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四川省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
本文目录
- 四川省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
- 2014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方案是什么
- 黑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2014涨多少标准是多少
- 武汉市2014年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 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4年调整退休金方案
- 企业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标准
- 2014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出炉
- 2014北京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怎么计算
- 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四川省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时间:2014-3-20 23:07:30 作者: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82125 评论:243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2014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方案是什么
全国普调退休金是4%而哥哥是不是自己去这些事又有自己在4%的基础上的?其他的一些规定的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黑龙江省退休职工涨工资2014涨多少标准是多少
关于2014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黑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8日
武汉市2014年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隐藏网址***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2014年4月24日
河南省企业退休职工2014年调整退休金方案
关于2014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企业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
二、 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增加5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倾斜调整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2014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五、调整 基本养老金 所需资金 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014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六、具体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吗,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以上是2014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4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出炉
今年,2014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出炉。调整后,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050元。本市这次调整的原则是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
调整方案 普调政策适用所有企退人员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两项普调政策同时适用于本市所有的企业退休人员,而三种特殊调整政策,只有符合相关条件者才适用。这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3月底之前为退休人员补发到位。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2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本市2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
据了解,这次人社部门还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据了解,这三项标准原来分别为1330元、1210元、1100元,这次都增加了100多元。参加2014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今年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经22次连续调整基本养老金,目前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体状况呈现为“枣核”状,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均相对较少,中等收入人群数量最多。其中,年龄与养老金收入水平基本呈现为正态分布,即年龄越大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水平越是相对较高。
缴费每满一年每月增3.5元
按照我国 养老保险 多缴多得的原则,今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会按照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是一致的。
养老金越低增加绝对额越多
和往年不同,今年本市在按照绝对额调整的时候,将养老金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养老金待遇水平分档次调整,统一为按待遇水平调整,特别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养老金越低,增加的绝对额越多。
今年本市将退休人员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为四档。这分别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记者发现,今年本市按绝对额普遍增加的幅度提升了不少,去年四档增加额分别是30元、50元、70元、90元。
人社部门也强调,这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见图表1)。换言之,今年的调整更加注重精细化,考虑到各档次临界点的人员可能会因为养老金多出1元钱,而增加绝对额少了几十元钱的情况,因此才增加了这种“补足”的措施,以避免出现临界点以上的部分人员被“反超”的现象。
80岁以上月增150元
针对本市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
今年本市仍将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90元至15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见图表2)。记者了解到,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均一致。
享全额退休待遇至少增420元
今年本市继续单独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据了解,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均一致。
而从整体看,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都能增加570元以上。
企退军转干部至少涨至3050元
本市还将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在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2014北京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怎么计算
2014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上调10%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为2773元,居全国前列;全国月人均水平为近1900元。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4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北京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将参照这一幅度上调。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方案待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预计要在春节之后出台。企业退休人员所涉及的养老金上调部分,会从2014年1月1日起补发。2014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都略超10%,其中2011年增幅10.79%;2012年增幅10.22%;2013年增幅为10.35%。
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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