法机关之上的权力提出质疑的声音。中共十三大期间,政治局曾经讨论决定撤销各级政法委。但这项决定后来因政局的动荡而搁浅。在去年底的中共十六大会议上,85岁高龄的中共元老李锐提出《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其中再次主张撤销政法委、确保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他认为,“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这样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政法委的制度上的缺陷: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是对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从源头上造就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环境。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对于旨在制衡国家权力的宪政秩序具有极为关键的功能。它最重要的价值,还不是保障法院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够在公民和国家(政党)之间,也能够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充当个人自由的保护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体制背后,政法委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过法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方向从根本上落空。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伪机关。其一,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其二,中共的《党章》关于政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我们找不到“政法委”这个组织的名称。遑论其权力范围,党章只规定了三种内部组织,一是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三是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内部并没有设置各种直接领导某一领域的专门机关。这也是中共《党章》所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体现。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设立金融工委和企业工委,这两个直接领导干预国企改革的政党机构,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并入新的国务院机构。这些都是执政党敢于进步的表现。因此,目前政法委就成为了中共党内唯一一个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独立:中国1982年宪法恢复了司法独立的条款,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不仅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实现司法独立不但是一个中国人基于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党的正当要求,也是中国签署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下面引自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主要国际条约和文件的规定:1、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2、 1983年在加拿大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3、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4、 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5、 国际法学家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6、 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对将法官独立的解释是“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7、 1995年,34个亚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宣言》(又称北京宣言)。该宣言指出,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很显然,政法委这一机构的存在,与上述司法独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在许多冤假错案中,都能看到政法委这一庞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尔泰所说,行政的腐败是对水流的污染,是一种可能被纠正的污染。而司法的腐败则是对水源的污染,是一切腐败中最可怕的腐败。因为除了一哭二闹三上吊,已经不太可能被矫正。司法独立和控审职能的分散,其制度意义除了防止出错之外,更在于出错之后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纠正。而政法委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最重要的还不在于造就冤案,因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彻底规避的。这一体制最恶劣的就是因为一种不受制约和分割的整体性权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几乎彻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一个在政治上边缘化的机构(最高法院)所推动和谋划的司法改革,却注定一直在要害的问题外围打圈。要推动真正的司法改革,确立起码的司法独立,就必须壮大担子把唬人的画皮撕开。必须公开的、理直气壮的提出取消各级政法委“垂帘听审”的非法特权。这种不可一世的特权,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
两会后中央对地方政法委怎样改革
滋生腐败,干扰公正司法的罪魁多出自此部门!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应大大增强,地方政法委的撤销才更加有利于依法治国委员会和人大作用的发挥,更利于依法治省、治国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大减少司法腐败!!!
政法委是干啥的,管哪些部门
政法委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政法系统一般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民政。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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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展
政法委员会是解放后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共经历近7年。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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